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高區法院審結一起僞造國家機關、公司印章案,趙某、許某沒有制作印章資質,卻刻制多枚國家機關印章和公司印章牟取私利,最終獲刑。
趙某經營一家文印店,許某為員工。今年4月24日,高區公安檢查該店時查獲各類印章88枚。印章名目繁多,有個人印章也有公司印章,甚至還有派出所、民政局等國家機關公章。經鑒定,部分涉及國家機關和企業的印章是僞造品。8月29日,趙某、許某因涉嫌僞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僞造公司印章罪,被公訴至高區法院。
趙某交代,文印店主要業務就是刻章,根據顧客需求,可以刻個人名章,也可以刻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公章。客源主要依靠朋友介紹,文印店樓下擺放着“刻章”廣告牌,部分客人是看到廣告進店刻章的。除對本地客戶,文印店也承辦異地業務。“假公章”用途不同收費不等,如派出所、民政局公章,蓋章一次收取50元;戶籍用章,蓋章一次收100元。
根據顧客證言,該店小有名氣,基本都是經熟人介紹業務,甚至有人認為該店就是派出所指定的刻章點。除僞造的印章,民警還在店内找到印章機、刻章機、數字标碼、印章模具等作案工具,查獲違法所得現金3580元。
法院查明,趙某在不具備相關資質的情況下,刻制多枚國家機關、公司印章謀取利益;許某明知印章是僞造品,仍幫助趙某制作文書并使用相關印章,二人行為構成僞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僞造公司印章罪。趙某系主犯,許某系從犯。
高區法院判決趙某犯僞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三萬元;犯僞造公司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二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五萬元。許某犯僞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犯僞造公司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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