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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企業未分配利潤為負數

圖文 更新时间:2025-01-21 10:09:15

當年企業未分配利潤為負數?建築企業财務報表中的“未分配利潤”虛高的原因主要是兩方面:一是建築企業缺乏成本票導緻“未分配利潤”虛高;二是必須滿足稅務當局要求的企業所得稅稅負率的被挂靠建築企業收取過低的管理費,從而導緻“未分配利潤”虛高具體分析如下:,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當年企業未分配利潤為負數?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當年企業未分配利潤為負數(建築企業财務報表)1

當年企業未分配利潤為負數

建築企業财務報表“未分配利潤”虛高的原因分析
  • 原創 肖太壽

建築企業财務報表中的“未分配利潤”虛高的原因主要是兩方面:一是建築企業缺乏成本票導緻“未分配利潤”虛高;二是必須滿足稅務當局要求的企業所得稅稅負率的被挂靠建築企業收取過低的管理費,從而導緻“未分配利潤”虛高。具體分析如下:

(一)“未分配利潤”虛高的原因一:缺乏合規的成本票

1、采購材料

在采購建築材料過程中,基于“要票更高價、部要票更低價的”壓低采購成本考慮,許多負責采購建築材料的人,選擇不要發票的低價采購策略,導緻沒有采購材料成本。

另外,有些特殊的建築原材料,例如:砂石料,輔料等無法提供發票,導緻無法抵扣成本、稅負重。

2、租賃設備

建築工程一步都會用到挖機、吊車、運輸車等設備,這些大型設備基本都是由個人提供租賃,很多個人名下無公司,就無法提供發票。

由于建築行業中缺乏成本票,導緻建築企業多繳納企業所得稅和稅後“未分配利潤”虛高現象。具有以案例分析如下:

1、案情介紹

實施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某某建築企業全是自營建築工程業務,在某一年度内的不含增值稅開票收入為1000萬元,發生的實際成本為960萬元,在實際支付的960萬元施工成本中,有40萬元是無法取得發票的施工成本,在企業所得稅前隻能扣除920萬元成本。假設該建築企業不計提盈餘公積,不存在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不向投資者分配利潤,适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請問該建築企業虛增多少“未分配利潤”?

2、虛增“未分配利潤”的計算分析

第一步:基于會計利潤計算的“未分配利潤”的計算過程。

該建築企業某一年度的實際“未分配利潤”為:(1000萬元-960萬元)-(1000萬元-960萬元)×25%=40萬元-10萬元=30萬元。

第二步:基于稅務利潤計算的“未分配利潤”的計算過程。

該建築企業某一年度的實際“未分配利潤”為:(1000萬元-920萬元)-(1000萬元-920萬元)×25%=80萬元-20萬元=60萬元。

第三步:虛高“未分配利潤”的金額。

由于該建築企業某一年度的無法取得發票的施工成本40萬元,導緻納稅減成本40萬元,從而導緻了該建築企業某一年度多繳納企業所得稅10萬元(40萬元×25%),虛高“未分配利潤”30萬元(40萬元-10萬元企業所得稅)。

因此,基于稅務利潤計算的“未分配利潤”60萬元比基于會計利潤計算的“未分配利潤”30萬元虛高出30萬元。但是該建築企業賬上或資産負債表或利潤表中的“未分配利潤”數據還是30萬元。

(二)“未分配利潤”虛高的原因二:必須滿足稅務當局要求的企業所得稅稅負率的被挂靠建築企業收取過低的管理費

目前,有些稅務局對其管轄的建築企業都有個要求:要求企業達到一定企業所得稅稅負率,例如:1%、1.5%。建築企業為了滿足當地稅務局的征管要求,往往以稅務當局要求達到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倒推計算出建築企業賬上的毛利潤率,然後以此毛利潤率倒推企業賬上的成本數據。而被挂靠的建築企業收取的管理費很低,結果導緻賬上的“未分配利潤”虛高。具體以案例分析如下:

1、案情介紹

實施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某某建築企業全是從事挂靠業務,注冊所在地稅務局要求其年度企業所得稅稅負率不得低于1%,而該建築企業向挂靠方收取的管理費用是開票金額的1%,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按照1%的企業所得稅稅負率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和相關成本全是挂靠方承擔,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義對外經營,以給挂靠方的名義對外統一獨立核算。假設該建築企業不計提盈餘公積,不存在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不向投資者分配利潤,同時假設該建築企業年度的開票金額為1000萬元(不含增值稅)人民币,适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請問該建築企業虛增多少“未分配利潤”?

2、虛增“未分配利潤”計算分析

第一,該建築企業年度的毛利潤率為4%,成本率為96%。

基于注冊所在地稅務局要求其年度企業所得稅稅負率不得低于1%的考慮,該建築企業的毛利潤率為4%(1%÷25%),成本率為96%(100%-4%)。

第二,該建築企業的年度成本為960萬元。

由于該建築企業年度的開票金額為1000萬元(不含增值稅)人民币,則該建築企業的年度成本數據為960萬元(1000萬元×96%)。

第三,該建築企業的應繳納的年度企業所得稅和稅後“未分配利潤”的計算。

該建築企業繳納的年度企業所得稅為10萬元【(1000萬元—960萬元)】×25%),賬上的名義稅後“未分配利潤”為30萬元【(1000萬元—960萬元)-10萬元】。

第四,該建築企業賬上的稅後實際“未分配利潤”的計算。

該建築企業向挂靠方收取的管理費用是開票金額的1%,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按照1%的企業所得稅稅負率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和相關成本全是挂靠方承擔的考慮,該建築企業賬上的稅後實際“未分配利潤”為10萬元(1000萬元的不含增值稅的開票金額×1%)。

第五,該建築企業賬上虛高的“未分配利潤”的計算。

該建築企業賬上虛高的“未分配利潤”為:20萬元(賬上的名義稅後“未分配利潤”為30萬元-賬上的稅後實際“未分配利潤”為10萬元)。

第六,虛高的20萬元“未分配利潤”哪裡去了?

由于本案例中的建築企業隻向挂靠方收取1%的管理費用(實際上是不含增值稅金額的開票金額),即該建築企業的年度稅後“未分配利潤”未10萬元,向稅務當局繳納的年度企業所得稅為10萬元,稅後“未分配利潤”的20萬元,已經支付給挂靠方,挂靠在賬上“其他應收款——挂靠方”或“預付賬款—挂靠方”。該支付給挂靠方的20萬元,是永遠不會回到該建築企業賬上。

因此,該建築企業賬上出現了永遠消除不了的往來款20萬元,賬上永遠虛高“未分配利潤”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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