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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歲員工猝死比亞迪

職場 更新时间:2024-06-29 02:58:00

36歲員工猝死比亞迪(比亞迪員工猝死)1

資料圖。圖/IC photo

日前,比亞迪36歲員工王江龍(化名)猝死在出租屋一事,引發輿論關注。據報道,該員工于2009年進入該企業上班,出事之前在物流崗位工作。家屬稱其工作強度大,月工資六七千元。17日當晚,企業方與王江龍家屬在轄區派出所協商後達成一緻:除退還公積金社保等之外,企業一次性支付王江龍家屬20萬元。

盡管這是所有人都不願意看到的悲劇,但我們不得不承認,類似的員工猝死現象,早已不是個案。王江龍去世引發外界更多的關注,主要原因或許還是他所在企業,是國内大名鼎鼎的頭部車企。

目前,員工家屬與企業已就善後事宜達成共識,王江龍的死因是否與工作有直接關系,賠償又是否合理,這些疑問和争議,至少在其家屬與企業之間已畫上了一個句号。但是,王江龍生前的工作狀态,卻值得我們給予更多公共視角的關注,也應該引起一些公共性反思。

工作打卡記錄顯示,王江龍在10月份有26天工作時長都在12小時左右。并且,從10月28日到11月3日,他連續上了7個夜班,其中6個班工作時長都在12小時左右。事發前一天的11月3日,他早上8時05分下班,當天19時38分上班,至4日零時39分請假下班。

如此連續上夜班,且均屬于超長時間堅守崗位,這和他的悲劇之間是否有必然關聯,家屬與外界很難不關聯解讀。

我國勞動法明确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若用人單位由于生産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

也就是說,在勞動法的範疇内,王江龍每月最多隻能有12天的工作時長可以達到11小時。以此來看,至少其個人生前的打卡記錄所顯示的工作時長,已明顯違反了勞動法規定的上限。

那麼,像王江龍這樣的嚴重違反勞動法規定的加班現象,在涉事企業到底是個例還是常态?企業有必要向社會作出回應。據報道,當地勞動監察部門已經介入此事進行調查。

36歲員工猝死比亞迪(比亞迪員工猝死)2

8月26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聯合發布超時加班勞動人事争議典型案例。圖/最高人民法院官網截圖

近些年,加班話題時常引發讨論,最受關注的當屬互聯網公司的“996”現象。今年8月,最高法院與人社部在聯合發布的超時加班典型案例中正式明确,“996”嚴重違反法律關于延長工作時間上限的規定。今年以來,一些互聯網大廠紛紛取消大小周等工作制,也算是給出了積極回應。

但在互聯網大廠加班現象受到高度關注,并且被一定程度糾偏的當下,我們可能仍忽略了一個重要常識,那就是一些傳統行業的加班現象,可能同樣有過之而無不及,卻沒有得到足夠的關注。

可作為注腳的是,某社交平台上有一個“究竟是互聯網加班狠還是制造業工廠加班狠?”的問答。在公布的答案中,絕大多數網友都認為“工廠加班狠”。并且有網友指出,工人加班現象得不到應有的關注,“大家看不到他們的痛苦”。

必須承認,由于行業不同,生産方式不一樣,制造業等傳統産業的從業者作息安排,難以一刀切地按照八小時來計算。但是,在尊重行業特殊性的基礎上,企業也不能違反法律規定,必須保障從業者的合法勞動權益。至少,他們真實的工作狀況,應該被更多看見,也不應該成為勞動法執行的盲區。

這些年,推動制造業升級已成為行業共識,但這種升級裡面,不應該少了從業者的權益保護升級。讓王江龍這樣的傳統行業從業者的悲劇少點再少點,這是勞動者權益保護應該突破的“痛點”,也是制造業升級必須有的自覺。

特約評論員 | 吳振(媒體人)

編輯 | 徐秋穎

實習生 | 黎志棟

校對 | 李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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