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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企業因業務發展需要,企業名稱發生了變更。那麼這種情況下,企業與員工要重新簽訂一份勞動合同?
不需要。企業名稱發生改變,也隻是稱謂上發生變化,不會影響企業與員工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也不影響企業單獨承擔勞動法的責任。
企業與員工原來訂立的勞動合同繼續有效,不因其企業名稱變更而影響雙方勞動合同的履行,亦無需重新訂立勞動合同。
其次,員工工齡權利同樣不受影響。隻有企業與員工雙方協商一緻的情況下,方可重新訂立勞動合同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 第五百三十二條 【當事人變化對合同履行的影響】合同生效後,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 第五百四十三條 【協議變更合同】當事人協商一緻,可以變更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 第五百六十二條 【合同約定解除】當事人協商一緻,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 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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