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打工人,勞動合同對我們來說至關重要,那麼合同到期了,公司不續簽,還能跟公司要賠償麼?
經典案例肖明在華呐娛樂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五年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肖明月薪兩萬元。該五年勞動合同到期之前半個月,華呐公司出于節省成本的考慮,通知肖明不再續簽勞動合同,讓其早日尋找新工作。
肖明不滿公司不賠償的行為,于是向華呐公司索要經濟補償金,但被公司拒絕。後來一紙訴書直接告到勞動仲裁委員會那邊,要求華呐公司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100000元。華呐公司答辯稱:公司并未提前與肖明解除勞動合同,而是合同自然到期終止;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乍聽一下很合理,但實際上要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勞動合同到期的,除非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故華呐公司應當支付肖明5個月工資标準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修改前,企業不續簽,确實無需給經濟補償金
從2008年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後,這個問題其實就不應該有争議!
2008年之前,勞動合同到期終止不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但勞動合同法對此作了新規定,該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也就是說從2008年起,凡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勞動合同自然到期終止的,用人單位不願續簽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相應工作年限的經濟補償金。案例中華呐公司與肖明的五年期勞動合同到期,華呐公司主動表示不願續簽,當然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公司換陰陽合同變相逼人走怎麼辦?
有人也說了,那麼原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提供一份工資啊工作地點等均不利于勞動者的新合同,變相逼迫讓勞動者不願簽訂,能否以此規避支付經濟補償金?
這種方法同樣是不可取的哦!該法條明确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的新勞動合同必須是維持或者提高原勞動合同的條件,如果降低條件的話,勞動者有權拒絕,并且是因為公司原因導緻無法續簽合同的,用人單位仍然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公司到底得賠多少?1. 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14條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則屬于違法行為,是需要支付勞動者2N的賠償金的!
2. 如果單位維持或提高原來勞動條件的,但是員工不續簽的,則不需要進行經濟賠償;因此續簽合同并不是可以拿來要求公司漲薪的時期,公司方有權維持原有勞動合同的條件僅需續簽;
3. 如果單位降低原有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那麼就需要經濟賠償,按照工作1年支付1個月的标準進行賠償。
學點合同法,工作創業不被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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