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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進飛地經濟措施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2-05 17:32:47

推進飛地經濟措施?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推進飛地經濟措施?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推進飛地經濟措施(關于促進飛地經濟)1

推進飛地經濟措施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

促進“飛地經濟”發展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市、縣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促進“飛地經濟”發展财政政策措施》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2020年12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促進“飛地經濟”發展财政政策措施

為貫徹落實中央關于新時代推進西部大開發形成新格局有關文件精神,支持跨區域共建産業園區、基地,鼓勵探索“飛地經濟”等模式,支持實施“央企入桂”、“民企入桂”、“灣企入桂”行動,發揮财政政策對區域經濟發展的引導和激勵作用,促進區域經濟加快發展,制定本财政政策措施。

一、基本原則

“飛地經濟”主要指有關地區打破行政區劃界限,創新跨區域合作模式,探索政府引導、企業參與、優勢互補、園區共建、利益共享的經濟發展合作模式。“飛地經濟”發展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促進發展。以促進“飛地經濟”合作區(以下簡稱合作區)加快發展為出發點,優先考慮做大合作區經濟、财政規模,充分調動各方積極性,促進合作區經濟高質量發展。

(二)優勢互補。充分發揮各地區比較優勢,促進各類資源優化配置,共同參與合作區建設和運營管理,統籌兼顧各方利益,實現優勢互補、互利共赢。

(三)充分授權。各相關市縣可結合實際,合理選擇适合的跨省、跨市、跨縣等“飛地經濟”發展模式;鼓勵外省根據發展需要,與我區共同協商确定“飛地經濟”發展模式。涉及合作方權利、義務等具體事項由合作方自行協商确定。

(四)強化激勵。全區各級各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合作區建設發展,适時研究出台相關政策措施,加大激勵力度,調動各地區加快發展“飛地經濟”的積極性。

二、主要内容

(一)合作區的土地出讓事項原則上納入飛入地統一管理。合作區内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扣除中央和自治區政策性剛性支出以及土地收儲成本後,具體分享比例由合作方自行協商确定。

(二)合作區的财政收支數據納入飛入地統計。

(三)按現行财政體制,合作區的财政收入按規定上繳中央和自治區本級後屬于合作方可分享部分,具體分享比例由合作方自行協商确定。

(四)因開發合作區産生的政府債務,其償還責任分擔機制由合作方自行協商确定。

(五)自合作區獲批複認定的下一年起,自治區從合作區分享的稅收收入較上年增量部分全部補助合作區。

(六)合作區按規定繼續享受自治區相關轉移支付補助政策。國家實施的各項政策性補助,按照國家規定繼續執行。

(七)自治區在安排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發展專項資金、廣西北部灣經濟區發展專項資金、産業發展獎勵資金等補助資金以及政府債券時,對符合條件的合作區優先給予支持。

(八)對于飛入地和飛出地現有支持各類産業園區發展的财政政策,在具備條件和政策允許的情況下,合作區可按各方最優惠的政策執行。

(九)對促進“飛地經濟”發展主動作為、成效顯著的市縣,自治區在财政管理工作績效考核中給予加分,并在相關轉移支付測算中給予一次性獎勵。具體評估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三、其他

(一)合作區由飛入地的設區市人民政府自願申請,按程序報自治區人民政府認定,并按照“有進有出”原則動态調整。具體審核程序和認定細則由自治區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制定。

(二)本政策措施僅适用于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複認定的合作區。對被自治區人民政府撤銷的合作區,本政策措施自撤銷之日起停止執行。

(三)本政策措施由自治區财政廳負責解釋。

(四)本政策措施執行期限為2021—2025年。在執行過程中,如遇國家政策調整,自治區适時進行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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