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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公示結果一般多久公布

圖文 更新时间:2025-02-09 05:47:12

根據《評标委員會和評标方法暫行規定》,在依法招标的項目中,對于采用最低投标價法、綜合評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标方法項目,評标委員會完成評标後,需書面形式給招标人推薦的滿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中标候選人。今天中國比地招标網和大家一起分享中标候選人以及遇到的相關問題,和大家更好的招标投标以及中标。

中标公示結果一般多久公布(國家規定中标公示期幾天)1

中标人如何确定?

中标候選人限定在一至三人,根據評标情況予以排名。

1、招标人應當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選人為中标人。

2、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選人放棄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規定應當提交履約保證金而在規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選人為中标人。

3、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選人因前款規定的同樣原因不能簽訂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選人為中标人。招标人可以授權評标委員會直接确定中标人

中标公示結果一般多久公布(國家規定中标公示期幾天)2

國家規定中标公示期幾天?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後,對中标結果進行公示,時間不少于3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四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招标人應當自收到評标報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的評标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标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招标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複;作出答複前,應當暫停招标投标活動。

有三種類情況:

(一),依法必須公開招标的工程建設項目應不少于3日;

(二),依法必須公開招标的政府采購項目是長期公示,但中标公告發布7個工作日内屬于質疑期;

(三),依法必須公開招标的機電産品國際招标項目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根據《評标委員會和評标方法暫行規定》規定: "第四十條 評标和定标應當在投标有效期結束日30個工作日前完成。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結束日30個工作日前完成評标和定标的,招标人應當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長投标有效期。拒絕延長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權收回投标保證金。同意延長投标有效期的授标人應當相應延長其投标擔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實質性内容。因延長授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損失的,招标人應當給予補償,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長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那麼中标候選人和中标結果需要公示什麼内容?需要公示的内容中國比地招标網已經給整理出來了,看看有哪點是你不太清楚的?

一、發改委規定

2018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發改委令第10号)規定:

(一)中标候選人應公示以下内容:

1.中标候選人排序、名稱、投标報價、質量、工期(交貨期),以及評标情況;

2.中标候選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諾的項目負責人姓名及其相關證書名稱和編号;

3.中标候選人響應招标文件要求的資格能力條件;

4.提出異議的渠道和方式;

5.招标文件規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二)中标候選人之後的中标結果則隻需要公示中标人名稱即可。

二、财政部規定

政府采購不需要公示中标候選人,隻需要公告評标結果。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标投标管理辦法》(财政部令第87号),中标結果公告内容應當包括:

1.采購人及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2.項目名稱和項目編号;

3.中标人名稱、地址和中标金額,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稱、規格型号、數量、單價、服務要求;

4.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評審專家名單。

三、交通部規定

交通工程項目中标候選人公示和中标結果公示基本沿用發改委規定,但公示内容更多。

(一)根據《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标投标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5 年 第 24 号),中标候選人應該公示:

1中标候選人排序、名稱、投标報價;

2.中标候選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諾的主要人員姓名、個人業績、相關證書編号;

3.中标候選人在投标文件中填報的項目業績;

4.被否決投标的投标人名稱、否決依據和原因;

5.招标文件規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二)《公路工程标準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結合發改委10号令和交通部24号令,中标候選人應該公示:

1.中标候選人排序、名稱、投标報價,對工程質量要求、安全目标和工期的響應情況;

2.中标候選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諾的項目經理和項目總工姓名、個人業績、相關證書名稱和編号;

3.中标候選人在投标文件中填報的項目業績;

4.被否決投标的投标人名稱、否決依據和原因;

5.提出異議的渠道和方式;

中标人拒絕履行合同,采購人必須重新招标嗎?

中标人拒絕履行采購合同的,采購人首先要依法解除合同。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标投标管理辦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73條規定采購人與中标人應當根據合同的約定依法履行合同義務。政府采購合同的履行、違約責任和解決争議的方法等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9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是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政府采購合同解除後,采購人應根據招标文件的規定,從合格的中标候選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人。招标項目經過評審确定了中标候選人,中标候選人不因為原中标人簽訂合同或者合同解除而效果,因此采購人仍然可以從合格的中标候選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人。如果該采購項目沒有合格中标候選人的,采購人要重新招标,此時采購人無法從中标候選人中确定中标人,該招标項目無法出現中标人,則隻能重新招标。

中标公示結果一般多久公布(國家規定中标公示期幾天)3

在質疑期間,采購人能暫時不和中标人簽訂合同嗎?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詢問或者質疑事項可能影響中标、成交結果的,采購人應當暫停簽訂合同,已經簽訂合同的 應當中止履行合同。可見,如果采購人認為質疑事項可能影響中标結果,應當暫停簽訂合同。

在投訴期間,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在處理投訴事項期間,可以視具體情況書面通知采購人暫停采購活動,但暫停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因此,如果财政部門要求暫停,則不應暫停,應在中标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天内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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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中标候選人無正當理由棄标,需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中标通知書對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發出後,招标人改變中标結果的,或者中标人放棄中标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标投标辦法》第八十一條規定:“中标通知發出後,中标人放棄中标項目的,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标人簽訂合同的,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更改合同實質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約保證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資格,并沒收其投标保證金;給招标人的損失超過投标保證金數額,中标人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投标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标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依據上述規定,對于發出中标通知後自動放棄中标的投标人應當由招标人沒收其投标保證金,造成的損失應給予賠償。如果第一中标人放棄中标,招标人選擇第二中标候選人為中标人時,簽約的合同價應為中标人的投标價格。如果該價格該高于放棄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價格,其差價也應是給招标人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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