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和身份證年齡不一緻怎麼退休?來源:中工網我國法律對于職工退休年齡有着明确的規定辦理退休手續時,發現檔案記載的出生時間與身份證出生時間不一緻,就涉及到了對該職工出生時間的認定,應以哪個記載時間為準呢?,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檔案和身份證年齡不一緻怎麼退休?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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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對于職工退休年齡有着明确的規定。辦理退休手續時,發現檔案記載的出生時間與身份證出生時間不一緻,就涉及到了對該職工出生時間的認定,應以哪個記載時間為準呢?
事件
職工檔案記載出生日期與身份證不符 職工辦理退休時打起行政官司
1987年12月29日,南某經當地勞動局批準錄用為石家莊市A公司勞動合同制工人,《錄用勞動合同制工人登記表》上記載的南某出生日期為1958年9月。2011年2月23日,經人社部門批準,南某參加工作時間更改為1986年1月,同年6月7日,該局核準原告南某由農民合同制工人轉為城鎮合同制工人,《農民合同制工人轉為城鎮合同制工人審批表》上登記的南某的出生日期為1958年8月,參加工作時間為1985年1月。2013年4月12日南某被A公司移交至B公司,并同時填寫了《A公司移交職工情況登記表》,該表上登記的南某出生年月為1958年9月,參工時間為1986年1月,且南某在該表上已經對其基本情況進行了簽字确認。
2018年9月20日南某在《河北省參保人員退休核準表》上對其基礎信息核對無誤後簽字确認後,由其管理單位加蓋印章上報,同日,人社部門核準同意南某2018年9月退休,基本養老金從2018年10月計發。上述核對表已載明南某的出生日期為1958年9月,參加工作時間為1986年1月。
2019年1月2日,南某向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提出行政複議申請。南某認為,自己身份證記載的出生日期為1949年8月26日。《錄用勞動合同制工人登記表》編造自己的出生時間為1958年9月,該表未經本人核實和戶籍證明。此外,2009年9月23日《補繳養老保險費審批表》中,自己的的出生年齡為1949年8月26日,本人簽字認可,是合法合規完整記載的出生時間。據此,南某提出,石家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2013年12月16日和2015年8月3日答複處理意見,按本人檔案出生時間1958年9月辦理退休的文件規定,與勞社部(1999)8号和冀勞社(1999)24号兩個文件規定不符合,應予撤銷。要求依法依規以本人身份證出生時間和相關證據實際參加工作時間給予糾正确認;石家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批B公司填報表,申請人出生時間和參加工作時間不對,應核實正确。
河北省人社廳當日受理了南某的行政複議申請,經過審查,認為南某的《錄用勞動合同制工人登記表》中明确記載了南某出生年月為1958年9月,其原單位申報的《更改職工參加工作時間和接續連續工齡審批表》時提供的工資單等原始材料顯示,南某參加工作時間最早至1986年1月。依據《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号)第二條第二款以及《河北省勞動廳關于對部分臨時工轉為正式職工後工齡計算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冀勞辦[1994]46号)第二條之規定,結合南某的個人檔案,在《河北省參保人員退休核準表》中認定南某出生年月為1958年9月,參加工作時間為1986年1月,符合相關規定。對南某的其他行政複議申請事項因不屬于行政行為,予以駁回。2019年2月28日,河北省人社廳以石家莊市人社局核準的《河北省參保人員退休核準表》中對南某出生日期和參加工作時間的認定事實清楚,依據正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作出了維持的行政複議決定,并送達當事人。
此後,南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石家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2018年8月20日核準時,B公司申報的《河北省參保人員退休核準表》中對出生日期和參加工作時間的認定;撤銷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的行政複議決定。
結果
職工出生時間以檔案最先記載為準 職工訴求被駁回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南某的《更改職工參加工作,時間和接續連續工齡審批表》中記載,南某出生年月為1949年8月26日,原确定的參加工作時間為1987年12月,經人社部門批準參加工作時間更改為1986年1月。南某身份證上載明的出生時間為1949年8月26日。
法院認為,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号)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對職工出生時間的認定,實行居民身份證與職工檔案相結合的辦法。當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時不一緻時,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準。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養老保險處《關于職工退休審批中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函》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對職工出生時間的認定仍按照勞動部規定實行居民身份證與職工檔案相結合的辦法。當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出生時間不一緻時,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準,其中屬于直接從社會上招工的,以當時的招工手續中記載的出生時間為準。屬于從臨時工及其他臨時性人員轉招為正式職工的以臨時工登記表記載的出生時間為準。
本案中,從石家莊市人社局提交的南某招工檔案材料《錄用勞動合同制工人登記表》顯示,原告南某的出生日期為1958年9月,依據上述規定,當原告南某的檔案記載的出生年月與其身份證記載的出生年月不符時,應以招工檔案材料記載為時間為準,故石家莊市人社局局依據南某的招工檔案記載的出生日期認定南某的出生時間為1958年9月并無不妥。雖南某主張其《錄用勞動合同制工人登記表》中出生日期系被編造,但至庭審結束未提交相關有效證據予以證明,對此法院不予認可。從石家莊市人社局提交的南某的人事檔案可知,南某于1987年12月29日,被石家莊市勞動局批準招錄為勞動合同制工人,其參加工作時間應為1987年12月。2011年2月23日,經石家莊市人社局批準,南某參加工作時間更改為1986年1月。根據河北省勞動廳《關于對部分臨時工轉為正式職工後工齡計算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第二條的規定:“追認上述人員成為正式職工前的工齡,原則上以本人原始檔案記載、合同書或工資單等原始材料為依據……”、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養老保險處《關于職工退休審批中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函》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對于參加工作時間問題,如檔案中記載明确的以檔案記載的參加工作時間為準。需要接續工齡的,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接續工齡後的參加時間為準”。石家莊市人社局最終認定原告南某參加工作時間為1986年1月,依據充分,對此法院予以認可。此後,石家莊市人社局在核準南某退休審批時,依據南某的人事檔案材料,按照上述文件規定,認定其出生時間為1958年9月,參加工作時間為1986年1月,事實清楚,證據确鑿,适用依據正确,法院予以支持。河北省人社廳在收到南某的行政複議申請後,依法定程序進行了審查,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法予以确認。
據此,法院判決駁回南某的訴訟請求。案件經過二審、再審後,有了最終的結論。
二審和再審法院均認為,确認職工退休年齡的基本依據是本人身份證與個人檔案,當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時不一緻時,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準。本案中,上南某出生日期身份證顯示為1949年8月26日,其檔案記載出生日期顯示為1958年9月,石家莊市人社局核準南某退休時認定其出生日期為1958年9月,符合法律規定;《申請補繳養老保險費審批表》記載南某參加工作時間為1986年1月,參保時間1986年1月,南某對此簽字認可。《更改職工參加工作時間和接續連續工齡審批表》中記載,石家莊市人社局依據冀勞辦[1994]46号文件規定認定南某參加工作時間1986年1月。石家莊市人社局辦理上訴人退休核準手續認定其參加工作時間為1986年1月,符合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養老保險處《關于職工退休審批中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函》的規定。河北省人社廳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亦事實清楚,程序合法。南某最終敗訴。
(據河北工人報消息 河北工人報記者哈欣)
責任編輯:姚怡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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