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來說90年代的我們買斷工齡是違法的,很多地方正在糾正過去的錯誤做法。
買斷工齡,正常來說是不給職工繳納社保,支付一次性補償金後直接将職工推向社會。
如果說買斷時,已經給職工繳納了養老保險,那樣的職工退休時的工齡和繳費年限,是跟正常企業工作的職工一樣計算的。
不管是當時補繳的,還是後期買的後給補繳的。我們的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是按照累計計算,所以隻看累計數,不看什麼時候交的。
還有一個需要注意的點是,九二年之前我國是沒有我們現在的社保的。因此各地在辦理退休的時候,九二年之前,主要看職工檔案是否存在連續工齡。
如果是說國有企業固定工身份的話,即使沒有繳納保險也是視同工齡的。這一部分人就不存在着補交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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