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英物律師事務所
鄧小紅律師
現實生活中,簽訂合同通常會以簽字、蓋章、按手印等方式來确認一份合同的法律效力,但是也有少數人在簽訂合同或者有關文件時,不清楚也不确定究竟選擇哪一種方式,也區分不了三種方式有何區别。那麼,簽字、蓋章、按手印三種方式,究竟有何區别?對應的法律後果是什麼?我們又該如何選擇才是正确地使用方式,才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由此可見,簽字、蓋章、按手印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其實,日常生活中,大多數人經常會簽訂合同,比如房屋買賣合同、服務合同、借款合同等等;但不同類型的合同上對簽字、蓋章、按手印都有不同的表述,當我們遇到這種情況時,究竟如何選擇?又是如何使用才能避免糾紛與風險?
以簽字、蓋章、按手印方式簽訂合同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這三者之間确實有區别,甚至是三者之間是連續陳述,還是兩個之間有頓号,對應的簽約要求和法律後果都不一樣。
1、簽字,通常指簽名。簽名,顧名思義就是簽署自然人的名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條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這是對姓名權内容的規定。此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七條規定了對姓名與名稱的擴展保護,即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衆混淆的筆名、藝名、網名、譯名、字号、姓名和名稱的簡稱等,參照适用姓名權和名稱權保護的有關規定。因此,民法典中的“姓名”僅指法定姓名,及國家居民身份證、戶籍登記、人事檔案等法定文件或者記錄中的姓名。
在日常簽名中,尤其是合同等重要文件的簽名,我們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簽名時要使用身份證上的姓名。身份證上的名字是我們的法定姓名,生活中,有人除了身份證上的法定姓名外,還有小名、别名、曾用名等,或者日常稱呼某某哥、某某姐,從而在寫合同或者其他文件時并沒有使用法定姓名。從法律角度分析,使用法定姓名之外的名字是有潛在風險的,如發生争議時,需進一步證明名字與行為人是同一人,而且如果沒有留下身份證号碼等信息,對于後續的人口信息取證也會造成很大的困難。
如果使用草書或者是藝術簽名,對簽名的法律效力有無影響?
肯定是有影響的。草書或者是藝術簽名,看起來是非常的美觀,但其實并不利于我們識别對方的簽名,甚至很難識别出是什麼名字?是誰的名字?這個名字與行為人是否為同一人?如果雙方之間發生糾紛,證明效力可能會因為難以識别或無法識别而放大了風險,後續取證難度也會加大。所以,以上情況很可能會出現“我不是我”的賴賬局面,這個在民間借貸的借款合同中是最為常見的。比如說:今日借到某某哥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借款人:某某。這種情況下,我們就要證明出借人某某哥是出借人本人,某某是借款人,需要進一步證明簽名與行為人是同一人。如果證明不了的,可能法院在立案時都不予受理。因此,我們在簽名時或者對方簽名時盡量使用正楷,至少是清晰可識别的簽名,而且是要使用法定姓名。
除了正确使用名字外,有時我們也會看到一些關于會消失的字的新聞。其實是用了特殊的筆或特殊的液體寫,或者是特殊的紙張。在紡織、手工藝等行業臨時性書寫、做記号時常使用到消失筆。但後來,一些不法分子開始在簽合同、簽借條或文件時使用這類筆,以達到非法占有、逃避債務、逃避法律義務等違法目的。因此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謹防“消失筆”陷阱,最好能夠自備簽字筆,以免被騙。
2、蓋章。印章是法人、自然人的重要信用憑證,在無特别約定的情況下,蓋章與上述的簽字一樣,也具有使合同就此生效的法律效力。依照相關法規,企業刻制公章是需要在公安機關備案公章的,備案印章應具備公示效力。如果公司管理疏漏,在不該蓋的地方用章,則很可能陷入巨大危機或風險之中,或者在空白的地方用印,被别有用心的人拿去,惹上糾紛而被負債的事情在司法判例中也不罕見,而更有甚者是私刻印章,但是印章确被證明被他人私刻、僞造、冒用的,且排除經備案、曾使用或知曉等情形的,将被認定為“虛假印章”,即不代表所屬單位真實意思表示。
企業公章刻制後需要到公安機關備案,但是用肉眼是難以分辨真假,在簽訂合同時,我們又該如何防範風險?
随着各種技術的發展,仿刻印章也變得容易起來,而無論是僞造印章,還是無效印章,均會為合同另一方帶來極高的法律風險。為了避免上述法律風險,最好不要單獨使用蓋章作為簽訂合同的唯一手段,其與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簽約代表人簽字等方式合并使用是能夠最大限度地防範風險。
3、按手印。剛才開篇講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第一款已經說明了簽名、蓋章和按指印的法律效力了,所以在合同上按手印與簽名蓋章是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而且按手印還具有一個其他手段無可比拟的優勢,即無法被僞造,因為我們每個人的指紋是獨一無二的,與筆迹鑒定等相對而言,其鑒定成本較低。況且每個人的筆迹随着時間和書寫習慣的不同,是會改變的,但是指紋在通常情況下是不會那麼容易改變的。
綜上所述,無論是簽字、蓋章還是按手印,均可單獨使用,且均能使合同發生法律效力,就此而言,其法律效力無太大差别,但為了最大限度地維護自身利益、避免糾紛的産生,較為慎重的選擇就是将簽字與蓋章,或者簽字與按手印相結合。簽字能确保行為人意思表示的真實性,按手印則能确保行為人身份的真實性,二者配合使用,可以達到取長補短、相得益彰的效果,是維護合法權益、規避法律風險的最佳選擇。
合同中隻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但是沒有公章或合同章等公司印章加蓋,合同有效嗎?
原則上是有效的,但存在法律風險。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第一款第一句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根據該規定,當事人在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均具有法律效力。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十一條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因此,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職權,其對外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應由法人承擔責任,而蓋具公章并非合同有效的必備條件。
但是有例外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條規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外,該代表行為有效,訂立的合同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換言之,有在合同一方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對方的法定代表人超越其權限而仍與其簽訂合同的情況下,隻有法定代表人簽名而沒有加蓋公章的合同對該法定代表人代表的法人沒有約束力。
如果合同中隻有公司蓋章,但是沒有法定代表人簽字,合同有效嗎?
通常是有效的。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公司是一個獨立企業法人,合同中加蓋了公司公章已經表明是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即使沒有法定代表人的簽名也不會影響合同的法律效力。當然,最好是能夠有企業蓋章、法定代表人或者是授權代表簽字。但是,關于企業的不同行為及對應的法律後果,也是有不同的規定,不能按照前述一概而論。比如說企業對外擔保、對外借款等,除了要求依法依規簽訂合同外,還需要公司的股東會決議。比如說,某銀行在接受某公司提供的擔保時,并未對某公司對外提供擔保是否經過股東會決議事宜進行審查,未盡到必要的審查和注意義務,并非善意相對人。這種情況下,通常會認為由于某公司為借款人提供擔保沒有經過某公司股東會的決議,其提供擔保并非某公司的真實意志,對某公司不發生法律效力。
在此,小編在這裡提醒大家,由于簽名、蓋章、按手印關系到自身的切身利益,大家在落筆之前一定要謹慎,應看清楚合同協議的内容,切勿礙于情面,随便簽字、蓋章、按手印。
轉載自河源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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