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問答】
Q:華律師,您好,請問:對于人力資源管理涉及合同或協議簽署等,在使用公章,人力資源章,合同章等,法律效力有差别?
A:第一,關于人力資源管理使用人力資源專用章、合同章,公章或法人章的情況,是沒有明确的規定,但涉及到勞動争議相關問題的時候,仲裁或法院等會參照如下情況認定相關效力。
第二,公章是單位及法人最高效力的印章,如果能夠直接使用單位公章,法律效力最高,在中國國内公章印刻需要在公安部門備案,因此公章的效力是最高。
第三,如果在人力資源管理過程中,使用合同章則風險較大,因為合同專用章多使用于商事或經濟合同,而勞動合同或解除協議也不同于一般的商事合同,因此其效力存在較大的問題。
第四,公司在人力資源管理過程中使用人力資源部專用章,法律效力也多認可其效力,雖然人力資源專用章屬于部門章,具有對内效力,包括内部人事任免、處罰、通告發布等,必要時也有相應的對外效力,例如解除協議書或解除通知書或離職證明書加蓋人力資源部專業章,多會被會認定代表單位行使人力管理職權。
【管理提示】
涉及到公司内部存在多枚印章的情況,應該加強印章管理,并通過制度明确印章管理、印章申請流程、印章使用登記,同時明确印章管理者的責任等,避免未經授權的情況下,私自加蓋印章給單位産生不必要法律糾紛。另外,如果涉及到人力資源管理過程中需要大量使用印章,并且申請公章存在困難的情況,建議可以申請電子印章,并在公安局做相應備案,如此則加蓋電子印章也将具有實體公章的法律效力。
聲明:文章内容僅供參考,不作為針對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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