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查方式:《民訴法》新修部分對主觀題考試影響不大,仍然是以程序法與實體法相結合的綜合性案例的方式考查對民訴法、仲裁法基本制度、基本理論的運用能力。綜合案例是以一個民事主體為中心或者按照法律關系産生的時間順序為主線串聯起來(民事主體、民事法律關系的交織)。
重點模塊:管轄制度、當事人、證據制度、第一審普通程序、二審與審判監督程序、執行。民訴主觀題準備要把握前述重點内容,注重與實體法相結合的部分。
備考方法:(1)理順案例中的法律關系,找到與考點有關的事實;(2)通讀與精讀結合,篩選與民事法律關系相關的主要事實;(3)答案清晰且有理有據,提問會基于某一基本概念(理論)會基于法律及司法解釋設問【先給結論,再擺(法律/理論)依據 結合案例】;(4)注重基本功而非口訣記憶。
專題二、主管與管轄
一、主管: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自力救濟、社會救濟、公力救濟)1、自力救濟:和解
2、社會救濟:人民調解(廣義的訴訟外調解,如法院邀請、商事調解機構)、商事仲裁
3、公力救濟:民事訴訟
二、地域管轄(與實體法相結合)(一)特殊地域管轄
特殊地域管轄 |
1、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 (1)被告住所地法院有法定管轄權; (2)合同履行地分情況(《民訴解釋》第28條) A、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B、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争議标的為給付貨币的,接收貨币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産的,不動産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2、侵權糾紛案件的管轄:被告住所地、侵權行為地法院管轄(《民訴法》第29) |
不動産專屬管轄 |
1、不動産糾紛:因不動産的權利确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2、專屬管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3、專屬管轄不得對抗仲裁 |
協議管轄 |
1、《民訴法》第35條:合同或者其他财産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與争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别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1)合同或者其他财産權益糾紛。當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養關系後發生财産争議,可以适用協議管轄。 (2)形式:必須書面協議 (3)選擇要求:第一、根據管轄協議,【起訴時】能夠确定管轄法院的,從其約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确定管轄。第二、管轄協議約定兩個以上與争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管轄協議有效,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 2、與法定管轄的關系:【有效】協議管轄優先于法定管轄。 |
1、移送管轄:法院受理案件之後發現自己對受理的案件沒有管轄權,将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法院。
2、管轄權轉移:下級法院有級别管轄權,報請上級法院審理;上級法院經上一級法院同意後将自己有管轄權的案件交給下級法院審理。
3、指定管轄:下級法院有級别管轄權,因特殊原因無法行使管轄權,報請上級法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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