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編制依據及适用範圍
編制依據
1.1、《砌體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203-2011
1.2、《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 GB50204-2015
1.3、 施工現場牆體砌築範例
适用範圍:
本規定适用于燒結普通磚、燒結多孔磚、蒸壓灰砂磚、粉煤灰磚等砌體工程。
二、 基本規定
2.1 熟悉施工圖
工程師必須熟悉建施施工總說明中的砌體工程的有關要求,按照圖面的砌體、砂漿材料的相關參數,結合現場實際情況,組織工程技術人員讨論是否采用施工圖規定材料。如根據實際情況變更材料,必須由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和設計單位同意,并有書面變更文件方可實施。
根據施工圖紙預算砌體工程材料工程量,向公司采購部提出合理的材料采購計劃;
2.2 砌築材料的規定
規範3.0.1 條規定:砌體工程所用的材料均應有産品的合格證書、産品性能檢測報告和取樣送檢複試報告。塊材、水泥、鋼筋、外加劑等尚應有材料主要性能的進場複驗報告。嚴禁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複試試驗的要求
每一生産廠家的磚到現場後,按燒結磚15萬塊、多孔磚5萬塊、灰砂磚及粉煤灰磚10萬塊各為一驗收批,抽檢數量為一組。磚和砂漿試塊試驗報告必須與檢驗批對應。且實驗室檢測合格方可用于工程中。
3.2 水泥的規定
(1)水泥進場驗收:
水泥進場應根據采購合約規定的水泥品種、級别、包裝或散裝倉号、出廠日期等進行檢查,并有完整的質量保證資料:合格證、性能檢驗報告和備案證明文件等方可進場存放在水泥庫。
(2)複試試驗的要求
水泥進場使用前,應分批對其強度、安定性進行複驗。檢驗批應按同一生産廠家、同一等級、同一品種、同一批号且連續進場的水泥,袋裝不超過200t為一批,散裝不超過500t為一批,每批抽樣不少于一次。
(3)當在使用中對水泥質量有懷疑或水泥出廠超過三個月(快硬矽酸鹽水泥超過一個月)時,應複查試驗,并按其結果使用。 不同品種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3.3 砌築砂的規定
砂:用中砂,配制M5以下砂漿所用砂的含泥量不超過10%,M5及其以上砂漿的砂含泥量不超過5%,使用前用5mm孔徑的篩子過篩。
3.4 原材料送檢取樣規定
檢測報告樣闆
四、砌築砂漿的規定
4.1 配制水泥石灰砂漿時,不得采用脫水硬化的石灰膏。消石灰不得直接使用于砌築砂漿中。
4.2砌築砂漿應通過試配确定配合比。當砌築砂漿的組成材料有變更時,其配合比應重新确定,砂漿現場拌制時,各組分材料應采用重量計量。
施工中當采用水泥砂漿代替水泥混合砂漿時,應重新确定砂漿強度等級。
4.3 砂漿拌制:砌築砂漿應采用機械攪拌,投料順序為:砂→水泥→摻合料→水,自投料完算起,攪拌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水泥砂漿和水泥混合砂漿不得小于2min;
(2)水泥粉煤灰砂漿和摻用外加劑的砂漿不得少于3min;
(3)摻用有機塑化劑的砂漿,應為3~5min。
4.4 砂漿應随拌随用,砂漿應在3h内使用完畢,當施工期間最高氣溫超過30℃時,應在拌成後2h内使用完畢。 攪拌砂漿時必須有配比看闆(并挂設在攪拌機入料口的前方)
4.5、砂漿試塊的制作
4.4.1 抽取數量:每一檢驗批且不超過250m3砌體的各種類型及強度等級的砌築砂漿,每台攪拌機應至少抽檢一次。
4.4.2 檢驗方法:在砂漿攪拌機出料口随機取樣制作砂漿試塊(同盤砂漿隻應制作一組試塊,每組試塊6塊,規格70.7mm×70.7mm× 70.7mm),最後檢查試塊強度試驗報告單。
4.4.3 砌築砂漿試塊強度驗收時其強度合格标準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同一驗收批砂漿試塊抗壓強度平均值必須大于或等于設計強度等級所對應的立方體抗壓強度;同一驗收批砂漿試塊抗壓強度的最小一組平均值必須大于或等于設計強度等級所對應的立方體抗壓強度的0.75倍。
注:1、砌築砂漿的驗收批,同一類型、強度等級的砂漿試塊應不少于3組。當同一驗收批隻有一組試塊時,該組試塊抗壓強度的平均值必須大于或等于設計強度等級所對應的立方體抗壓強度。
2、砂漿強度應以标準養護,齡期為28d到試塊抗壓試驗結果為準。
五、磚砌體砌築工藝标準
5.2 作業準備
5.2.1 機具準備
(1)主要機械:塔吊(如已有可以利用)、井架、上料平台、小型電動提升機等,根據現場施工實際情況進行選擇,安裝。
(2)主要機具:應備有砂漿攪拌機、大鏟、線墜、鋼卷尺、灰槽、小水桶、磚刀、小線、掃帚、靠尺等。
根據施工圖和現場的進度情況,制定合理的人工、材料、機具部署計劃。
5.2.2 測量放樣
牆體砌築前必須在基層或柱表面、牆體外側彈出建築基準線(軸線),再根據牆體基準線(軸線) 放樣牆體外邊線。并根據設計放出構造柱的位置和門窗洞口的位置。
規範第3.0.2 條規定:砌築基礎前,應校核放線尺寸,允許偏差應符合表3.0.2的規定。
5.2.3 磚澆水
粘土磚(多孔磚)必須在砌築前一天澆水濕潤,一般以水浸入磚四邊1.5mm為宜,含水率為10%~15%,常溫施工不得用幹磚上牆;雨季不得使用含水率達飽和狀态的磚砌牆;
5.2.4 用輕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或蒸壓加氣混凝土砌塊的牆體,牆底部應砌燒結普通磚或多孔磚,或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或現澆混凝土搗牆等,其高度不宜小于200mm,寬度同砌塊寬度。
2.5 中型混凝土砌塊排列:
按砌塊排列圖在牆體線範圍内分塊定尺、劃線。排列砌塊的方法和要求如下:
(1)砌塊砌體在砌築前,應根據工程設計施工圖,結合砌塊的品種、規格、繪制砌體砌塊的排列圖,經審核無誤,按圖排列砌塊。
(2)砌塊排列應從地基或基礎面、±0.00面排列,排列時盡可能采用主規格的砌塊,砌體中主規格砌塊應占總量的75%~80%。
(3)砌塊排列上、下皮應錯縫搭砌,搭砌長度一般為砌塊的1/2,不得小于砌塊高的1/3,也不應小于150mm,如果搭錯縫長度滿足不了規定的壓搭要求,應采取壓砌鋼筋網片的措施,具體構造按設計規定。
(4)外牆轉角及縱橫牆交接處,應将砌塊分皮咬槎,交錯搭砌,如果不能咬槎時,按設計要求采取其它的構造措施;砌體垂直縫與門窗洞口邊線應避開同縫,且不得采用磚鑲砌。
5.3 牆體砌築
5.3.1 盤角:
砌磚前應先盤角,每次盤角不要超過五層,新盤的大角,及時進行吊、靠。如有偏差要及時修整。盤角時要仔細對照皮數杆的磚層和标高,控制好灰縫大小,使水平灰縫均勻一緻。大角盤好後報與相關工程師檢查,平整和垂直完全符合要求後,再挂線砌牆,如不合格須及時進行修正,直至合格後方能進行下一道工序
5.3.2 挂線:砌築一磚半牆必須雙面挂線,如果長牆幾個人均使用一根通線,中間應設幾個支線點,小線要拉緊,每層磚都要穿線看平,使水平縫均勻一緻,平直通順;砌一磚厚混水牆時宜采用外手挂線,可照顧磚牆兩面平整,為下道工序控制抹灰厚度奠定基礎。
5.3.3 砌磚時磚要放平,砌磚一定要跟線,“上跟線,下跟棱,左右相鄰要對平”。标準磚、多孔磚、小型混凝土砌塊灰縫應控制10mm誤差±2mm;加氣混凝土砌塊水平和豎向灰縫宜為15和20 mm,用尺量10皮磚砌體高度折算。在操作過程中,要認真進行自檢,如出現有偏差,應随時糾正。嚴禁事後砸牆。砌築砂漿應随攪拌随使用,一般水泥砂漿必須在3h内用完,水泥混合砂漿必須在4h内用完,不得使用過夜砂漿。
5.3.4 砌築方法宜采用“三一”砌築法,即一鏟灰、一塊磚、一揉壓的砌築方法。當采用鋪漿法砌築時,鋪漿長度不得超過750mm,施工期間氣溫超過30℃時,鋪漿長度不得超過500mm。
5.3.5 磚牆每日砌築高度不得超過1.8m;磚牆工作段的分段位置,宜設在變形縫、構造柱或門窗洞口處;相鄰工作段的砌築高度不得超過一個樓層高度,也不宜大于4m。
5.4 砌築順序應符合下列規定:
5.4.1 基底标高不同時,應從低處砌起,并應由高處向低處搭砌。
5.4.2 砌體的轉角處和交接處應同時砌築。當不能同時砌築時,應按規定留槎、接槎,一般預留斜槎,斜槎長度為高度的2/3。(詳簡見後)
5.4.3 在牆上留置臨時施工洞口,其側邊離交接處牆面不應小于500mm,洞口淨寬度不應超過1m。
5.5 留槎與植筋:
外牆轉角處應同時砌築。内外牆交接處必須留斜槎,槎子長度不應小于牆體高度的2/3(踏步槎)。分段砌築位置應在變形縫或門窗口角處,隔牆與牆或柱不同時砌築時,可留陽槎加預埋拉結筋。
沿牆高按設計要求每50cm預埋φ6鋼筋2根,埋入長度從留槎處算起每邊均不應小于500 mm,對抗震設防烈度6度、7度的地區,不應小于1000mm;末端應有90°彎鈎。施工洞口也應按以上要求留水平拉結筋。
5.6、鋼筋綁紮
構造柱主筋必須垂直,箍筋水平,間距均勻,且四根主筋必須在箍筋角上,綁紮牢固,頂部必須與頂梁錨固鍊接(植筋)
5.7、模闆支設:
模闆支設前磚邊采用厚密封膠帶黏貼,模闆加固牢固,澆築混凝土時觀察是否漏槳,如發生異常停止澆築,整改後再繼續。構造柱外觀質量好與壞直接影響結構牆體驗收的評價。結構驗收後,粉刷前将膠條撕掉。
5.9、 施工注意事項:
5.9.1 不得在下列牆體或部位設置腳手眼:
120mm厚牆、料石清水牆和獨立柱;
過梁上與過梁成60°角的三角形範圍及過梁淨跨度1/2的高度範圍内;
寬度小于1m的窗間牆;
砌體門窗洞口兩側200mm(石砌體為300mm)和轉角450mm(石砌體為600mm)範圍内;
梁或梁墊下及其左右500mm範圍内;
5.9.2、洞口修補及設置
施工腳手眼補砌時,灰縫應填滿砂漿,不得用幹磚填塞。
規範3.0.7 條規定:設計要求的洞口,寬度超過300mm的洞口上部,應設置過梁。
擱置預制梁、闆的砌體頂面應找平,安裝時應座漿。當設計無具體要求時,
應采用1:2.5的水泥砂漿。
六、砌體施工安全技術要求
6.1、砌磚基礎時,應檢查和經常注意基坑土質變化情況,有無崩裂現象。堆放砌築材料應離開坑邊1m以上。
6.2、腳手架規定
6.2.1 腳手架構架和設置要求的一般規定:
腳手架的構架設計應充分考慮工程的使用要求、各種實施條件和因素,并符合以下各項規定:
6.2.2 構架尺寸規定:
(1)雙排結構腳手架和裝修腳手架的立杆縱距和平杆步距應≤2.0m。
(2)作業層距地(樓)面高度≥2.0m的腳手架,作業層鋪闆的寬度不應小于:外腳手架為750mm,裡腳手架為500mm。鋪闆邊緣與牆面的間距應為300mm、與擋腳闆的間隙應不大于100mm。當邊側腳手架不貼靠立杆時,應予可靠固定。
6.2.3、連牆點設置規定:
當架高≥6m時,必須設置均勻分布的連牆點,其設置應符合以下規定:
(1)門式鋼管腳手架:當架高≤20m時,不小于50m2一個連牆點,且連牆點的豎向間距應≤6m;當架高>20m時,不小于30m2一個連牆點,且連牆點的豎向間距≤4m。
(2)其他落地(或底支托)式腳手架:當架高≤20m時,不小于40m2一個連牆點,且連牆點的豎向間距應≤6m;當架高>20m時,不小于30m2一個連牆點,且連牆點豎向間距應≤4m。
(3)腳手架上部未設置連牆點的自由高度不得大于6m。
(4)當設計位置及其附近不能裝設連牆件時,應采取其他可行的剛性拉結措施予以彌補。
(5)小橫杆及拉牆杆的端頭伸出長度應為150mm。
6.2.4 腳手架應随砌随搭設,腳手架超過2.2m以上必須安裝外圍安全立網。
6.2.5 在腳手架搭設和使用過程中,必須随時進行檢查,經常清除架上的垃圾,腳手架上堆料不得超過規定荷載,堆磚高度不得超過3皮側磚,同一塊腳手闆上的操作人員不應超過二人。
6.2.6 牆身砌體高度超過1.2m以上時,應搭設腳手架。在一層以上或高度超過4m時采用腳手架必須支設安全網;采用外腳手架應設護身欄杆和擋腳闆後方可砌築。
6.2.7 不準用不穩固的工具或物體在腳手闆面墊高操作,更不準在未經過加固的情況下,在一層腳手架上随意在疊加一層。
6.3、垂直與水平運輸
運輸通道通暢,各類機具完好,嚴禁帶病作業。大于3m以上的牆體砌築必須設置垂直運輸工具或設備(如塔吊、井架)。如果無塔吊或井架,垂直運輸可根據現場施工情況考慮上料平台、物料提升機或簡易電動滑輪機。但嚴禁施工人員向上抛磚。
用于垂直運輸的吊籠、滑車、繩索、刹車等,必須滿足負荷要求,牢固無損;吊運時不得超載,并須經常檢查 ,發現問題及時修理。
用起重機吊磚要用磚籠;吊砂漿的料鬥不能裝得過滿。吊杆回轉範圍内不得有人停留,吊件落到架子上時,砌築人員要暫停操作,并避開一邊。
6.4、在樓層(特别是預制闆面)施工時,堆放機具、磚塊等物品不得超過使用荷載。
七、成品保護
7.1 牆體拉結筋、抗震構造柱鋼筋、大模闆混凝土牆體鋼筋及各種預埋件,暖衛、電氣管線等,均應注意保護,不得任意拆改或損壞。
7.2 砂漿稠度應适宜,砌牆時應防止砂漿濺髒牆面。
7.3 在吊放平台腳手架或安裝大模闆時,指揮人員和吊車司機要認真指揮和操作,防止碰撞已砌好的磚牆。
7.4 在高架進料口周圍,應用塑料薄膜或木闆等遮蓋,保持牆面潔淨。
7.5 尚未安裝樓闆或屋面闆的牆和柱,當可能遇到大風時,應采取臨時支撐等措施,以保證施工中牆體的穩定性。
7.6 如遇雨天及每天下班時,要做好防雨措施,以防雨水沖走砂漿,導緻砌體倒塌。
八、質量檢核标準
8.1 砌築質量有以下記錄,請工程師收集歸檔
(1)砂漿配合比設計檢驗報告單;
(2)砂漿立方體試件抗壓強度檢驗報告單;
(3)水泥檢驗報告單;
(4)各類型磚檢驗報告單;
(5)砂檢驗報告單;
(6)磚砌體工程檢驗批質量驗收記錄。
8.2 牆體砌築質量驗收标準(一)
8.2 牆體砌築質量驗收标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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