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在澡堂裡洗澡時猝死
家屬索賠50萬被法院駁回”
近日,這則話題沖上同城熱搜
引發網友們的激烈讨論
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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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發生在2021年3月的一天,75歲的老劉獨自前往公共浴室洗澡,期間突然暈倒。随後,經現場人員呼救,浴室張老闆對其進行了搶救,并呼叫120。送醫後,經搶救無效後,于當天死亡,死亡原因為心髒猝死。
老劉家屬:
張老闆作為浴室的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雖然浴室内有警示标志,但是被告并未制止年事已高的劉某沐浴,應當對劉某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于是訴至法院要求浴室和其經營者張某連帶賠償各項損失50餘萬元。法院會支持嗎?
庭審中,被告浴室方覺得很冤枉
法院認為老劉的死亡與被告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張老闆及浴室的工作人員在發現老劉暈倒後,将其扶到更衣室,并進行了緊急搶救,同時也撥打了醫療急救電話,而且被告經營的浴室内有警示标志,已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安全保障義務是公共場所或公共設施管理人的一種法定義務,違反安全保障義務導緻他人損害的,應當适用過錯原則。
本案中,兩被告是否承擔責任的主要争議
在于對過錯的判斷
老劉進入被告經營的浴室洗澡,其與浴室已确立了合同關系。被告在其服務場所内對于消費者老劉的人身和财産負有安全保障義務。
早在浴室開業時,被告就張貼了警示,上面提示:“心髒病、高血壓、皮膚病、飲酒過量,謝絕洗澡,老人行動不便的,必須家人陪同”。同時,被告及浴室的工作人員在發現老劉暈倒後即将其扶到更衣室,并進行了緊急搶救,也及時撥打了醫療急救電話,因此,被告在事故發生後的處置并無不妥之處。
原告老劉家屬認為被告沒有及時制止老劉一人前往浴室沐浴。對于浴室而言,隻要其按規定履行了警示告知義務,而在老年浴客沒有明顯異常的情況下要求浴室制止浴客洗浴不符合經營常理和判斷标準,原告據此主張被告存在過錯過于嚴苛。老劉發生異常情況後,被告所采取的措施,尚屬及時、恰當,其已盡到浴室經營者應盡的義務。
據此
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判決後,原告不服上訴
二審維持原判
目前
本案判決已生效
對于法院的判決
絕大部分網友表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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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網友指出:
家人自己沒照顧好老人
還把責任推卸給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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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網友指出:
老齡老人沐浴必須要有陪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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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你怎麼看?
綜合上觀新聞、新聞晨報、網友評論等
來源: 東方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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