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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不贍養父母霸占了房産怎麼辦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0-05 11:28:54

兒子不贍養父母霸占了房産怎麼辦(兒子不願養母親)1

衆所周知,父母與子女是最親近的直系血親,所以在大多數人看來,一旦父母過世,繼承開始,子女理應成為繼承父母遺産的最優先繼承人,畢竟父母不将遺産留給自己的子女,難道還會送給外人不成?如果從法律的角度看繼承問題,在有遺贈扶養協議、遺囑等存在的情況下,“父(母)死子(女)繼遺産”的事情或許就沒那麼簡單了。

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柳北區人民法院依法對一起遺贈扶養協議糾紛案作出一審裁判,判決被繼承人的前夫作為《遺贈扶養協議》扶養人,盡職履行照顧義務,獲得協議約定遺産的案件。案件經二審終審維持原判,現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基本案情

戴某是柳州市柳北區某村村民,2013年城鄉改時因自建房拆除獲得一套150㎡的安置房作為補償。因看病急需用錢,戴某與征地辦協商,将原分配的150㎡安置房換成了90㎡加補償款20多萬元。2020年3月,年事已高的戴某因病離世。

戴某生前曾有過兩段婚姻。第一段婚姻,戴某與男方龐大某于1986年結婚,二人婚姻期間共同生育一子龐小某,龐大某于1992年因故離世;第二段婚姻,2012年戴某與男方蔡某經人介紹認識并于2014年登記結婚,婚後未生育或收養子女,後二人因感情不合于2017年經法院調解離婚。

戴某在結束第二段婚姻後,于2019年開始病情逐漸惡化,由于長期卧床,需要人陪護照顧,而早年拆遷獲得的20多萬補償也已用得所剩無幾,戴某于是求助兒子龐小某,龐小某不但不顧不理,而且還表示不願意負擔母親日後的治療費用。傷心無奈之下,戴某找到前夫蔡某協商扶養及其過世後的殡葬事宜,并在律師的見證下簽訂了協議書,詳細約定了醫療、飲食起居等生活安排及扶養遺贈等事項的權利義務。協議中明确約定,前夫蔡某如能按該協議書約定事宜盡職盡責履行義務,待戴某過世之後,其名下90㎡安置房的房屋權益則贈與蔡某。

戴某與蔡某簽訂上述後,蔡某依約履行義務直至戴某離世。但當蔡某處理完戴某的身後事,拿出《協議書》主張自己的權利時,卻遭到了龐小某的強烈抵觸。因龐小某拒絕配合蔡某完成戴某名下房屋的過戶手續,且經多次協商無果,2021年12月,蔡某将龐小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蔡某合法繼承戴某名下房屋。

審判過程

2022年2月,柳北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該案。庭審中,雙方圍繞究竟是以《協議書》還是以法定繼承形式繼承戴某名下房屋各執一詞。

蔡某訴稱

蔡某訴稱,其與被繼承人戴某是在戴某無錢醫病又急需人陪護照顧,而自己兒子卻不顧不理的情況下簽訂的協議書,是由戴某先行聘請律師商議并草拟《協議書》,後找到蔡某協商後,雙方是在律師見證下自願簽訂的。其已依約盡職盡責履行了扶養義務,并妥善辦理好戴某喪葬身後事,應按照協議約定内容繼承房産。

龐小某辯稱

龐小某辯稱,其不同意蔡某的觀點。

第一,蔡某出示的《協議書》并非是被繼承人戴某的真實意思表示,當年戴某因看病急需用錢,在特殊的情況下,戴某被迫才與蔡某簽訂了協議;

第二,蔡某并未按《協議書》約定履行義務,且《協議書》中約定的權利義務也不對等,蔡某扶養照顧、安葬戴某僅花費數萬元,卻約定其在履責後能獲贈價值百萬房屋,顯然是不公平、不對等的;

第三,子女是父母最親近的人,父母生病子女當然會出錢出力,況且子女繼承父母遺産是天經地義的事,從來沒有見過父母的遺産不留給子女,而送給外人的事情。龐小某表示,戴某名下的房屋應按法定繼承處理,對于蔡某扶養、喪葬支出的開銷,可以從戴某的遺産中扣除。

判決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繼承人戴某與蔡某簽訂的《協議書》,性質上屬于遺贈扶養協議,協議簽訂過程是在見證人的見證下簽訂完成的,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認。

關于龐小某主張蔡某未盡約定義務的觀點。法院根據現有證據所查明的事實,蔡某對戴某生前盡了照顧義務,在戴某死後也為其處理了殡葬等事宜,法院認為蔡某有權依據協議約定取得戴某名下房屋。

關于龐小某主張其作為子女也有出錢出力照顧母親戴某,子女理應天經地義繼承父母遺産的觀點。

首先,戴某在疾病纏身,無錢醫治、無人照顧的情況下,與蔡某簽訂《協議書》,約定由蔡某對戴某進行照顧、支付醫療費并處理喪葬事宜,戴某将其财産贈與給蔡某,系戴某對自身權益的處分,不違反法律的規定,應認定有效。龐小某作為戴某的兒子,在戴某患病情況下未履行其本該承擔的主要贍養、照顧義務,在戴某去世後又以對法定繼承人明顯不公為由,主張法定繼承分配案涉房屋,有悖常理,法院對于其主張不予支持;其次,戴某與蔡某簽訂《協議書》,并不排斥其他親屬、朋友基于親情、友情對戴某進行照顧,故法院對于龐小某的上述辯稱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法院依法判決原告蔡某受遺贈取得戴某名下房屋的所有權利。

龐小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我國法律規定的繼承方式有三種,即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和遺贈扶養協議。法定繼承是由按照法律規定的繼承順序直接繼承;遺囑繼承是依照被繼承人生前遺囑進行繼承;遺贈扶養協議是遺贈人與扶養人訂立的,以被扶養人生養死葬及财産的遺贈為内容的協議,這類協議在我國的社會生活和司法實踐中已有相當成熟的經驗,它常常能在老人自主、自願的情況下,更好的滿足老人晚年所需的物質供養、精神支持或陪伴。但由于受遺贈人大多與被扶養人沒有直接的親屬關系,甚至可能是由法定繼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組織擔當,有着較強的商事性,加上有償遺贈付出的金錢可能大于、等于或小于受遺贈人所取得遺産的價值,導緻繼承開始後,法定繼承人往往因為沒能分到遺産或少分遺産,而産生強烈的抵觸情緒。

本案中,被繼承人的兒子正是因為存在無法理解、無法接受為何其沒能繼承母親遺産這種抵觸情緒,從而導緻與受遺贈人發生了繼承糾紛。在案件審理的過程中,被繼承人的兒子一直表達的是因自己可能無法繼承房産而産生的強烈抵觸情緒,卻從未有自己對母親是否盡孝贍養的反思,這着實令人唏噓。

根據案件證據,還原到被繼承人與前夫簽訂協議的畫面,不難發現無助老人向子女求助,當确定子女不願意履行贍養義務時,最後選擇通過法律途徑,尋求了一條有人願意為其養老送終的解決“方案”。作為子女本身,既然選擇了“贍養老人不盡孝”,那繼承開始也就“遺産無份莫懊惱”。尊老敬老愛老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而贍養老人是每個成年子女應盡的法定義務。每個子女都應當懷揣着一顆尊重老人、敬愛老人的心,盡心竭力奉養好自己的父母,使其安度晚年,讓尊老敬老愛老傳統美德成為能繼承到的最好“遺産”。

法條鍊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财産,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将個人财産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将個人财産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廣西高院)

來源:平安廣西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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