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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欠費超過6個月自動注銷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30 11:28:17

近日一則關于手機欠費的消息上了微博熱搜。湖北襄陽電信用戶黃女士在辦理電信手機号時偶然發現,其名下已經有一個号,而且還欠費7700元,而這個号早在5年前就已經停機。那麼到底是黃女士的故意違約還是電信公司的霸王條款呢?

電信欠費超過6個月自動注銷(女子停機5年欠費8000元)1

為何一個停機5年的手機号竟然能欠費近8千?

據黃女士稱,5年前(2014年)曾在中國電信辦理過電信的寬帶業務,當時獲贈了一張電話卡和一部手機。手機用了一段時間後,發現信号不好就不用了,但現在卻發現手機号并沒有自動銷号,而且一直在扣費。

而據中國電信湖北襄陽航空路營業廳值班經理解釋稱,在辦理入網時黃女士參加的是合約機活動,協議是2年,但實際上幾個月就不用了,也沒有辦理任何手續,從而導緻欠費,剩下的費用則是欠費所産生的滞納金等。對于營業廳給出的解釋,黃女士明顯不認可。她稱“5年内我從來沒有用過,手機也是停機,憑什麼收我費用呢?”。

中國電信襄陽分公司辦公室主任進一步解釋稱,黃女士是2014年4月5日辦理的189元套餐,當時拿走了一個1895元的手機,用了三個月就送給朋友了。黃女士所拿手機是合約機,沒有履行合約,當然要計費,而且手機沒有銷号,2年合約内不交費就一直計費,就有滞納金,這些都是系統自動記賬的。“律師也說過,簽訂了合同就按照合同來”。

本起事件争議的焦點在于:一、手機欠費後是否可以繼續扣費;二、什麼時候自動銷号;三、合約手機未銷号産生高昂欠費到底算不算電信公司的霸王條款?

中國電信對于銷号是這樣規定的,一般欠費停機三個月的都會自動銷号,但如果是合約機則合約未到期不能銷号。不管消費者用還是不用,都是自動扣費,直到扣到合約期滿為止。

電信欠費超過6個月自動注銷(女子停機5年欠費8000元)2

合約手機未銷号産生的高昂費用是否算霸王條款?

《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确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第四十條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無效。

我國《合同法》從維護公平、保護弱者出發,對格式條款做了限制:第一,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有提示、說明的義務,應當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并按照對方的要求予以說明;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當事人主要義務、排除對方當事人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第三,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筆者以為,消費者收到的欠費通知中所稱的“滞納金”相當于違約金,在和客戶簽協議時,通訊運營商有提示客戶注意的義務,否則,這種單方面加重客戶義務的條款,是無效的。

電信欠費超過6個月自動注銷(女子停機5年欠費8000元)3

此外,就本起事件而言,黃女士違約在先,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至于滞納金是否合理、要交多少,這要看當時雙方所簽協議是否有相關規定。根據國内合同法相關規定,滞納金是有一定限額的。滞納金必須要在合理的限額内,不能與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相差太大。

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現實生活中,誠信很重要。電信、移動推出合約卡,與用戶形成一種契約即合同,一方如若有違約行為便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随着社會信用體系的完善,對于手機合約卡的使用,如沒有繳清欠費,證件号碼會被列入黑名單,以緻無法辦理手機業務及産生相應的滞納金。手機号停用,長時間欠費還可能導緻個人信用上産生污點,更可能被銀行納入信用體系的“黑名單”,今後客戶辦理貸款、信用卡等可能會有麻煩。

本期觀點律師 廣東國晖( 北京)律師事務所 李珍律師

這裡也提醒大家,不管手機卡還是銀行卡,如果不用了,還是應該及時注銷,以免給自己的信用帶來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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