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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申請破産流程所需資料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0-21 18:00:23

債權人有權對債務人公司申請破産清算

2007年6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産法》第七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産清算的申請。該法第十條規定:債權人提出破産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新破産法施行,對強化優勝劣汰的市場機制,促進資源優化配置,盤活财産,公平清償債務作用巨大。

破産申請受理後, 對債權人的影響

債權人申請破産流程所需資料(債權人申請債務人企業破産有什麼好處)1

法院受理破産申請後,可以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的權利,但同時也會給債權人行使權利造成一定限制。具體來說,對債權人有如下影響:

  1.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财産不能采取保全、執行措施,已保全的需解除保全,已申請執行但未執行完畢的,需中止執行。

2.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仲裁程序應中止,履行之訴應轉為确認之訴。

《企業破産法》第二十條規定: “ 人民法院受理破産申請後,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财産後,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 需要說明的是,在訴訟或仲裁恢複之後,但法院的判決隻确認債權性質和金額。

3.對未到期債權的效力。

《企業破産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産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 可見, 未到期的債權視為已到期,但應減去未到期利息。

4.利息停止計息。

《企業破産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 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産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

5.債權人可以按照法定的清償順序獲得清償。

在破産程序中,不同債權性質的債權人,清償順序不同。先後順序基本為:勞動工資債權、工程款優先權債權、抵押權債權。破産法之所以如此規定,主要是出于維護社會穩定、保障優先權人等方面的考慮。

6.可對連帶責任保證人主張權利。

破産程序在不良債權清收中的作用

債權人申請破産流程所需資料(債權人申請債務人企業破産有什麼好處)2

在不良債權清收業務中,很多債權人都不希望債務人進入破産程序,主要是擔心時間太長,耽誤回收,或者擔保物權被暫停行使等等。但是,破産程序事實上對不良債權清收具有很多好處,主要有如下幾點:

一、能夠全面清理債務人資産

根據《破産法》規定,債務人進入破産程序後,法院會指定管理人全面接管債務人,接管後會對債務人進行審計。管理人接管債務人後,在資産清收方面,相對于普通的訴訟清收來講,具有如下優勢:

資産清查全面快捷

訴訟中債權人查詢債務人資産的信息畢竟有限,不同地方的行政管理機關對查詢權限也有不同的限制。大多數地方的房管、國土部門都要求立案後才能查詢,即使已經立案,有些地方允許根據債務人名稱進行查詢,但有些地方要求債權人提供具體财産線索才能查詢。對于銀行存款基本是在執行階段才能查詢,但往往這個時候銀行存款早已經消失得無影無蹤。對于需要登記的财産,即使能夠查詢,也隻能查詢辦理了産權登記(含預告登記)的财産,對于已經取得但沒有登記的财産,則難以查詢。據此,訴訟方式尋找債務人資産存在很多限制。

但是,破産程序中管理人接管債務人後,對所有财産都能夠清楚全面清理。無論是房産、土地、銀行存款、知識産權、未登記的資産等,都一應俱全。

應收債權清收積極主動

訴訟方式中若發現債務人有應收債權,可以在執行程序中對應收債權進行執行,也可以提起代位權訴訟。但是,這會面臨一個實際問題,就是如何證明應收債權的客觀真實性。畢竟債權人不是這個應收債權的合同當事人,不了解這個債權成立的基礎、合同履行情況,很難舉證。有時候甚至通過各種渠道獲得證據,結果債務人與次債務人還可能互相串通,說債務已經履行完畢,或者已經抵銷等等。

但是,在破産程序中,管理人全面接管了财務資料和各種合同,并且還有審計程序,且應收債權的清收也是管理人獲得報酬的一大來源,這些便利條件使管理人對應收債權的清收變得更加積極主動,且方便快捷。

管理人行使撤銷權可以追回相應财産

《破産法》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二條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了管理人的撤銷權。這些規定能夠增加債務人償債财産,而普通的訴訟程序是難以達到這一目的的,除非個别情形可以通過合同法中規定的撤銷權進行訴訟,但在舉證上都非常困難。

方便追究股東出資責任

無論是訴訟程序,還是破産程序,都可以要求沒有出資、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的股東補足出資。但是,相對于破産程序,訴訟程序有兩個弊端,一是舉證問題。特别是虛假出資和抽逃出資,債權人往往很難舉證。二是對于還沒有到出資期限的,則不能主張權利。而《破産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産申請後,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即使還沒有到出資期限,管理人仍然有權要求股東提前出資,用于償債。

雖然2014年《公司法》将實繳制變更為認繳制,但并未否定股東的出資義務。當然,對章程約定出資期限還未屆滿就轉讓股權的,我們認為應該有新股東承擔出資責任,因為老股東還沒有到承擔出資責任的時候,且股權轉讓的對價裡面也必然不包含實際出資産生的收益。而新股東對于老股東沒有實際出資是知道或應當知道,且股權受讓不僅僅是接受權利,還包括股東義務,據此,這種情況應當要求新股東履行出資責任。

能夠追繳控制人占用資産

《破産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從企業獲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業财産,管理人應當追回。”這一點通過普通的訴訟程序幾乎無法辦到。

二、能夠順利推進債務人重整

有些債務人自身的經營還是具備盈利前景,但由于暫時出現流動性問題而無法清償到期債務,若不能獲得全部債權人的理解和支持,很難走出困境。此時,若有投資者願意對其重整,但也擔心債務人對資産負債的披露是否完整,擔心在重整過程中突然出現新的債務或擔保,也擔心在注資後被債權人查封,導緻重整無法推進。

但是,根據《破産法》中關于破産重整的規定,一旦債權人委員會通過重整方案,或者法院強制裁定事實重整方案,所有的債權都暫停行使,包括抵押權也暫停行使,投資人不用擔心是否還有其他隐形債務或擔保沒有統計,也不用擔心重整期間會被法院強制執行,隻需要一心一意推進重整方案,這能夠給予重整投資人極大信心,從制度上保障了重整的順利進行。而重整成功,必然會導緻債權人受償比例比破産清算要高。

三、避免查封在後的債權人不能按比例受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一十六條:“當事人不同意移送破産或者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産案件的,執行法院就執行變價所得财産,在扣除執行費用及清償優先受償的債權後,對于普通債權,按照财産保全和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财産的先後順序清償。”據此規定,當作為企業的債務人資不抵債,或者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若沒有進入破産程序,普通債權隻能按照财産保全和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财産的先後順序清償。這對輪候查封的債權人則非常不利。據此,為了公平受償,查封在後的債權人應當推進破産程序,争取普通債權人按比例受償。

四、提高效率,避免債務人推延時間

在通常的訴訟程序中,債務人為了拖延時間,往往藏匿不見,不領取法院文書,逼迫法院進行公告。更有在公告确定的答辯期内提出管轄異議,之後還對管轄裁定進行上訴等等,這樣通常會拖延一到兩年的時間,導緻債權人苦不堪言。若擔保物權債權人選擇實現擔保物權程序,也會因為無法送達而被法院駁回。

然而,在破産程序中,債權人隻需申報債權,管理人進行審查和确認即可,無需訴訟,也不存在公告送達或管轄權異議,可以大大縮短實現債權的時間,提高效率。

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要求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二)》第十八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緻公司财産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範圍内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于履行義務,導緻公司主要财産、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實際控制人原因造成,債權人主張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這一規定非常适用于現在很多所謂的跑路企業。很多企業負債累累,人去樓空,股東往往認為自己承擔有限責任,隻要注冊資金到位了就萬事大吉,對公司不管不問,也不辦理清算,财務賬冊、重要文件滅失也毫不關心。此時,債權人可以申請破産,若因财務賬冊等資料無法提供而導緻破産程序無法繼續,則可以追究股東的連帶責任。

六、債權人不需要墊付訴訟費、保全費

在破産程序中,債權人不需要墊付訴訟費、保全費,在一定程度上能減少實現債權的費用。

鼎新清算建議

債權人申請破産流程所需資料(債權人申請債務人企業破産有什麼好處)3

債權人若想證明債務人符合破産條件,建議從以下幾方面入手收集資料:

1、收集債權人持有合法債權的證據,如合同、保函、供貨單等。

2、向法院起訴債務人,向債務人主張清償到期債務,并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生效的判決,力求證明債務人經強制執行,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法定申請破産條件。

3、收集債務人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資料及繳稅記錄,證明債務人企業是否正常運作,是否有盈利收入。

4、收集債務人相關的知識産權情況,證明債務人是否具備創新能力和技術實力。

5、在全國企業征信系統、法院裁判文書網等系統收集債務人企業相關的判決的執行情況,證明債務人的負債情況。

6、收集債務人資産拍賣、變賣的情況,證明債務人資産的變現能力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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