最近遇到不少客戶有這個情況,票據到期後,按照票據法規定時間内提示付款,但出票人不簽收,也不拒付。導緻票據狀态一直是提示付款待簽收。然後用這個狀态去提起訴訟,法院立案庭又給駁回,要求提供拒付證明!那麼出票人現在處于失聯狀态,也不會主動拒付,那麼怎麼辦呢? 教大家一個小方法,可以聯系出票人開戶銀行電話,打電話過去找負責票據的對公經理,告訴他由于出票人處于失聯狀态,也不給拒付,根據票據管理條例,開戶銀行在客戶提示付款後三個工作日内可以代為拒付! 一般銀行對公經理就會幫你代為拒付了,那麼法院立案要求的拒付證明就拿到了!
以上隻針對于正常期間内提示付款的持票企業,如果要是提前或延後提示付款的話就要另當别論,具體銀行需要具體的方案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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