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我國《民法典》取消了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但要是專業的遺産繼承律師說,哪種遺囑效果最好,我當然得首推公證遺囑。
為什麼首推公證遺囑,看完本篇案例,你就會明白公證遺囑的好處了。
親人去世,留下房産的,繼承人往往需要辦理不動産的過戶登記。我們國家規定有三種方法可供選擇:
一是公證處出具繼承權公證書(再次對公證遺囑進行确認),向房管部門申請過戶;
二是向法院起訴,再拿着法院的調解書或判決書,向房管局申請過戶;
三是直接向房管部門提出過戶申請。
本案的繼承人郭女士,2004年1月與陳二哥登記結婚。2013年3月,陳二哥購買深圳市南山區後海大道某小區房産一套。涉案房産已辦理預售備案,尚未辦理不動産登記。
陳二哥生病住院期間,其于2014年8月22日在深圳市南山區香港大學深圳醫院住院部
×号床前,經公證員公證,簽署《遺囑》。
經公證的《遺囑》記載:“我,陳二哥與前妻史某某生有一子陳某甲,現已成年,與現在的妻子郭某生有一女,陳某乙,現15歲仍未成年。
我與妻子郭某在婚姻期間出資為我的兒子陳某甲購買了位于深圳市南山區工業七路某小區房産,登記在兒子陳某甲名下,首期款及按揭款都由我及妻子承擔。
現趁我意識清楚,對我享有的财産(部分财産)作如下處分:
一、1.本人與妻子郭某共同擁有位于深圳市南山區後海大道某小區房産;……現我慎重考慮,在我去世後上述夫妻共同财産中屬于我的份額全部遺留給妻子郭某,并且僅作為她的個人财産。
二、我保證我上述遺囑處分的财産為夫妻共同财産中屬于我的份額,擁有完全的處分權,如我處分了不屬于我的财産或無完全處分權的财産,遺囑這部分内容無效,其餘部分仍按此遺囑執行。
三、除上述财産,本人已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法定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産份額。……”
2014年9月7日,陳二哥病亡,距離訂立公證遺囑僅半月有餘。
陳二哥去世5年後,郭女士經過咨詢律師朋友得知,雖然有公證遺囑,但想要處分房産還需先過戶到自己名下。
但過戶方式上,律師告訴她,要麼到公證處做一個繼承權的公證,要麼到法院起訴自己女兒,聽到這郭女士不樂意了。
遺囑已經公正了,幹嘛還要再公證一遍;起訴,讓我告自己的女兒,雖然律師說是走一個形式,可孩子還小,她哪懂形式不形式的啊!
再三追問律師,就沒有其他的辦法了嗎?
律師才勉為其難地說,還可以到房管部門直接申請過戶,但現實中成功率幾乎可以忽略不計。
“你怎麼不早說啊!”,郭女士埋怨道。我就是要試試直接到房管局過戶,公證遺囑在我這,怎麼還就這麼多事呢。
2019年6月19日,郭女士就涉案房産向被告不動産登記中心提出申請,提交了《深圳市不動産登記申請表(通用表)》、自己的身份證、關于《深圳市房地産買賣合同》的《公證書》、關于《遺囑》的《公證書》、關于購房款的《公證書》、關于《結婚證》的《公證書》、關于《深圳市死亡醫學證明書》的《公證書》等材料。
同日,不動産登記中心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告知郭女士,上述申請登記材料不符合規定,決定不予受理。具體原因為,申請登記資料不齊全,需提交:1.所有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身份證明;2.所有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之間的親屬關系證明;3.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放棄繼承提交放棄繼承權的聲明。
郭女士不服,申請行政複議,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于2020年9月19日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維持了不動産登記中心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書》。
郭女士仍不服,訴至法院。
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7日作出(2019)粵0308行初2873号行政判決書,判決:
一、撤銷被告深圳市不動産登記中心于2019年6月19日作出的《深圳市不動産登記中心不予受理通知書》;
二、撤銷被告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于2019年9月19日作出的深規劃資源複決〔2019〕23号《行政複議決定書》。
案件受理費人民币50元,由被告深圳市不動産登記中心與被告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共同負擔。
宣判後,被告市不動産登記中心和被告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提出上訴。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2020)粵03行終1567号行政判決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都這麼判了,這律師水平太低了吧!那是什麼原因,讓律師之前陳舊的觀念呢?
其實,律師之所以認為郭女士的辦法不可行,是被曆史沿襲和現實的親身經曆所打擊導緻的。
1991年建設部和司法部聯合發通知,要求繼承房産過戶,必須得辦理繼承權公證才行,直到2014年,最高法院公報上刊登的一起案例,對強制繼承權公證的聯合通知與上位法相抵觸為由,不予适用。
2016年,7月5日,司法部、住建部才宣布廢止《聯合通知》,但現實中房屋管理部門遇到繼承過戶的,還是參照執行。
到此,該理解律師為什麼會有如此陳舊觀念了吧。
那郭女士這個案子,法院又是依據什麼判的呢?
說簡單也非常簡單,就是對“或者”一詞的理解,導緻出現對郭女士有利的判決。
法院認為,“或者”一詞表示選擇關系,而非要求同時具備。
什麼意思呢?
也就是說,郭女士以公證遺囑要求繼承過戶的,屬于遺囑繼承,隻要提供了遺囑就可以。如果是沒有遺囑的法定繼承,才需要全部法定繼承人關于不動産分配的協議以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材料等。
因此,郭女士系依據遺囑繼承涉案房産,被告不動産登記中心要求提供包括所有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放棄繼承的聲明等材料,實屬模糊了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的區别。
并且,公證遺囑具有較高的法律效力,在沒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遺囑的情況下,應當認可公證遺囑所公證的事實。現本案也未有其他相反證據推翻該公證遺囑。
法條鍊接:
《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述明,因繼承、受遺贈取得不動産,當事人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交死亡證明材料、遺囑或者全部法定繼承人關于不動産分配的協議以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經公證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書。
通過這篇優秀案例,重要提示:
一是遺囑訂立,條件允許還是立公證遺囑,花費幾百塊、效力超高,特殊情況下,比如住院行動不便的,公證處可以上門,收費也公道;
二是辦理繼承房産過戶,可以嘗試直接向房管部門申請過戶,雖也要打官司,但訴訟費用低,還不用假裝告自己的親人了。
王律師說繼承,普法遺産繼承最新、最有用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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