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新聞網--山西晚報--2016-03-21 01:16
如果合同或協議事關第三方,那麼簽訂或履行時,第三方也需要知曉并同意。
2013年,汪帶施工隊在壺關縣某村給甯蓋房。2013年6月下旬,工人裴施工過程中受傷導緻死亡。裴的家屬将裴的屍體一直停放在甯家的工地上不拉走,由于影響到了周圍居民的正常生活,村委會和甯協商,讓甯先墊付10萬元,由壺關縣某鎮人民政府從中協調,把屍體拉走。待完工後,甯再從施工隊的工資中扣除。
2013年7月,甯通過村委會支付給死者裴的家屬安葬費10萬元。可是,某村委會和甯協商墊付10萬元費用時,汪不在場也并不知情。2014年,工程完工後,經結算,甯欠汪工資款6.4萬元。去年2月,甯給汪打了一張欠條。
因為這6.4萬元的工資款,汪和甯最終鬧上了法庭。汪覺得欠下的工資款就應該還;甯則覺得他墊付了賠償款,汪還應該還自己的錢才是。
2013年5月,汪和甯簽訂過一份安全生産協議書。協議書約定:因違反操作規程造成人身死亡、設備安全事故的經濟損失及責任由汪方自行負責,甯概不負責。2013年12月,汪和裴的家人達成一份意外死亡賠償協議書,協議約定汪一次性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費用15萬元。
法院認為:甯雇用汪的施工隊為其修建房屋,雙方形成勞務合同關系。汪已依約為其提供了勞務,甯理應依約足額支付汪工資報酬。至于甯所提出的依據安全生産協議書,其本不應支付死亡工人的賠償費用,他墊付的10萬元安葬費用,不應再支付工資的主張。法院認為,村委會和甯協商先墊付10萬元安葬費,完工後再從應付原告的工資款中扣除時,并沒有通知汪參加,也沒有征得汪的同意。現在,甯以此來拒付欠汪的工資款,沒有法律依據。法院判決,甯支付汪工資款6.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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