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網約車怎麼辦理?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更好地滿足社會公衆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發展,規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等7部委《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玉溪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昆明網約車怎麼辦理?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更好地滿足社會公衆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發展,規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等7部委《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玉溪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内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應當遵守本實施細則。
本實施細則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遊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實施細則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簡稱網約車平台公司),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台,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
網約車運價原則上實行市場調節價,必要時可實行政府指導價。
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網約車行業改革工作的領導,推進本地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
市、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内網約車管理工作。市、縣(市、區)出租汽車管理機構負責網約車管理的具體實施工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稅務、市場監管、網信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二章網約車平台公司
第五條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互聯網平台和與拟開展業務相适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具備供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條件,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内地,有符合規定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三)網絡服務平台數據庫接入出租汽車管理機構的監管平台;
(四)在服務所在地具有服務機構及服務能力,包含在服務所在地擁有辦公場所、負責人員和管理人員、網絡技術人員等經營服務保障能力;
(五)具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安全生産管理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包括網絡技術及信息安全、車輛營運資質與技術性能、網約車平台公司與駕駛員勞動關系、駕駛員培訓教育、考核獎懲、車輛檢測維護、網約車服務評價和乘客投訴處理等制度;
(六)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六條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應當向服務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二)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出具的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報告;
(三)具備互聯網平台和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的證明材料,具備供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條件的證明材料,數據庫接入情況說明,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内地的情況說明,依法建立并落實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證明材料;
(四)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經辦人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和委托書;
(五)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屬于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複印件;
(六)服務所在地辦公場所、負責人員和管理人員信息;
(七)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提供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的支付結算服務協議;
(八)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産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
(九)法律、法規、規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内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于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明确經營範圍、經營區域、經營期限等,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八條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有效期為8年,期限屆滿拟繼續經營的,被許可人應當在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當每年按照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辦法對網約車平台公司進行考核,并将考核結果作為延續經營許可的重要依據。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自網絡正式聯通之日起30日内,到網約車平台公司管理運營機構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九條網約車平台公司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服務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并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将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原許可機關。
第三章網約車車輛及駕駛員
第十條拟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車;
(二)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和應急報警裝置;
(三)車輛安全性能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7)及相關規定;
(四)持有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機動車行駛證,車輛初次注冊登記時間不超過4年;
(五)車輛購置稅的計稅價格在10萬元以上;
(六)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在車輛顯著位置粘貼出租汽車管理機構統一規範的網約車标識;
(七)接入平台運營的車輛,應當按照營運客車類保險費率,投保交強險、賠付額度不低于10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和乘客意外傷害險;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應當由網約車平台公司向服務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
(三)安裝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證明;
(四)機動車購置稅發票;
(五)車輛投保證明;
(六)車輛所有人為網約車平台公司的,應當提供營業執照、經辦人身份證明;車輛所有人為其他企業的,還應當提供與網約車平台公司簽訂的有效委托協議;
(七)車輛所有人為個人的,應當提供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及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與網約車平台公司簽訂的有效委托協議;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内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對符合條件的車輛出具審核意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審核意見将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對不符合條件的車輛,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與車輛使用年限挂鈎,最長不超過8年。
第十三條拟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本市戶籍或者本市居住證;
(二)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曆;
(三)男性年齡60歲、女性年齡55歲以下,身體健康;
(四)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内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五)無暴力犯罪記錄;
(六)經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從業資格考試合格;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應當由網約車平台公司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申請表;
(二)身份證明;
(三)服務所在地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體檢證明;
(四)無暴力犯罪記錄的材料;
(五)駕駛員與網約車平台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或協議;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對申請人條件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申請人,到指定地點參加考試。考試合格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四章網約車經營行為
第十六條網約車平台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和相應社會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保證提供服務車輛具備合法營運資質,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并對車輛定期檢查、保養、按規定進行安全性能檢測;
(二)通過網約車平台及服務終端,對車輛運行和服務過程進行實時動态監控,保證線上提供的駕駛員、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車輛一緻;
(三)通過平台數據庫向服務所在地監管平台實時傳輸運營動态數據,确保數據信息真實、完整;
(四)明确服務項目,公布服務質量承諾,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手機号碼和服務評價結果,以及車輛牌照等信息;
(五)合理确定網約車運價,實行明碼标價,并向乘客提供相應的出租汽車發票;
(六)按照規定組織實施駕駛員繼續教育,開展崗前培訓、業務培訓和日常教育指導;
(七)依法納稅,為乘客購買承運人責任險等相關保險,充分保障乘客權益;
(八)通過其服務平台以顯著方式将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等個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範圍進行告知,未經信息主體明示同意,網約車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個人信息用于開展其他業務;保障用戶對所采集信息的知情權,采集信息不得超越網約車業務所需範圍;
(九)除配合國家機關行使監督檢查權或刑事偵查權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用戶的個人信息,不得洩露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十)與駕駛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協議,為駕駛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簽訂的合同或者協議不應以任何方式減輕或者免除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向乘客承擔的承運人責任;
(十一)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内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内;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八條網約車平台公司接到乘客咨詢、投訴後,應當在24小時内處理,5日内處理完畢,并将處理結果告知乘客。
網約車平台公司對服務過程中發生的安全事故,承擔先行賠付責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駕駛員轉移運輸服務風險。
第十九條網約車駕駛員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衣着整潔,禮貌待客,文明行車;
(二)随車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等相關證照;
(三)執行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
(四)載客過程中保持通訊設備暢通;
(五)發現乘客遺失在車輛内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及時聯系歸還乘客,或者移交網約車平台公司處理;
(六)無法提供運營服務時,及時上報平台;
(七)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條網約車駕駛員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絡服務平台提供運營服務;
(二)違反規定巡遊攬客、站點候客;
(三)違規收費;
(四)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
(五)将車輛交給無《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及未經從業資格注冊的人員營運;
(六)載客時有危及安全行車的行為;
(七)疲勞駕駛;
(八)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一條乘客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向駕駛員提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的要求;
(二)嚴禁攜帶易燃易爆等違禁物品乘車;
(三)文明乘車,愛護車輛衛生,不得向車外抛灑物品,不得破壞車内設施設備;
(四)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車的,應當有人陪護;
(五)按照規定支付乘車費用;
(六)遵守預約服務規定,按照約定的時間和地點乘車;
(七)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牽頭建立規範網約車運營服務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加強對網約車運營工作的統籌協調。
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聯合監管機制,制定聯席會議、信息互通、線上監管、聯合執法、案件移送、失信懲戒、媒體披露、信譽考核等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網約車運營的日常監督檢查,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管轄範圍内網約車平台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第二十四條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公布受理投訴的電話、信箱、電子郵箱等,接受投訴和監督。
乘客對網約車平台公司答複不滿意或在辦結時限後未收到答複的,可以向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投訴,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配合調查。
第二十五條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平台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并按規定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時将網約車平台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網約車管理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的,由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網約車駕駛員不再具備從業條件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撤銷或者吊銷從業資格證件。
對網約車駕駛員的行政處罰信息按規定計入駕駛員和網約車平台公司信用記錄。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不适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網約車行駛裡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裡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
第三十一條本實施細則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玉溪市人民政府印發的《玉溪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玉政規〔2018〕4号)同時廢止。
玉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9月11日印發
來源:玉溪日報
編輯:楊子瑩
審核:徐鳳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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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玉溪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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