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标準定額司于2021年11月17日發布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标準定額司關于征求《<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标準>(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建司局函标〔2021〕144号,下文簡稱《征求意見稿》),如正式實施則目前施行的《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 505000-2013,下文簡稱《13清單計價規範》)将同時廢止。鑒于本次《征求意見稿》較《13清單計價規範》存在多處修改且改動較大,甚至不少變化之處是颠覆性的,因此藉由本文,作者将《征求意見稿》對應《13清單計價規範》的主要變化進行分析,并提供參考建議如下(注:以下僅代表個人理解):
由強制性标準變為推薦性标準
執行效力發生變化
我們注意到《征求意見稿》文件編号由GB 50500變為GB/T 50500,且第1.0.1條即明确為“标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标準化法》:标準包括國家标準、行業标準、地方标準和團體标準、企業标準。國家标準分為強制性标準、推薦性标準,行業标準、地方标準是推薦性标準,而強制性标準必須執行。國家鼓勵采用推薦性标準。《征求意見稿》中的GB/T表示為推薦性标準("T"代表推薦)的意思,改變了執行效力。也就是說是否采用該标準由使用單位決定。
圖1:2021年11月17日發布的《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标準》(征求意見稿)封面
結合最新的法律法規
行業政策及行業發展趨勢更新
《13清單計價規範》發布實施以來,國内法律、法規及相關行業政策相繼更新,本次《征求意見稿》也做了相應調整:
1、根據法律法規更新的主要内容
第1.0.1條編制依據中涉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實施的同時,廢除了九部法律,其中與本專業領域相關的包括《合同法》、《物權法》、《擔保法》、《民法總則》。而第3.2.9條關于增值稅的計稅要求,則對應“營改增”後計稅方式的改變。
2、根據行業政策更新的主要内容
(1)對應《工程造價咨詢業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本清單計價規範《征求意見稿》第1.0.4條規定:“工程量清單、最高投标限價、投标報價、工程計量、合同價格調整、合同價款結算與支付等工程造價成果文件,應由一級注冊造價工程師審核簽字并加蓋執業專用章” ,本條規定涉及到一級注冊造價工程師和二級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執業範圍,那麼兩者執業範圍的差異在哪裡呢?
參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标準定額司《關于征求<工程造價咨詢業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建司局函标〔2021〕137号)第十二條“注冊造價工程師按專業類别分為土木建築工程、安裝工程、交通運輸工程和水利工程四個專業,按級别分為一級注冊造價工程師和二級注冊造價工程師”;“一級注冊造價工程師可以開展建設項目全過程工程造價管理與咨詢活動,并可獨立編制、審核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二級注冊造價工程師協助一級注冊造價工程師開展相關工作,并可以獨立開展以下工作”:
(一)建設工程工料分析、計劃、組織與成本管理,施工圖預算、設計概算編制;
(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最高投标限價、投标報價編制;
(三)建設工程合同價款、結算價款和竣工決算價款的編制。
從各自執業範圍要求可見,本清單計價規範《征求意見稿》較《工程造價咨詢業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前者采用“應”、後者采用“可以”,顯然前者更為嚴格。對應成果文件必須由一級造價師簽署。
(2)對應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的相關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當事人對工程造價、質量、修複費用等專門性問題有争議,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向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釋明。當事人經釋明未申請鑒定,雖申請鑒定但未支付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的,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結合住建部2017年8月31日發布并于2018年3月1日起實施的《建設工程造價鑒定規範》,委托工程造價咨詢人進行工程結算編制或核對的,當發承包雙方或一方對工程造價咨詢人出具的結算文件有異議時,可向有關部門或機構申請執業質量鑒定。
(3)對應全面推行施工過程結算的要求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發布2016年1号文件和建标〔2017〕209号關于全面推行施工過程結算的要求,對應于《征求意見稿》第2.0.21條關于“施工過程結算”的定義和第11.2條對于施工過程結算具體規定。
3、随着行業發展趨勢更新
第1.0.3 明确的“綠色”原則,參考2017年4月1日起執行的《綠色建築工程消耗量定額》(以下簡稱《綠建定額》、第3條引導關于建築信息模型應用的要求等。
充分體現平等、自願、公平的契約精神
《征求意見稿》更體現平等、自願、公平的契約精神,體現在如下條款中:
1、關于計量計價風險的規定
第1.0.3條規定“建設工程的計價活動應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綠色的原則”;第3.3.3條規定“發包人應承擔的計量計價風險應及時調整相應的合同價格和工期的情形”和“承包人應承擔的計量計價風險及不予調整合同價格和工期的情形”;
2、關于工程量清單缺陷、工程索賠等影響合同價格的事項規定
在第3.3.10 條中規定“發生工程量清單缺陷、工程索賠等影響合同價格事項的,遵循公平、誠信原則分擔風險和損失,按本标準第9章的規定調整合同價格。當情勢變更事件發生,合同雖有約定,但繼續履行明顯對合同一方有失公允的,合同價格應予調整”。
3、對于如何應對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單錯誤的相關規定更為具體
第6.1.4條,規定采用單價合同的工程,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單存在錯誤,或者招标人未對投标人提出的疑問或異議進行澄清或修正,但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确實發生的,招标人應承擔由此導緻投标人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以及合理利潤。
4、發生工程數量較多(超過15%)時對應單價的确定要求
根據第9.2.1條,由發承包雙方根據實施工程的合理成本和投标報價利潤協商确定單價。
5、弱化行政監管
弱化行政監管體現于如下條款中:
(1) 第5.3.1條,“投标人經複核認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價未按照規定進行編制或存在不合理的,可在規定時間内向招标人提出異議”;取代《13清單計價規範》中向招投标監督機構和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投訴的規定。
(2) 第5.3.2條,“招标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内對收到的異議做出答複。招标人不回複或投标人在得到招标人的異議回複後,認為最高投标限價仍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規定進行編制或存在不合理的,可以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反映” ;删除《13清單計價規範》中對投訴的各項嚴格要求。
(3) 第5.3.4條,“招标人根據最高投标限價複查結論需要重新公布最高投标限價的,應根據相關要求和程序重新公布”;删除《13清單計價規範》對應條款的時限要求等。
關于發承包雙方定量價風險的界定
更為完善,符合國際慣例
1、計價方面考慮的因素更為全面,體現發承包雙方合意
在計價方面結合國際慣例,引導發承包雙方在工程量清單中的量價風險約定,綜合考慮各項因素,例如:
第2.0.4條,關于清單項目特征描述要求載明完工交付要求且構成工程量清單項目自身價值的本質特征。
第2.0.5條和第3.2.5條,綜合單價綜合考慮新增技術标準、施工條件、氣候等影響因素。
第2.0.6條,單價合同發承包雙方約定主要以工程量清單及其綜合單價進行合同價格計算、調整和确認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2、确定總價合同中數量屬于承包人的風險
第3.3.11條,當招标時的設計文件進行方案優化和設計深化後簽約合同價需要重新計量計價的,總價合同價格不做調整,單價合同按本标準第9.2節、第9.3 節的規定調整綜合單價、更新合同價格。
第6.1.5條,采用總價合同的工程,如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單本身存在錯誤,或者投标人對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單的疑問或異議未提請招标人澄清或修正,投标人應自行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投标人提出的疑問或異議未被招标人采納的,投标人應在投标報價中綜合考慮其風險費用,但屬于本标準第3.3.3 條例規定範圍的風險除外。
第8.3.1條,總價合同工程的工程量應按以下規定計算:
① 除工程變更以外,總價合同各項目的工程量應為承包人用于結算的最終工程量,由于工程量清單缺陷引起工程量增減的,工程量不作調整;
② 工程變更引起工程量增減的,按承包人完成變更工程的實際工程量确定。
第9.3.1條,采用總價合同的工程,已标價工程量清單隻是用作參考,與實際施工要求并不一定相符合,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提供的招标時的設計文件和相關标準規範實施合同工程。
第9.3.2條,總價合同履行期間,合同對應的工程範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技術标準等實質性内容未發生變化的,合同價格不因招标工程量清單缺陷而調整。
第10.3.4條,總價合同工程,應按照約定的時間或形象進度節點及其支付方式支付進度款。支付分解方式,應以合同總價為基礎,按照進度節點實際完成工程量占總工程量的比例支付進度款。
更匹配工程總承包合同模式
《征求意見稿》更匹配工程總承包合同模式,尤其是采用總價包幹方式的工程總承包合同。例如:
第2.0.7條,總價合同發承包雙方約定主要以招标時的設計文件(非招标工程為簽約時的設計文件)、已标價工程量清單及有關條件進行合同總價計算、調整和确認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第2.0.9條,工程變更經發包人批準的對合同工程的工作内容、質量要求、位置與尺寸、施工順序與時間、施工條件或其他特征及合同條件等的改變。
第2.0.10條,工程量清單缺陷定義:招标工程量清單與對應的招标時的設計文件(非招标工程為簽約時的設計文件)之間出現的工程量清單缺漏項、項目特征不符以及工程量偏差。
第4.1.4條,工程量清單的項目特征應依據設計文件并結合完工交付要求進行編制和複核。
第9.6.4條,進行材料、專業工程暫估價招标,由承包人作為招标人時,其組織招标工作有關的費用應當被認為已經包括在承包人的簽約合同價(投标總報價)中,需要發包人配合的費用由發包人自行承擔。由發包人作為招标人時,與組織招标工作有關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需要承包人配合的,應在總承包服務費計列支付給承包人。
以上條款分别從發承包雙方約定依據、工程變更基準、工程量清單缺陷、項目特征描述以及承包人作為招标人時組織招标工作有關費用等規定,非常适用于《關于印發<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的通知》(建市規〔2019〕12号)及各省市自治區出台的關于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的政策性文件規定。
條款更具體、更貼近實務
《征求意見稿》條款規定更具體、更貼近實務,體現在如下條款中:
第3.3 條,計量計價風險條款中,規定應由承包人承擔下列事項引起的計量計價風險(第3.3.4條),較《13清單計價規範》更具實務操作性,例如規定到“承包人為達到完工交付要求所必需的施工内容發生的必要費用、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導緻實施方案變化引起費用調整”等。
第3.3.6條,市場物價波動影響合同價格的風險:如明确合同價格中人工費的權重比例或金額、人工費用波動幅度和人工費用價格指數的确定規則,明确可調價的主要材料範圍并以《承包人提供可調價主要材料表》作為合同附件、可調價的主要材料工程量按設計圖示尺寸确定但不考慮施工損耗與預留用量、調整計取增值稅不計企業管理費及利潤等。
第3.3.7條,措施項目費調整具體辦法,列舉了:投标時措施項目施工方案在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未能通過審批的情形;單價合同履行期間措施項目的錯漏項及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引起措施費用調整的情形;總價合同履行期間合同對應的工程範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技術标準等實質性内容未發生變化而措施項目在招标時發生錯漏項的情形等。
第3.3.8條和第9.2.2條,工程變更引起施工方案改變并使措施項目發生工程範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技術标準等實質性内容變化時的處置方式。
第3.3.12條,招标工期天數低于類似工程的工期數據一定幅度的情況下,趕工費用的處置方式。參閱《工程造價管理》第2021年第1期總第177期《關于疫情影響下趕工費用的計算思路探讨》一文)。
第3.4.5條,對于甲供材料,材料價格的确定方式和對于原投标價中已計取甲供材料管理費用的扣減要求。
第3.4.6條,發包人通過招标方式确定暫估價中材料價格并要求承包人按上述價格簽訂供貨合同的,發包人應補償承包人的管理費與利潤的規定。
第7.2.1條,合同價款約定中,要求發承包雙方明确約定人工費金額及所占的比例等15條内容。
第4.2.6條,其他項目清單中,暫列金額、專業工程暫估價、計日工以及總承包服務費的具體要求。
第9.7.3條,發承包雙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導緻的工程索賠的風險分擔方式。特别增加了停工損失、趕工費用以及停工期間按照發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複工程的費用承擔方式。
第9.7.4條,因發承包一方原因導緻工期延誤,且在延長的工期内遭遇不可抗力的責任認定問題。
本條在實踐運用中,很典型的例子就是以新冠疫情事件,涉及一方責任延誤、共同責任的認定問題。實踐中,關于延誤的分析,應從産生原因開始分析延誤事件是否在關鍵線路:如延誤事件處在關鍵線路必然導緻整體延誤,否則需要根據判斷非關鍵線路上的延誤事件是否已經超過總時差判斷是否造成總工期延誤。工期延誤分析的總體思路如圖2所示。
圖2:工期延誤分析總體思路
計算延誤工期的總體思路主要有網絡分析和動态分析,其中:
(1)網絡分析是通過分析并對比幹擾事件發生前後的網絡計劃确定延誤工期,同時注意剔除工期發生前幹擾事件的影響、不同幹擾事件對待分析延誤工期事件的影響。
(2)動态分析是通過對某延誤事件發生前後網絡狀态差異評定該延誤對總工期的影響。如果延誤在關鍵線路上,對總工期的影響等于該延誤的影響時間;如果該延誤在非關鍵線路上,計算出該延誤所在線路的自由時差,延誤影響時間比自由時差短時不影響總工期,比自由時差長時,對總工期的影響為兩者的差值。參考總體思路及實踐經驗,工期延誤分析及計算主要包括:實際與計劃工期對比法、計劃影響分析法、影響事件剔除分析、時間影響分析、窗口分析、同期分析等方法。對于各類方法的定義、特點以及适用情況,請參見表1。對于疫情的影響分析,筆者推薦實際與計劃工期對比法、計劃影響分析法、時間影響分析、窗口影響分析四種方法。
表1:工期延誤分析方法
根據上述分析路徑,不可抗力事件産生的損失由責任方負責。發承包雙方對工期延誤均有責任的,且在延長的工期内遭遇不可抗力的,按雙方過錯比例另行協商承擔責任。合同工期内會遭遇不可抗力的,按照本标準第9.7.3條調整合同價格和工期。
由上述案例可見,《征求意見稿》的具體規定勢必引導衍生出更專業分析工具。
第9.7.7條規定,因承包人原因延誤工期導緻的工程索賠,發承包雙方分别承擔并調整合同價格和工期的原則。包括誤期賠償費的計算方法或金額和賠償費用上限、承包人應賠償發包人由此造成的損失以及誤期賠償費的計算思路,筆者列出“因承包人原因延誤工期導緻的誤期賠償費計算思路”參考如下:
分類 |
因承包人原因延誤工期導緻的誤期賠償費計算思路 | |
建設相關 |
項目管理公司、監理單位、設計單位等的管理費用 |
查閱項目管理公司、監理單位、設計單位等單位的委托合同。 |
各項保險及履約保證 |
根據發包人與保險公司、擔保銀行等的協議約定 | |
履行減損義務損失 |
由于減損行為一般為事後出現,本項建議在合同中約定相關責任條款,可不做具體賠償金額約定。 | |
發包人向其他承包商承擔的違約責任 |
建議在合同中約定相關責任條款,可不做具體賠償金額約定。 | |
銷售相關 |
銷售合同交房、出租導緻的違約責任 |
根據銷售、出租合同約定 |
錯過最佳售房利潤獲得時點 |
可行性研究報告、各項市場調研數據等 | |
财務相關 |
資金占用損失 |
資金占用損失通過計算債務資金成本(貸款或債券利息)和權益資金成本等方法進行評估。其中權益資金成本可通過資本資産定價模型CAPM、稅前債務成本加風險溢價或股利增長模型法評估計算。 |
商譽損失 |
商譽屬于“不可确指無形資産”且較難其損失也難辨認,本項建議在合同中約定相關責任條款,而不做具體賠償金額約定。 |
(關于具體賠償思路可延伸閱讀拙作《關于合同約定工期延誤損失評估方法的探讨》(《建築經濟》2013年第3期)
第9.7.8條,增加因非承包人原因延誤工期承包人可向發包人提出的工料費用、措施費用及管理費用索賠。
第10.2.2條,發包人應在開工後28天内預付安全文明施工費總額的50%給承包人,其餘部分應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則進行分解,并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對比《13清單計價規範》在工程開工後的28 天内預付不低于當年施工進度計劃的安全文明施工費總額的60%,其餘部分應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則進行分解,并應與進度款同期支付,更易于實施,且對該款項的支付要求更為提前。
第11.4條,關于合同解除結算可以包含的款項以及支付方式。《13清單計價規範》對于合同解除已有規定,本次的約定更為合理、全面,體現在結算款項包括: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價款、承包人有責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和其他物品的價款、發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而産生的費用等
第12.1.5條,本條為施工現場“不事先認價就不幹活”的問題提供了解決方案,即:争議解決前,隻要對合同履行不産生實質性影響,可暫按發承包雙方中較低價格方案執行;争議解決後,争議解決的結果與較低價格方案不一緻的,應按照争議解決的結果執行,由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人承擔。
總結
《征求意見稿》的發布有利于完善工程造價市場化形成機制,進一步統一工程計價規則。結合最新的法律、法規、行業政策及行業發展方向更新,與時俱進。同時它也充分體現平等、自願、公平契約精神;關于發承包雙方定量價風險的界定更為完善,更符合國際慣例;充分匹配工程總承包合同模式;條款更趨具體、貼近實務。雖然不再具有強制效力,但可以預料對于專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會起到更好的引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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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王毅】
上海第一測量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總工程師,高級工程師、工學學士、管理學碩士、一級造價師、一級建造師、房地産估價師、資産評估師、咨詢工程師(投資)、英國皇家測量師會員(MRICS)、上海市建築學會經濟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全國優秀造價工程師,參與《建設工程造價咨詢規範》、《建設項目全過程造價咨詢規程》的編寫工作。擁有20年從事全過程造價與成本管理的經驗,在房地産投資、房地産估價、房地産财稅方面也有較深的造詣。有豐富的超高層、TOD綜合體、五星級酒店、工程總承包(EPC)全過程項目成本管控以變更及索賠處理經驗。
*本文系王毅原創,獨家來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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