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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公司上下班不用打卡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6-24 19:59:44

為什麼公司上下班不用打卡(上下班不打卡後果很嚴重)1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小李入職某物業公司,從事維修工作。2020年9月15日,物業公司向小李作出了《員工解聘通知書》,内容為:“根據本單位《職工勞動規章制度》第二條、第五條規定,你一直未遵守單位勞動紀律規章制度,嚴重違反單位紀律規定。單位在多次紀律要求中,一直強調上班紀律考勤,但你一直無視單位規定,自身紀律散漫,工作日下午未打卡下班。為杜絕此類現象的發生,根據本單位紀律規定,經部門領導研究決定,現在正式通知你,對你于9月16日進行解聘處理。”

為什麼公司上下班不用打卡(上下班不打卡後果很嚴重)2

物業公司向小李送達了員工解聘通知書,并在小李起訴前通知了工會。小李認為物業公司系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訴至法院要求物業公司支付經濟賠償金。

秦淮法院判決駁回小李的訴訟請求,後小李不服,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本案中,物業公司根據公司制定的《職工勞動規章制度》解除了與小李之間的勞動關系,判斷該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是否違法,需從以下幾方面考慮:

01

物業公司制定的《職工勞動規章制度》能否作為确定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讨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确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适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将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本案中,物業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通過民主程序制定了《職工勞動規章制度》,并将考核結果建立在考核實施前即已預設的考核程序之上,經查該考核程序不存在缺失。

小李與物業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小李按物業公司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勞動規章和合同約定履行勞動義務。物業公司将勞動規章制度送達給小李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對各方均有約束力,可以作為确定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

02

小李的行為是否違反了《職工勞動規章制度》,并達到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的條件?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用人單位行使合同解除權必須以勞動者有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發生為前提,并且該行為必須達到嚴重程度。

該公司《職工勞動規章制度》規定,考勤期為當月1日至當月月末,考勤每天打卡兩次,上午8:00打卡一次,下午5:00打卡一次,如當天不打卡,視為曠工一天處理,給予書面警告一次……連續曠工3天以上或全年間隔累計曠工7天以上,視為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由本部門提議并報公司,給予除名處理。

小李作為一名勞動者,在規章制度制定後,因無故不履行上班打卡的要求,先後被物業公司處以書面警告和罰款的處罰,物業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對待小李的一時之錯,實施了人性化管理,給以理性對待,但小李在其後又出現連續三天不履行上班打卡的情形。

2020年9月15日物業公司以小李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解除與其勞動關系,屬于合法解除。物業公司将解除通知以書面的形式送達給小李,具有公司制度依據和法律法規依據。

03

物業公司是否履行了通知工會的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争議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七條規定,建立了工會組織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但未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事先通知工會,勞動者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請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起訴前用人單位已經補正有關程序的除外。

本案中,現有證據證實物業公司在小李本次起訴前,已經補正了将單方解除與小李勞動合同的理由通知工會的有關程序,物業公司的解除程序符合相關規定。小李訴稱物業公司系違法解除與其勞動合同關系,缺乏相應事實和法律依據,故不予支持。

為什麼公司上下班不用打卡(上下班不打卡後果很嚴重)3

(圖片來源于網絡,與本案無關)

法官提醒

1.勞動者要認真閱讀公司規章制度,着重關注有關公司管理、績效考核、獎勵懲處等部分。但如果用人單位制定的内部規章制度與集體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内容不一緻,勞動者請求優先适用合同約定的,人民法院一般會支持。

2.勞動紀律是保證生産秩序正常進行的必要條件,勞動者應當遵守用人單位勞動紀律,履行勞動義務。維護用人單位工作風紀秩序等規則本身就是所有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共同一緻的起碼紀律要求,無論是從勞動紀律的角度還是從職業道德的角度,對所有勞動者均屬基本的、系勞動者理應知道并遵守的要求。

3.公司應依法定程序制定規章制度,否則不能作為法院審理案件的依據。規章制度的内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務必要事先将理由通知工會,最遲通知時間為起訴前。實踐中往往會遇到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合法,但是僅因未通知工會而被認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案件。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建立工會組織,則需通知公司住所地所屬的地區工會或者行業工會,或者總工會。

來源:秦淮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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