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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約車都會有哪些

汽車 更新时间:2025-02-03 21:03:31

網約車都會有哪些(網約車你需要知道的那些事兒)1

互聯網科技的飛速發展,引領我們進入了“互聯網 ”的全新時代。各領域都在試圖搭乘互聯網的快車,以謀求行業的新發展,出租汽車行業也不例外,以滴滴、神州、易到為代表的網絡租約車(以下稱網約車)就凸顯了“互聯網 ”特色,正在悄然改變着我們的出行方式。網約車呈現出蓬勃發展之勢,是以2016年7月27日,交通運輸部、工信部等7部委聯合發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稱辦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北上廣深等地陸續出台了相應的網約車細則。新政實施後,關于網約車,你需要了解哪些呢?

一、什麼是網約車

(1)網約車的概念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是指通過依托互聯網技術構建的服務平台,整合供需信息,接入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遊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由此可知,網約車與出租汽車本質上是一緻的,都是為有需要的消費者提供車輛和駕駛服務,隻是網約車獲得服務機會是通過接入移動互聯網信息平台獲得的。任何一輛私家車接入互聯通信息平台,為消費者提供車輛和駕駛服務,都可以納入網約車的範疇。

(2)網約車的特點

1.完全依賴互聯網

網約車,顧名思義指的是通過網絡預約的出租車,換言之,無網則無交易。網約車不再采用“掃街”的巡遊形式尋找乘客,而是借助互聯網技術,實現快速約車然後到快速達乘車地點,就其根本而言,與傳統出租車沒有本質差别。

2.主體多樣性

網約車主體的多樣性表現為兩方面。一方面是網約車的法律關系主體有網約車平台、私家車司機及乘客三方主體。以目前已有的運營模式來看,還存在提供車輛的汽車租賃公司、網絡信息平台、駕駛員、乘客四方主體的運營模式。另一方面是網約車駕駛員來源的多樣化,區别于傳統的出租行業中司機專業化,網約車的司機來自各行各業,這也加大了監管的難度。

3.資源利用的最大化

網約車是一種“人人幫助人人”的共享經濟模式,其交易依托于互聯網也得益于互聯網,借助互聯網整合海量供需平台和及時的撮合匹配系統,網約車的車輛使用率高,車輛空駛率低而且網約車司機時間自由,最大化的實現利用與共享。

二、網約車的安全保障

深圳女子搭順風車遭截殺,一時将網約車的安全問題推向風口浪尖。網約車催生了一種新型的出租車服務模式,颠覆了傳統的政府監管理念模式,也對原有的法律法規提出了重大的挑戰。與網約車相關的法律問題涉及到諸多方面,比如私車能否受雇營運、車輛營運定價問題、車輛安全問題、駕駛員的能力保障問題等,而最引人關注的無疑是網約車的安全保障問題。

1.對網約車平台公司的要求

辦法首先對網約車平台公司的準入設置了門檻,要求從事網約車經營需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具體包括:具備開展互聯網經營的互聯網平台和相應的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合規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技術保護措施等,根據條件要求申請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對網約車運營行為,辦法要求網約車平台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購買承運人責任險,保證車輛符合運營資質,保證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明碼标價,嚴格數據安全保護和管理,保護司承雙方的個人信息等。

2.運營車輛需要符合的條件

根據辦法要求,要求車型是不超過7座的乘用車(正常車型,包括商務車都可以申請),車輛需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要求車輛運營證,需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約車行駛裡程達到60萬千米強制報廢或是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未達八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

3.駕駛員需要符合的條件

辦法規定,網約車司機需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司機得滿3年駕齡、無交通肇事犯罪和暴力犯罪記錄、沒有一年被扣滿過12分。根據《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從10月1日起,駕駛員從事網約車服務需要參加全國和地方兩級考試,規定設置了考試門檻,參加考試人員需“無五”(具體指無交通肇事犯罪、無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計分周期内沒有計滿12分記錄),必須無暴力犯罪記錄。考試合格後,需注冊上崗,從業資格注冊有效期為3年。

三、網約車違約怎麼辦

網約車合同屬于客運合同,乘客通過打車APP發布訂車信息,信息到達平台,即構成要約;司機通過平台搶單成功信息到達平台,構成承諾,客運合同即成立。

1.違約的主要表現形式

合同成立之後,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乘客和司機都有可能存在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主要表現為履行不能、拒絕履行、履行不當和遲延履行:

履行不能:指不能依合同本旨為履行,表現為債務人在客觀上已經沒有履行能力和條件,無法要求繼續履行。如:司機搶單成功後,因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或是其他客觀原因突發情況導緻其不能按時到達約定地點,或是乘客因為不可預見的原因不再需要預約車服務。需要明确的是,合同雙方也可以達成一緻意見解除合同的,這種情況下不構成違約,若沒達成一緻解除合同的意思,則構成單方面的違約。

拒絕履行:拒絕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到來後,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明确不履行合同義務。這種違約形式在網約車的運營中比較常見,如駕駛員與乘客在訂立客運合同後,乘客在等待車輛來的過程中遇到馬路上的出租車也許會乘坐出租車而去,或是網約車司機在趕往約定地點的過程中,會承載馬路揚手的乘客,或者由于其他主管方面的原因,不再前往預約地點,從而造成拒絕履行的情況。

履行不當:指債務人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情況履行義務的行為,如履行的數量不足、方法不當、地點不對等。在網約車客運合同中,司機找不到預約地點或是因早不到目的地而繞路;私自換司機和車輛的行為、危險駕駛等行為都可以視為司機履約不當。

遲延履行:指債務人能夠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屆滿時卻未履行債務的現象。在網約車客運合同中,司機超過約定的時間仍未到達約定地點或是司機準點到達後乘客未按時乘車的行為都構成遲延履行。

2.違約責任的承擔

目前,對于各類違約行為的違約責任承擔,各大網約車平台主要是采取禁用或是強制退出平台的方式。以滴滴打車為例,根據其發布的《打車軟件行業使用及其服務規範》,若司機搶單後未按約定時間到達預約地點,則屬于遲到,遲到兩次記一次違約,禁用三天打車軟件。司機搶單以後無故取消訂單的行為也構成違約,将對司機進行罰款;在乘客端,其無故棄用車或是因其原因無法取得聯系都将按違約處理,将予以一定的禁用處罰,乘客兩次遲到分鐘以上,按一次違約處理。可以看出,目前對于網約車的各種違約行為,違約成本低,懲罰措施力度不夠,規制作用有限。

網約車管理辦法對也這些違約行為進行了規制,首先是對網約車平台公司的經營行為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網約車所有的交易都依賴于網約車平台公司的交易平台,因此對服務平台的運營設置準入門檻有助于加強對網約車運營的監管。如:要求網約車平台公司必須具備完善的評價機制,要求對駕駛員和約車人的交易記錄信息全部留痕,要求在網約車服務進行時,要提供駕駛員姓名、手機号碼、照片、車牌和服務評價結果等信息。其次,設立統一的打車軟件信用記錄系統。辦法要求實現與網約車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應當包括車輛和駕駛員基本信息、服務質量以及乘客評價信息等),将司乘雙方的違約記錄納入信用體系并定期公布,可以預見的是,信息化時代,這種與個人信息綁定的信用綁定能有效的規則各種違約行為,促進網約車的規範化發展。此外,筆者以為,各網絡運營平台公司可以通過制定定金罰則制度、乘客與司機相互評分制度等來規制網約車的違約問題。

四、網約車出了事故怎麼辦

随着網約車逐漸成為人們選擇的出行方式之一,随之而來的網約車交通事故也時有發生。誰來為專車、順風車事故買單?

1.乘客損失找平台

辦法第十六條明确規定網約車平台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具體來說,網約車平台公司應承擔的責任包括:按約定履行運輸合同;旅客傷亡的損害賠償責任;旅客自帶物品損毀、滅失的過失賠償責任;安全生産責任;駕駛員權益保護責任等等。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與駕駛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協議,并應為其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同時加強對網約車的監管,核定該公司營運的網約車是否按規定進行了年檢、是否具備交強險、第三方責任險和乘客意外傷害險等。簡單來說,就是如果乘客有任何安全方面的損失,乘客首先要找到的就是承運人責任的主體,或者是要賠付的主體,就是承運人、也就是這個網約車平台公司,這一點在各地已出台網約車細則中已明确,由平台先賠付。

2.網約車侵權糾紛中,責任情況不一

辦法雖然規定網約車平台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但是,對于網約車緻第三人損害的,網約車平台公司是承擔與傳統出租車公司等同的替代責任,還是與網約車駕駛人分别承擔侵權責任和補充責任呢?對此,實踐中并沒有達成共識,因為網約車類型較多,不同類型存在實質性差異。

一類是乘客與網約車平台公司訂立承運合同。具體指網約車公司自己招聘司機、自己組建車隊,通過指派司機進行通過自己的網絡平台提供用車服務的,例如首汽約車、神州專車之類的網約車平台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34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在這樣的情形下,網約車司機在運輸過程中緻人損害的,應當由平台對外承擔賠償責任,事後可以根據其與司機之間的勞動協議進行追償。

另一類是乘客與司機訂立承運合同,網約車平台公司與乘客和司機之間訂立的是居間合同,如滴滴在其與車主的《服務合作協議中》明确其與滴滴車主之間僅存在挂靠合作關系,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間接的勞動關系。平台利用互聯網平台對用車需求和車輛信息進行處理,進而撮合促成距離最近的用戶和車輛達成承運合同,在這一類型的網約車服務中,因為司機是否接單完全自願,并不完全受平台的指示、控制、監督和管理,也不從網約車公司獲取固定勞務報酬,因此司機并非網約車公司的雇員。在這種網約車情形下,用戶是與司機直接成立的運輸合同,司機一旦出現侵權行為,由司機自行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網約車平台公司的責任,隻有在違反居間合同的法定或約定義務時才存在。如,平台承諾其加盟駕駛員均符合《辦法》第14條的規定,但卻隐瞞了訂立合同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用戶利益。

3.網約車登記性質變更保險公司可能拒賠

在網約車蓬勃發展的勢頭中,有一條潛規則在行業内盛行,那就是由私家車保險為網約車事故買單。為此,保監會發布聲明“私家車參與運營,發生事故保險公司可以拒賠”。

同樣一台車,營運車的費率是非營運車輛費率的一倍,營運車輛在路上的時間長,出險風險的可能性更大。根據《保險法》第52條,商業車險條款一般約定:因被保險機動車被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及時通知保險人,且因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導緻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可見,若非營運車輛以家用車性質投保,卻有償提供“專車”、“拼車”等營運服務,并未與保險公司就變更車輛使用性質協商一緻,其在營運過程中發生事故造成乘客傷亡、車輛損毀的,保險公司可依法拒賠。

筆者以為,網約車平台公司應與相應的保險公司之間共同構建針對網約車(私家車)的保險理賠模式。保險公司可以根據網約車的運營評價記錄、出險記錄等對不同的網約車設定差别化車險費率,既可以避免為網約車事故買單,又可以為網約車交通事故提供及時有效的風險分擔機制。

來源:中國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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