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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證需要什麼要件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9-14 22:41:20

書證需要什麼要件?書證是以其所記載的内容和表達的思想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書證在紀檢監察機關辦案過程中大量存在,常見書證包括文件、票據、信函、賬冊、交易明細等書證不僅能為案件查辦提供重要線索和依據,也對準确認定案件事實起着重要的作用筆者結合實踐經驗,針對書證調取過程中存在的共性問題,談談對書證審核把關時需要注意的地方,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書證需要什麼要件?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書證需要什麼要件(審核書證需要注意哪些問題)1

書證需要什麼要件

書證是以其所記載的内容和表達的思想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書證在紀檢監察機關辦案過程中大量存在,常見書證包括文件、票據、信函、賬冊、交易明細等。書證不僅能為案件查辦提供重要線索和依據,也對準确認定案件事實起着重要的作用。筆者結合實踐經驗,針對書證調取過程中存在的共性問題,談談對書證審核把關時需要注意的地方。

書證收集、調取中的常見問題

一是書證調取不全面。主要表現在:第一,主體身份材料和職責分工材料調取不齊全。如渎職類案件中,因缺少被審查調查人所在單位或部門的“三定方案”、職責分工文件等,難以判斷其是否為監察對象,難以區分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第二,忽視調取影響事實認定的規範性文件和内部規定。如調查違規為企業配置煤炭資源案件中,沒有調取配置煤炭資源的相關法律法規或行業、單位規定,無法了解配置煤炭資源過程中各個單位和部門的職責,無法準确判斷是申報環節還是審批環節違規,是個人違規還是單位違規等。第三,延伸取證不全面。如貪污賄賂案中證明贓款贓物來源和去向的書證調取不全,在境外或外地開會、調研期間行受賄的,沒有調取出入國(境)或出行記錄、相關會議通知、報銷憑證等證據。

二是書證來源不清。有的對經過現場勘驗檢查、搜查、提取、扣押的書證,未附相應的現場勘驗檢驗筆錄、搜查筆錄,有的相關筆錄和清單缺少物品持有人簽名,或者文件名稱、數量等注明不詳,導緻書證來源不清。如被審查調查人僞造的借條,未注明提供人和提取過程,無法判斷該借條是相關人員主動提供還是審查調查人員依法扣押或提取的。有的《調取證據通知書》和回執的日期晚于書證上标明的日期,取證邏輯混亂,無法确保該證據與被審查調查人和案件事實之間的關聯性。

三是書證調取不規範。主要表現在:第一,缺少調取書證的審批手續。如調取同級黨委管理的正職領導幹部的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沒有報請同級監委主要負責人審批。第二,書證調取手續不規範。如委托下級監委調取的證據,沒有出具委托調查函,部分書證無《調取證據通知書》或《調取證據清單》,有的《調取證據通知書》(回執)落款處沒有簽名和單位蓋章。第三,書證制作說明不規範。如有的書證調取說明上沒有寫明是原件還是複印件,有的隻有一名調取人員簽名,有的記載的文件頁數與實際不符。第四,書證缺少關鍵性内容或信息。有的書證複印件内容不全,如調取的房産合同,最後簽字蓋章的一頁沒有複印,無法準确認定簽訂合同時間,影響對關鍵信息的準确認定。

審核書證需要注意四個方面

針對實踐中的常見問題,在審核書證時應注意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審核書證的客觀真實性。第一,審核書證是否為原件或與原件一緻,從而避免當事人僞造證據或者由于疏忽而錯誤提交證據。隻有經與原件核對無誤或經鑒定證明真實,或者以其他方式能證明其真實的書證的副本、複制件、影印本、節錄本、譯本及複印本,才與原件具有同樣的證明力,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第二,審核書證的内容是否是相關人員的真實意思表示,是否存在暴力、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取證情形。如證人僅提供自書材料,未能制作詢問筆錄的,應審查案件承辦部門是否對未能制作詢問筆錄以及證人自書材料提取情況作出書面說明。第三,審核書證固定保管是否科學嚴謹,避免書證的複印件出現失真,不能反映原件的内容等。

二是審核書證的合法性。第一,審核書證的來源是否合法。如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等是否依法進行,相關筆錄或者清單是否詳細注明書證的特征、數量、名稱等基本要素。第二,審核調取書證的手續是否規範。一方面,審核調取書證是否履行了相應的審批手續,書證涉及國家秘密的,是否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另一方面,審核調取文書是否使用恰當。第三,審核書證制作說明是否規範。如工作記錄、工作說明等材料,除單位加蓋公章外是否有提供人簽字;對于從本監察機關已歸檔的案卷中複印的材料作為證據使用的,是否按照書證複印件的規範取證方式進行标注。

三是審核書證與案件事實的關聯性。書證不僅内容明确且形式上也相對固定,相較言詞證據而言穩定性更強,但也不能過度依賴書證。書證一般很難單獨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需要對書證進行分析、研究和鑒别,以确定其證據能力與證明力。這裡需要注意三點:第一,審核書證本身是否與案件事實有關聯。如在調查設立使用“小金庫”、違規從事營利活動、貪污賄賂等案件中,涉及重要問題的書證,應審核是否有必要通過向涉案人員出示、辨認、鑒定等方式,确定書證與待證事實的關聯性。第二,審核書證與筆錄之間關鍵性細節是否一緻。如受賄案中,行賄人交代為謀求職務提拔而送給受賄人款物,而行賄人任職文件顯示的職務提拔時間卻早于送錢時間,此時應與案件承辦部門溝通,再次核實請托事項。第三,審核書證與鑒定意見、辨認筆錄等是否一緻。如受賄人收受公司股份的,應審核股權登記時間與行受賄雙方交代收受股份的時間以及鑒定意見的基準日是否一緻,存在矛盾的應及時核實補證或排除。

四是審核書證是否全面收集。這裡需要注意以下三點:第一,審核主體身份和工商檔案材料是否齊全。注重審核與違紀違法和涉嫌犯罪的事實相關聯的任免職文件、職責分工證明文件、身份信息材料、前科材料等是否收集齊全;涉及證明企業、事業單位主體的,要審核是否調取了該單位工商營業執照、機讀檔案,是否根據情況調取了工商注冊資料、公司章程等。第二,結合案件事實審核影響定性量紀的書證是否齊全。如自定薪酬或濫發津補貼案件中,應審核關于薪酬管理的相關規定及單位執行情況、财務支出憑證、個人賬目明細等書證是否齊全。第三,對于一些有線索表明确實存在但未能收集到案的書證,因何種原因未能收集,是否還有補充收集的可能,與其他證據存在哪些聯系等問題,都應進行審查判斷。需要補充審查調查的,應與案件承辦部門溝通,由其進行補充,不能按要求補充的,結合其他證據依規依紀依法認定案件事實。(馬豔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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