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附近有餐飲區,想吃拍黃瓜、鹵肉的時候10家店以内肯定能如願以償,但賣涼菜的飯店是否都經過許可就不一定了。那麼,銷售涼菜是否都要經過許可?未經許可會受到怎樣的處罰呢?
銷售涼菜,是否經過許可?
根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涼菜通常可以大體分為兩類:一是冷食類食品,指一般無需再加熱,在常溫或者低溫狀态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熟食鹵味、生食瓜果蔬菜、腌菜等;二是生食類食品,一般特指生食水産品。該辦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從事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但是,浙江省存在特殊情況。《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小餐飲店從事餐飲服務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食品處理區不得設置衛生間,制作冷葷涼菜應當設置專用操作區。
根據《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具體認定條件及禁止生産經營食品目錄(試行)》第四條之規定,小餐飲店,是指經營場所使用面積不超過50平方、從事餐飲服務的經營者。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小餐飲店在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後實施登記管理。
但是,從2020年10月1日起,浙江省全面取消“食品小作坊、小食雜店、小餐飲店”登記證,實行“三小”行業“多證合一”改革,申請人領取營業執照後,即可開展經營活動。三小單位申領的執照經營範圍表述為“一般項目:小餐飲店(三小行業)(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
據此,浙江省内50平方米以下的餐飲單位銷售涼菜,無需登記、無需許可,也不存在超範圍經營的問題,無法律後果;50平方米以上的餐飲店銷售涼菜需要辦理許可。
一般餐飲單位未經許可銷售涼菜的法律責任,線上、線下有别。
線下“首犯”不罰款。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規定,食品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經營者名稱、社會信用代碼(個體經營者為身份證号碼)、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經營場所、主體業态、經營項目、許可證編号、有效期、日常監督管理機構、日常監督管理人員、投訴舉報電話、發證機關、簽發人、發證日期和二維碼。
在經營場所外設置倉庫(包括自有和租賃)的,還應當在副本中載明倉庫具體地址。
該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化,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申請變更經營許可的,由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線上“首犯”罰五萬。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2016年7月13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7号公布,根據2021年4月2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改)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入網食品生産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許可,入網食品生産者應當按照許可的類别範圍銷售食品,入網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許可的經營項目範圍從事食品經營。法律、法規規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産經營許可的除外。
第三十八條規定,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入網食品生産經營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産經營許可的,或者入網食品生産者超過許可的類别範圍銷售食品、入網食品經營者超過許可的經營項目範圍從事食品經營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産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産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産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産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産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産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産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2017年11月6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6号公布,根據2020年10月23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1号修訂)第四條規定,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具有實體經營門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并按照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主體業态、經營項目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超範圍經營。
第二十七條規定,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具備實體經營門店,未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處罰。即,利用互聯網提供餐飲服務的經營者,未經許可或超範圍經營的,應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之規定,處五萬以上罰款。
通過網店賣涼菜如何處理?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取得食品生産許可的食品生産者,通過網絡銷售其生産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食品經營者通過網絡銷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産許可。即,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可以在核定經營範圍内網上銷售其自行制作的産品。但應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散裝熟食禁止網上銷售。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關于餐飲服務提供者在網上銷售真空形式包裝的散裝熟食問題的複函》(食藥監辦食監二函〔2017〕492号)《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餐飲服務,指通過即時制作加工、商業銷售和服務性勞動等,向消費者提供食品和消費場所及設施的服務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範》第三十三條明确規定了熟制食品貯存和運輸的溫度和時間要求,即使在冷藏條件下貯存和運輸熟制食品,從燒熟至食用的間隔時間也不得超過24小時。餐飲服務提供者制售熟肉的許可條件和加工制作要求,與食品生産者加工“熱加工熟肉制品”的許可條件和生産要求存在很大差異。
餐飲服務提供者在網絡上異地銷售真空形式包裝的散裝熟食等食品,貯存和運輸熟制食品的溫度和時間較難符合規定,存在較大的食品安全風險,應予禁止(持有食品生産許可證者除外)。
标簽應予規範。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條規定,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标明食品的名稱、生産日期或者生産批号、保質期以及生産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内容。違反本條規定的,将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之規定做如下處理: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要求銷售食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産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引申思考
一般情況下,大中型餐飲單位的硬件水平、從業人員文化水平、管理人員食品安全意識會優于小餐飲單位,相應的,其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風險要小于小餐飲單位,但其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的危害要大于小餐飲單位。故,對大中型餐飲單位設置更高的違法後果合情合理,但這不意味着小餐飲單位就可以肆無忌憚,當食品衛生指标、安全指标不合格時,依然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來源:微言市監
發布單位:中國工商出版社 新媒體部(數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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