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綜合地價補償标準?在農村征地拆遷中,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是補償的重要組成部分,這部分補償通常是根據征地統一年産值标準或者區片綜合地價進行确定的那麼,統一年産值與區片綜合地價有什麼共同之處,又有什麼區别呢?,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土地征收綜合地價補償标準?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在農村征地拆遷中,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是補償的重要組成部分,這部分補償通常是根據征地統一年産值标準或者區片綜合地價進行确定的。那麼,統一年産值與區片綜合地價有什麼共同之處,又有什麼區别呢?
一、價格測算依據
根據《關于開展制訂征地統一年産值标準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規定,制訂征地統一年産值标準要考慮被征收耕地的類型、質量、農民對土地的投入、農産品價格及農用地等級等因素,在主導性農用地類别和耕作制度條件下,以前三年主要農産品平均産量、價格及相關附加收益為主要依據進行測算。
制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時,要考慮地類、産值、土地區位、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關系、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多方面因素,進行綜合測算。已按《農用地估價規程》完成農用地征用價格評估的地區,要充分考慮評估結果。
二、共同之處
征地區片綜合地價與統一年産值的共同之處有:及時動态調整标準、保障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制定時均應組織聽證。
三、二者區别
當然,二者也是有區别的。區片綜合地價更為科學、全面,而統一年産值标準則更為基礎。上述《通知》指出“東部地區城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确定的建設用地範圍,應制訂區片綜合地價;中、西部地區大中城市郊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地區,也應積極推進區片綜合地價制訂工作;其他暫不具備條件的地區可制訂征地統一年産值标準。”由此可以看出,區片綜合地價更能客觀、全面的反映土地價值,更為“先進”,而統一年産值标準則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實踐中若“區片綜合地價”計算、調整不當,得出的補償結果有可能反而低于“統一年産值标準”。
在土地征收中,當被征收人認為征地補償數額偏低時,不妨關注一下地方政府适用的補償标準依據,明确統一年産值标準或者區片綜合地價是否過低。如果發現标準經制定之後,一直未動态調整的,被征收人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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