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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保密工作的三大要素

職場 更新时间:2024-07-24 09:11:19

做好保密工作的三大要素(保密知識定密工作基本技能)1

No.1

如何确定國家秘密的密級?

确定密級最經常采用的方法就是“對号入座”。如果把近百個保密事項範圍看作“總座次表”,那麼每一個保密事項範圍代表一個“排号”,每一類具體事項代表一個“座号”。定密過程就是對“排”找“座”的過程。

首先根據所産生事項的業務性質,對應找出有關該項業務工作的保密事項範圍和與該項業務事項有關的保密事項範圍,即找到“排号" ;其次,在有關保密事項範圍中找到該類事項具體密級的規定,即找到“座号”,就可以準确“對号入座”确定密級,并将“某保密事項範圍第某條第某款"或“某某工作國家秘密目錄第某項"及其内容記載下來作為拟定密級的依據。

為了實現定密工作的便捷化和準确性,就可以通過編制“國家秘密事項一覽表"的方式,提前把本機關、本單位隻能坐的“座号”摘編在一起,以便定密人員“對号入座”。

No.2

如何确定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

國家秘密保密期限的确定應着重把握以下原則。

(1)及時性。保密期限确定應與密級和知悉範圍的确定同步進行,同步完成。

(2)确定性。保密期限應盡可能有明确的時間,使之既符合保密需要,又滿足解密需要。确實不能确定具體期限的,應當根據國家秘密特征消失的條件,确定解密的條件。

(3)準确性。保密期限的表述和标志要準确,要符合有關規定。有明确期限的,一年以上的以整年計,一年以内的以整月計,一月以内的以日計。沒有明确期限的,應當标注準确的解密條件。

(4)合理性。保密期限的長短并不完全取決于國家秘密事項的重要程度,而主要取決于國家秘密事項實際需要保密的時間。有些事項雖然密級很高,如高考試卷、利率調整計劃等都是絕密級,但其保密期限卻很短,一旦施行就解密,而一些秘密級事項則需要長期保密,甚至被定為“長期”。

(5)限制性。為避免"定終身”,保密法對保密期限長短作了嚴格限制,規定一般情況下,絕密級保密期限不超過30年,機密級不超過20年,秘密級不超過10年。原則上,不能預測需要保密的時間或者解密條件的,可按絕密級30年、機密級20年、秘密級10年标注,未标明保密期限的,則按絕密級30年、機密級20年、秘密級10年認定。

(6)遵從性。保密事項範圍對保密期限有明确時間或條件界定的,應當遵從,不得擅自改變。

解密條件的表述應當直觀、簡潔、 易懂。以下幾種方式可以參考:如該事項一旦時機成熟就需要公布的,保密期限就為“公布前”或“公開前”;如該事項一旦正式實施就需要公知的,保密期限就為“實施前" ;如該事項隻有有權機關才能公布解密的,保密期限就為“某某機關公布前";如某事項一經推廣使用就無須保密的,保密期限就為“推廣使用前”:如某事項可預見進展到某一時間點就失去保密價值的,保密期限就為“考試前”“調查結束前”“ 公訴前”“征求意見前" ;如隻有部分國家掌握的并且都處于保密狀态的某項技術,一旦某國解密就失去保密價值的,保密期限就為“境外解密前",等等。解密條件效力等同于保密期限,一旦滿足解密條件,該國家秘密即自行解密,不需要再履行解密手續。

No.3

确定國家秘密的知悉範圍應遵循哪些基本原則?

确定國家秘密的知悉範圍應當兼顧保密和工作兩個方面的需要,使得所确定的知悉範圍既有利于保密控制,又不影響事項執行。知悉範圍确定需遵循三項原則。

(1) 最小化原則。每一項國家秘密事項知悉人員的範圍,應當限定在該國家秘密事項運行和執行所需要的最小範圍内。

(2) 工作需要原則。國家秘密知悉範圍必須根據工作需要确定。與該事項所涉及的工作或公務活動無關的機關、單位和人員,或者不知悉該事項也不會影響工作的人員,或者不是必須知道才能正常開展工作的人員,都不應列入知悉範圍。

(3)确定到人原則。在知悉範圍确定中,應由定密責任人根據工作需要原則和最小化原則,确認哪些人員具有明顯的“知悉必要”。國家秘密的知悉範圍能夠限定到具體人員的,應當直接限定到具體人員:不能限定到具體人員的,應當提出知悉範圍控制的具體要求,由知悉範圍内的機關、單位限定到具體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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