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實踐中,執法人員經常會遇到有關豆芽“身世”認定的問題。豆芽是食品還是食用農産品?執法人員認識不一。關于該問題的讨論,多年來,理論界一直争論不休,不同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也經常存在不同的認識。到底豆芽是食品,還是食用農産品? 不同的認識會導緻不同的行政處罰法律适用和不同的行政處罰結果,不同的認識還可能導緻行政處罰向刑罰轉變。
一、“豆芽是食品還是食用農産品”的相關認定依據列舉
(一)“豆芽是食用農産品”的相關認定依據列舉
1.《衛生部關于制發豆芽不屬于食品生産經營活動的批複》(衛監督發[2004]212号)
北京市衛生局:
你局《關于制發豆芽菜是否屬于食品生産經營活動的請示》(京衛疾控字[2004]109号)收悉。經研究,現批複如下:
豆芽的制發屬于種植生産過程,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調整的食品生産經營活動。
2.國家質量監督檢驗總局關于對豆芽生産環節監管意見的複函(質檢辦食監函〔2009〕202号)
衛生部辦公廳:
你辦《關于請提供對豆芽生産環節監管意見的函》(衛辦監督函〔2009〕210)收悉。經研究,意見如下:
根據《衛生部關于制發豆芽不屬于食品生産經營活動的批複》(衛辦監督發〔2004〕212号),“豆芽的制發屬于種植生産過程,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調整的食品生産經營活動”的意見,豆芽應屬于初級農産品,建議由監管農業部門負責。
此複。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3、GB 2763—2016食品安全國家标準
GB 2763—2016食品安全國家标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标明 “附錄A 中對适用本标準的蔬菜、水果... 類和薯芋類蔬菜、水生類蔬菜、芽菜類蔬菜和其他類……”;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标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标準》中有類似陳述;GB/T23381-2009《食品中6- 苄基腺嘌呤的測定高效液相色普法》中寫明 “本标準适用于果蔬類(豆芽、黃瓜、番茄、草莓、橙類等)植物性食品…”。
4、食用農産品行業标準。NY/T1325—2015《綠色食品芽苗類蔬菜》注明,該标準适用于綠色食品種芽類芽苗菜,包括綠豆芽、黃豆芽、黑豆芽、青豆芽、紅豆芽、蠶豆芽等。
5、農業部《用于農藥最大殘留限量标準制定的作物分類》(第1490号:“蔬菜:10. 芽菜類:綠豆芽、黃豆芽、蘿蔔芽、苜蓿芽、花椒芽、香椿芽等。代表作物:綠豆芽、黃豆芽”;
6、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蔬菜流通環節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2011〕137号)附件《蔬菜主要品種目錄》 中“芽苗菜類”含 “芽苗菜:綠豆芽、黃豆芽、黑豆芽、青豆芽、紅豆芽…碧玉筍”。
7、福建省農業廳、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廳、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福建省糧食局《加強食用農産品質量安全全程監管合作協議》将豆芽作為特殊産品監管,由農業部門負責豆芽菜生産環節的監管,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流通環節豆芽菜的監管。
(二)“豆芽是食品”的相關認定依據列舉
1、農業部辦公廳關于豆芽制發有關問題的函(農辦農函〔2014〕13号)
中國食品工業協會豆制品專業委員會:
《關于豆芽制發是否屬于種植活動的請示函》(中食協豆字〔2014〕17号)收悉。經研究,現答複如下。
一、關于豆芽制發過程屬性問題。豆芽屬于豆制品,其制發過程不同于一般農作物的種植活動,生産經營應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
二、關于豆芽制發中農藥登記問題。目前尚無農藥産品在豆芽上登記使用,我部不受理植物生長調節劑在豆芽制發中登記。
農業部辦公廳
2014年8月23日
2、陝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陝西省農業廳《關于體制調整後加強食用農産品無縫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陝食藥監發[2013]39号)認為豆芽的生産、加工、銷售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
3、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食品生産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贛府廳發[2012]53号),規定:為有效規範我省食品生産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産經營行為,保障人民群衆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加強我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提出以下意見…豆芽作坊屬于制售分離食品小作坊,納入生産加工環節,由質監部門負責監管并備案登記。
二、對“豆芽是食品還是食用農産品”問題的認定建議
在實踐中,有的執法人員認為,綜合以上證據得出結論:按照我國現行的食品(這裡的食品包括農産品)管理體制,豆芽制發過程的食品安全既不歸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衛計委,也不歸農業農村部,既不屬于“農業種植活動”也不屬于“食品生産經營活動”。也就是說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産品質量安全法》都不适用于豆芽的制發生産活動。筆者認為該認識明顯不妥。結合上面列舉的規定、答複及文件,對市場監管中關于“豆芽是食品還是食用農産品”問題的認定,筆者提出以下建議:
1、一般情況下,市場監管部門應認定豆芽的制發屬于種植生産過程,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調整的食品生産經營活動。豆芽應屬于初級農産品。
2、對于部分省、市人民政府,或者省、市人民政府農業、市場監管部門制定相關規定、通知,規定(認為)豆芽屬于生産加工産生的食品、豆芽作坊屬于食品加工小作坊,納入生産加工環節,或者将豆芽的生産、加工、銷售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的,該省、市人民政府所屬市場監管部門、下屬市場監管部門應認定豆芽制發過程不同于一般農作物的種植活動,生産經營應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豆芽屬于食品(豆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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