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懷孕享受什麼待遇?一、懷孕女職工的休假标準,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職工懷孕享受什麼待遇?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一、懷孕女職工的休假标準
懷孕女職工順産生育享有98天産假、80天獎勵假
二、生育津貼及工資發放标準
懷孕女職工順産生育享有98天産假,如果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女職工購買社保,産假期間支付生育津貼,通常情況下是由用人單位先墊付支付工資,在女職工休假結束後向社保申請生育津貼。80天獎勵假按照正常出勤時間的勞動發放。
生育津貼工資标準:女職工依法享受産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假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按照女職工應得的全部勞動報酬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補貼等貨币性收入。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低于女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按照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标準計算。女職工享受假期前在用人單位工作未滿12個月的,按照其實際參加工作的月份數計算。
獎勵假工資标準:女性職工産後獎勵假期間的工資應該按照職工正常出勤情況下的應得工資計算,但加班工資、高溫津貼、支付周期超過一個月或者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勞動報酬除外。
理解與适用:
1.正常出勤情況下的應得工資計算怎麼理解?
未扣除個稅、社保個人部分、公積金個人部分等項目前的應發工資。
2.支付周期超過一個月或者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勞動報酬具體指哪些項目?
主要指季度獎、半年獎、年終獎、年底雙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結算的業務提成、特殊情況下支付的津貼、補貼等。
3.與勞動者崗位密切關聯的夥食補貼、通訊補貼、交通補貼等項目是否要照常支付?
如果上述補貼是固定發放的工資項目和數額,獎勵假期間要照常發放。如果是勞動者上班才能享受并且是實報實銷的,用人單位原則上可以不用支付。
4.勞動者在獎勵假期間回原單位上班,除獲得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外,還能否再享受法定的獎勵假期間工資?
原則上不能,勞動者獎勵假期間回原單位上班,視為對獎勵假工資的放棄,屬于自身的權利處分,但是用人單位自願支付的除外。
附:法律依據
一、懷孕女職工的休假天數
1.《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别規定》第七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産假,其中産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産的,增加産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産假15天。
2.《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獎勵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産假。在規定假期内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二、懷孕女職工休假的生育津貼發放
(一)法律依據
1.《廣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别規定>辦法》
第13條規定:“女職工按照規定休産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假的,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或者欠繳生育保險費,造成女職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本省及所在統籌地區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标準向女職工支付費用;其中生育津貼低于女職工原工資标準的,用人單位還應補足差額部分。”
前款所稱女職工原工資标準,是指女職工依法享受産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假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按照女職工應得的全部勞動報酬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補貼等貨币性收入。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低于女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按照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标準計算。女職工享受假期前在用人單位工作未滿12個月的,按照其實際參加工作的月份數計算。
2.《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
第15條
職工應當享受的生育津貼,按照職工生育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時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再乘以規定的假期天數計發。
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按照本單位上一自然年度參保職工各月繳費工資之和,除以其各月參保職工數之和确定。
本年度新參保的用人單位,生育津貼以該單位本年度參保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
[例:吳女士2020年6月順産一胎,享受生育津貼天數為98天,吳女士所在單位2019年每月有10位職工參保,每位職工每月申報工資為6000元,則吳女士所在單位可領取到的生育津貼為:(6000*10*12)/(10*12*30)*98=19600元。]
第16條
職工享受生育津貼的假期天數,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女職工生育享受産假:順産的,計98天;難産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
(二)女職工終止妊娠享受産假:懷孕未滿4個月終止妊娠的,根據醫療機構的意見,計15天至30天;懷孕4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終止妊娠的,計42天;懷孕滿7個月終止妊娠的,計75天。
(三)職工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取出宮内節育器的,計1天;放置宮内節育器的,計2天;施行輸卵管結紮的,計21天;施行輸精管結紮的,計7天;施行輸卵管或者輸精管複通手術的,計14天。
同時存在兩種以上計劃生育手術情形,或者同時存在生育和計劃生育手術情形的,合并計算享受生育津貼的假期天數。
第17條
職工按照規定享受的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原工資标準先行墊付,再由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按照規定撥付給用人單位。有條件的地級以上市可以由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委托金融機構将生育津貼直接發放給職工。
職工已經享受生育津貼的,視同用人單位已經支付相應數額的工資。生育津貼高于職工原工資标準的,用人單位應當将生育津貼餘額支付給職工;生育津貼低于職工原工資标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職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貼,按照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本條所稱職工原工資标準,是指職工依法享受産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職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參加工作未滿12個月的,按其實際參加工作的月份數計算。
職工按照規定享受産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其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原工資标準逐月墊付,再由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按照規定撥付給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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