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子晚報網12月24日訊(通訊員 關欣悅 記者 劉浏)記者近日從南京市生态環境局獲悉,所有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企業将開始2021年排污許可執行報告,未展開監測将面臨最高20萬元罰款。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按照江蘇省2021年第七期排污許可管理視頻培訓相關要求,各排污單位需在2022年1月31日前完成2021年度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填報工作。隻需登錄“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企業端”即可填報,執行報告的編制要按照排污許可證副本中載明的執行報告報送要求(包括主要内容、上報頻次等)和《排污單位環境管理台賬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技術規範總則(試行)》(HJ944-2018)的規定執行。同時,各排污單位将對自行監測、環境管理台賬記錄、信息公開等工作進行自查,及時查漏補缺。
記者了解到,按照《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未按排污許可證規定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并開展自行監測的,由生态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未建立環境管理台賬的、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由生态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每次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校對 盛媛媛
來源:紫牛新聞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