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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志銘是怎麼刻到石碑上的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8-12 16:11:16

墓志銘如何從紙上到石上?到石上後,發生了哪些變化?這些變化是怎樣産生的?有無價值?考察這些問題,對于我們深入認識這種文體,無疑是有益的。

墓志銘是怎麼刻到石碑上的(從紙上到石上墓志銘的生産過程)1

引言

墓志銘是非常獨特的一種文體。這個獨特性有兩個方面的體現。一,它主要是向後世廣大讀者介紹墓中死者的生平事迹,而不是以當代讀者為主要閱讀對象,但是在撰寫完成後,必須首先獲得死者親屬或者僚屬友朋的認可,即必須首先得到當代極少數讀者的同意;二,它雖然像其它文體一樣,産生于紙上,但最終以刻于石上、藏于墓中,直至出土重新問世為歸宿,紙本固然可以像其它文體一樣流傳于世,石本在經過歲月的允許出土以後,也可以流傳于世。這樣,為某一死者撰寫的墓志銘,理論上就會有兩個版本——紙本和石本。有的墓志銘,隻見紙本,有的則隻見石本;而有的墓志銘,紙本、石本,并行于世。比較同一墓志的兩種版本,會發現有時二者一緻(姑且不論文字寫法的不同或措辭用語的小異),有時二者不一緻,且差距較大。墓志銘如何從紙上到石上?到石上後,發生了哪些變化?這些變化是怎樣産生的?有無價值?考察這些問題,對于我們深入認識這種文體,無疑是有益的。

墓志銘是志、銘兩種文體的合稱。明徐師曾《文體明辨序說·墓志銘》:“志者,記也。銘者,名也。古之人有德善功烈可名于世,殁則後人為之鑄器以銘而俾傳于無窮,若蔡中郎(名邕)集所載朱公叔(名穆)鼎銘是已。至漢杜子夏,始勒文埋墓側,遂有墓志,後人因之。蓋于葬時述其人世系、名字、爵裡、行治、壽年、卒葬日月,與其子孫之大略,勒石加蓋,埋于圹前三尺之地,以為異時陵谷變遷之防,而謂之志銘,其用意深遠,而于古意無害也。迨乎末流,乃有假手文士,以謂可以信今傳後,而潤飾太過者亦往往有之。則其文雖同,而意斯異矣。然使正人秉筆,必不肯徇人以情也。至論題,則有曰墓志銘,有志有銘者是也;曰墓志銘并序,有志有銘,而又先有序者是也。然雲志銘,而或有志無銘,或有銘無志者,則别體也。曰墓志,則有志而無銘;曰墓銘,則有銘有(按:疑衍,或“而”之誤)無志。然亦有單雲志,而卻有銘,單雲銘而卻有志者;有題雲志而卻是銘,題雲銘而卻是志者,皆别體也。其未葬而權厝者,曰權厝志,曰志某殡;後葬而再志者,曰續志,曰後志……殁于他所而歸葬者,曰歸祔志。葬于他所而後遷者,曰遷祔志。刻于蓋者,曰蓋石文……凡二十題。或有志無志,或有銘無銘,皆志銘之别題也。其為文,則有正變二體。正體唯叙事實,變體則因叙事而加議論焉。又有純用也字為節段者,有虛作志文而銘内始叙事,其亦變體也。若夫銘之為體,則有三言、四言、七言、雜言、散文;有中用兮字者,有末用兮字者,有末用也字者。”故墓志銘有多種形式,與神道碑、圹銘、碑銘等等,并無實質性區别。本文所論,統稱之為墓志銘;亦以題中冠以“墓志銘”者為主要文例,少數情況容或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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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紙上墓志銘:一個不完整的文本

紙上墓志銘,指的是保存在文人别集,以及詩文總集中的墓志銘。紙上墓志銘實際是一個沒有完成的文本,留有一些未定項和許多空白項;它的完成,必須先以紙本形态進入消費環節,經過消費者也就是死者家屬的閱讀、改動、認可和确定,再藉衆人之手,才能上石,成為石上墓志銘。石上墓志銘,是一篇墓志銘的終結态;即使仍然留空,即使形式上再不完備,也是完成态了。

(一)紙上墓志銘的來曆:多數讀者都會把紙上墓志銘的撰寫者當作墓志銘的唯一作者,其實,從來源看,紙上墓志銘的撰寫者并不是墓志銘的唯一作者。墓志銘撰寫之前,多數都有死者的行狀,包括紙本的行狀和口述行狀兩種;撰寫者隻是墓志銘的筆錄者和加工者,它實際有合作者,有的還不限一名。

清人秦瀛《論行述體例》雲:“名公卿大夫之殁,作行狀以述生平事迹,上之史館,謂之公狀。類由他人所撰。狀首先列所狀者之曾祖、祖、考名諱,其例已古。今人于父母之殁,人不論顯晦,位不論高卑,其子孫率自具其先人行事,以乞銘于人。又以子孫不得自稱祖父名諱于文後,托他人之名系之,曰某人填諱。此例不知始自何人,而今文章家明于義法者,亦用之。”雖然有些絕對化,但所言人沒之後,先具行狀,再乞人撰寫墓志銘,則大體如此。就名公卿而言,撰寫行狀的目的,首先是上呈國家史館,由史館根據其生平、行事等,拟定其谥号,上達朝廷,或封蔭後人,或賞加哀榮,等等;其次,則是乞人撰寫墓志銘、神道碑一類文字。其中,又因為時代或者志主身份的不同等而異。如南朝與北朝不同,“南朝由朝廷出面營葬的王公貴族,其墓志的撰寫一般也就是由秘書省諸著作或相關人員來承擔,這些人所依據的資料,隻能是秘書省原有的檔案(名臣傳、功臣傳之類) ,所以在名号、稱謂、生平等等方面,是符合有關規定的,這與北朝墓志很不一樣。”北朝後期,“叙述志主生平的志文與銘辭部分雖然一般是委托文士來完成的,但其基礎應來自于由喪家所提供的志主之‘行狀’”,而“盡管并非墓志制作的行為主體,北魏後期的朝廷仍然以特有的方式參與了墓志的生産過程。從而使得墓志這種本以死者個人為書寫對象、以喪家為制作主體、以後世為默認讀者的圹内之物,一定程度上帶上了具備當代公共性與政治性的社會生産‘裝置’色彩。喪家也借由這一過程對自身在北魏後期社會權力網絡中的位置感進行确認與強化”,如死者的贈官、谥号等。就一般人而言,無大功名顯赫事迹可大書特書,無份于封谥蔭,具行狀隻是為了乞得墓志銘,以存其人寄哀思。故墓志銘多數都會交代某人奉狀或者某人乞銘之事。但奉狀、乞銘者,并不限于死者子孫,凡是死者親屬若子若孫,若門生故吏,若兄弟甚至長輩、妻妾,等等,不一而足。今僅以韓愈所撰墓志銘為例以說明之。韓愈《河南少尹李公墓志銘》:“元和七年二月一日,河南少尹李公卒……斂之三月某甲子,葬河南伊阙鳴臯山下。前事之月,其子道敏哭再拜授使者公行狀,以币走京師,乞銘于博士韓愈曰……”這裡出現的行狀,由死者之子派遣使者送達韓愈,以乞銘。《唐朝散大夫贈司勳員外郎孔君墓志銘》:“君始娶弘農楊氏女,卒;又娶其舅宋州刺史京兆韋屺女……君母兄戣,尚書兵部員外郎;母弟戢,殿中侍禦史,以文行稱于朝廷。将葬,以韋夫人之弟前進士楚材之狀授愈曰:‘請為銘。’”行狀由死者妻弟韋楚材撰寫,而請銘者為其同母兄、弟。《故中散大夫河南尹杜君墓志銘》:“将葬,公之母兄太學博士冀與公之夫人及子男女謀曰:‘葬宜有銘,凡與我弟遊而有文者誰乎?’遂來請銘。”交代請銘者而未言行狀撰寫者,則死者行狀由其母兄、夫人、子女中一人或多人口述。《唐故江西觀察使韋公墓志銘》:“将葬,其從事東平呂宗禮與其子寘謀曰:‘我公宜得直而不華者銘傳于後,固不朽矣。’寘來請銘”。死者事迹,當由其子口述或筆錄。有的墓志銘,則由死者生前托付某人撰寫,韓愈《集賢院校理石君墓志銘》:“既病,謂其遊韓愈曰:‘子以吾銘。’”死者生前托付,則對死者事迹生平了解必熟,這種墓志銘,其創作權似乎應該完全歸于撰寫者,但也不能排除另有筆錄行狀或口述行狀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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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先生集卷第一

有的墓志銘,主要内容就由口述行狀或筆錄行狀構成。韓愈《襄陽盧丞墓志銘》開篇雲:“範陽盧行簡将葬其父母,乞銘于職方員外郎韓愈,曰”,下文即由“曰”字撮錄盧行簡的話構成:“吾先世”如何,“吾父”如何,“吾母”如何,父母殁事:“先君沒而十三年夫人終”,子嗣情況:“生子三人”,某、某、某各自職官,“女子”出嫁何人,将于何時葬父母于何所,與一般墓志銘内容無異,僅叙述者換為其子而已。之後,撰寫者韓愈的直接話語僅為50字左右:“吾曰:陰陽星曆,近世儒莫學,獨行簡以其力馀學,能名一世;舍而從事于人,以材稱;葬其父母,乞銘以圖長存:是真能子矣,可銘也。遂以銘。”最後是銘文,僅19字:“弘農諱懷仁,沂諱璈,襄陽諱某。今年實元和六年。”明代歸有光《撫州府學訓導唐君墓志銘》雲:“(李)瀚與君交厚,為著其行狀,予頗采次其語。”明确交代自己撰銘“頗”采摘行狀。其《太學生周君墓志銘》雲:“餘晚獲與其子仲季交,得考論其世。至是閱君之家狀,推其平生艱難困苦之迹,所以贻其後者至矣。”墓志銘的内容顯然來自家狀。《李惟善墓志銘》雲:“李瀚以嘉靖二十九年月日,葬其父李君。先期為狀,來請銘。曰:……狀如是。”雖然叙述語氣換為自己,但顯然内容還是來自其子所撰行狀。《方母張孺人墓志銘》:“鄉進士方範循道之母張孺人卒,将葬,乞銘于予。其狀雲……”,以下700字左右的内容,都來自行狀,然後是“狀如是”,其馀約200字(含銘文)是其自撰。《陸孺人墓志銘》:“履冰(孺人婿)述孺人狀甚備,予為采次其辭,而為銘曰”,亦交代墓志銘來自行狀。

(二)紙上墓志銘的留空:像其他金石文字一樣,墓志銘也留空。留空,一種是直接留下空格,一種是以“某”、“某某”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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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昌熾《語石》卷

清葉昌熾《語石》卷九論碑志,專有“空格待填”一則雲:“六朝唐人造象、墓志,有空格待填之例。如武定六年《偃師縣石象碑》,文首題邑主之下敬造之上,文中‘故佛弟子,邑主’之下,皆空八格。《中州金石》記曰:此非殘缺,當時待填姓氏耳。又兖州府武平三年一百人《造靈塔記》,‘今邑義主’下,亦空三格,此造象空格之例也。《隋太仆卿元公志君》諱 字 智,其夫人《姬氏墓志》,‘夫人姓姬,諱 ’下字下,空一格,‘姬’下空兩格。兩志‘葬于大興縣 鄉 裡’,地名皆空二格。唐儀鳳二年《淮南公杜君墓志》,‘君諱’下空一格,即接‘字’,‘字’字下又空十二格。光宅元年《宋夫人王氏墓志》,‘夫人諱某字某’,諱字下皆空一格。大中元年《馮光清墓志》:曾門皇諱某字某,祖門皇諱某字某,諱字下亦空格,留名字待補。貞元十六年《清河郡張氏夫人墓志》,‘貞元十六年葬于’之下,空格留地名待補。又《張颉墓志》,‘貞元十 年 月 日,奉靈榇祔于’,年月日下,‘祔于’下,皆空格,留蔔葬之時地待補。此墓志空格之例也。”此論雖針對石上墓志銘,但石上墓志銘顯然來自紙上,有紙上留空,石上填寫者;未見紙上填空而石上不填者。

之所以留空,一個原因是死者子嗣等不便直呼其名、其先世名,故在行狀中留空。此即所謂“填諱”。而填諱者往往另有其人,當然,也可能是死者親友托名他人。其次,墓志銘的撰寫者,可能也不知道死者先世名諱,故紙上墓志銘仍然留空。再者,撰寫者不能詳知死者後代等具體情形,更不能預知死者将于何年何月何日何時葬于何所,故這些内容也要留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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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紙上墓志銘相關信息的缺失:墓志銘是實用性很強的文體,其最終歸宿是上石安于墓穴,但是,紙上墓志的完成,隻是全部流程的一半:志主家屬要過目讨論甚或修改,定文後再請人填諱,請人書寫、書丹上石、篆蓋,這樣才真正畢工。而這些信息,在紙上墓志中全無。故相應地,紙上墓志相比石上墓志,缺失不少信息。

唐李翺《故河南府司錄參軍盧君墓志銘》,周紹良藏拓本題作《唐故河南府司錄參軍盧君墓志銘并序》,署“外孫歐陽溪書”,不獨題名完備,增加“并序”,且有書寫人姓名。唐顔惟貞《朝議郎行雍州長安縣丞上柱國蕭府君墓志銘》,石本題作《唐故朝議郎行雍州長安縣丞上柱國蕭府君墓志銘》,下署“中大夫行薛王友顔惟貞撰”,撰者顔惟貞之署銜,可補《全唐文》小傳之缺。宋李觏《宋故朝奉郎尚書都官員外郎上騎都尉賜绯魚袋陳公墓志銘并序》,石本題下署“同郡李觏撰,蔡通書,陳備篆蓋”,文後署“黃奕镌”,比紙本增加書寫者、篆蓋者、镌字者信息。蔡襄《尚書屯田員外郎通判潤州劉君墓碣》,署時為“嘉祐七年四月”,而石本題作《宋故朝奉郎通判潤州軍州兼管内堤堰橋道勸農事上騎都尉借绯劉君墓碣文》,末署“嘉祐六年歲次辛醜四月十九日,樞密直學士、尚書禮部郎中莆陽蔡襄撰并書,陶翼模刻”,不惟撰寫時間不同,而且,撰者署銜,及刻字者信息皆為紙本所無。清梅曾亮集中《奉政大夫永定河南岸同知馮君墓志銘》,國家圖書館藏石本拓片題為《皇清诰授奉直大夫直隸永定河南岸同知馮君墓志銘》,下署“上元梅曾亮譔,道州何紹基書并篆蓋”,碑文後署“崔寶慶刻字”。《資政大夫戶部侍郎總督倉場毛公墓志銘》,石本《皇清诰授資政大夫總督倉場戶部右侍郎毛公墓志銘》,下署“上元梅曾亮撰文,長白倭仁書丹,漢陽葉志诜篆蓋”。凡此不勝枚舉,可謂紙本墓志之“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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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襄《尚書屯田員外郎通判潤州劉君墓碣》

墓志銘的撰寫,作者不一,有的墓志,志文作者與銘文作者不是一人,這樣,從紙本看,分别載于志文作者和銘文作者兩處的文字,就都不完整,隻有上石後才形成一篇完整的墓志。唐盧藏用《太子少傅蘇瓌神道碑》,結尾雲:“刊石紀頌,詞如清風。”缺少銘文。而張說集中存有《故太子少傅蘇公碑銘》,銘文為三十二句四字韻文。唐崔湜撰《故吏部侍郎元公碑》,有文無銘;張說集則有《故吏部侍郎元公碑銘》,有銘無文。張均撰《王府長史陰府君碑》,有文無銘;張說撰《王府長史陰府君碑銘》,有銘無文。這在古代亦屬常見之事。前引徐師曾《文體明辨序說·墓志銘》論雲:“雲志銘,而或有志無銘,或有銘無志者,則别體也。曰墓志,則有志而無銘;曰墓銘,則有銘有無志。然亦有單雲志,而卻有銘,單雲銘而卻有志者;有題雲志而卻是銘,題雲銘而卻是志者,皆别體也。”其實是一種誤解,有志無銘、有銘無志,以及“單雲志,而卻有銘,單雲銘而卻有志者;有題雲志而卻是銘,題雲銘而卻是志者”等等,皆是正體,非别體,隻是志、銘分屬異處,未得璧合。此可謂紙本墓志之“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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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從紙上到石上:墓志銘的完成

就一篇墓志銘而言,其基本生命周期是一樣的:從行狀到紙上,從紙上到石上。石上墓志銘随死者一起埋入地下,待若幹年後重返人世。因為石上墓志銘不能很快進入閱讀程序,故其價值的實現,主要依靠紙上墓志銘。紙上墓志銘的客觀載體形态已經相當完備,但由于未經消費,故不是最終形态。紙上墓志銘是如何進入石上的?它進入石上,發生哪些變化?對此問題,我們可從以下幾點考察。

(一)填諱的完成:填諱,本謂子孫為祖先撰寫行狀碑志等文字,請人代寫其祖先名号。填諱,也稱題諱。清錢大昕《題諱填諱》雲:“《彭王傅徐浩碑》,浩次子岘所書,碑末有‘表侄河南府參軍張平叔題諱’十二字。題諱,即今人所雲填諱也。周益公《跋初寮王左丞贈曾祖詩》,末題‘通郞田橡填諱’,是宋人已稱填諱矣。”《徐浩碑》一般認為是現知最早明确出現“題諱”字樣者。

古人對是否要填諱,填諱的合法性,填諱的意義,已經産生異議,且尚無定谳。一種意見認為行狀、墓志銘中為先人避諱合于禮的規定,不避諱是對死者及其先世的不尊重。一種意見認為“臨文不諱”古已有之,墓志銘中留諱待填,不是古法,而是一種陋習,不可取;墓志銘的價值本即在于為死者及其先人後代揚名後世,空其名不書,與初衷相悖。一種意見認為,墓志銘的諱,可填可不填。今各略具文例以論。

認為必須避諱者,如清秦瀛載:“先考殁,餘竊用其例,于先代世系、名号,并詳述之,而從先考之所稱。或者病焉,曰:文家體例,當以韓、歐為法,兖公之表泷岡也,以皇考稱崇公,而于祖考則稱皇祖考,于曾祖則稱皇曾祖考,皆兖公之自為稱,而不從崇公之所稱,‘刃’皆不書名諱。今人于行述内,既直書考之名諱,而于考之曾祖、祖、考名諱,則又從考之所稱,而直書之,不亦悖于禮乎!震川歸氏撰《先妣行略》,于妣之祖稱外曾祖,于妣之父稱外王父,此于妣之祖父且然。蓋韓、歐遺法也。”秦瀛不避家諱,遭到别人的嚴詞申斥,于此可見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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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盧文弨《群書拾補》

認為不必避諱,應該直接寫出諱字不留空。此論又分幾種情況。清盧文弨《群書拾補·怪神第九》:“今人作父、祖行狀,空其名,請他人填諱,出于近世,非古也。或遂有不填者。本欲揚名,而反深沒其名,即并世人尚有不盡知者,況後世乎?此甚不可也。然劭屢斥祖父名,亦所未安。”指出行狀之類本為揚名,避諱不出現名字,反而會深沒其名,但屢斥死者名也不可取。清葉奕苞雲:“漢人碑文,雲某君之孫、之子,不著祖父諱。隋唐以後,率書之,如陳子昂、顔魯公、白樂天序先世名并不加諱字。竊笑今之人,事事不及古,而狀祖父行略,必屬戚友填諱。偶得宋人《黃裳墓志》,乃其孫中美所撰,末雲:‘壻進士吳容填諱’,在光宗嘉定之三年,此風固已久矣。”認為填諱乃隋唐以後陋俗,非古不足法。又曰:“東方朔《七谏》恐犯忌而幹諱,故命名者不以國,不以山川等,使之易于為諱。《禮》有‘卒哭乃諱’之文,以見生者之不必諱也。故生曰名,死曰諱。顔氏雲:‘名終則諱之。’馮巡為常山相,見無極、白石兩碑,與此碑同為光和四年立,而稱巡曰‘諱’,何耶?今人狀述先世事迹,至不敢填諱,而用達官顯者填之。其文愈密,其情愈僞。要自此碑開其端耳。然漢碑中之生稱諱者不一,或當時習俗然也。”以為子孫述先世事迹不敢填諱,不是出于真情,對當時填諱之風甚為不滿。

認為填亦可,不填亦可。袁枚《随園随筆》卷二十一有“不可亦可類”條雲:“填諱非禮,而周益公行之。今人作祖、父行狀,末書某人填諱,未知起自何時。大抵六朝諱親名過甚,後人遂因而附會之;且必求一顯貴之人,為之列官稱爵而填之,非禮也。按《曲禮》卒哭乃諱,蓋葬而虞,虞而卒哭。虞之前,事死如事生,故不諱也。《檀弓》曰:卒哭,宰夫執木铎以命曰:舍故而諱新。亦卒哭乃諱之義。今人立行狀時,未葬未卒哭,又何諱之填!《喪服小記》:書銘,自天子達庶人一也。男子稱名,婦人稱姓。《檀弓》雲:銘,明旌也。以死者為不可别,故以旌識之。名可書于旌,獨不可書于行述乎?今婦人狀,亦書填諱。婦人有氏而無諱,又何諱之填乎!況子貢、子思稱仲尼,子路稱孔邱,樂正子稱孟轲,屈平稱皇考伯庸,《春秋》稱臧孫纥,《論語》稱杞不足征,不在其位;《詩》稱亶父、公劉,‘克昌厥後’、‘駿發爾私’。曹志為植之子,而上表稱幹植無私;杜甫父名閑,詩中不諱閑;《太史公自序》曰:喜生談,談生遷;李翺《皇祖實錄》曰:公諱楚金;《顔氏家廟碑》曰:公諱惟貞,字叔堅;陳子昂作父墓志曰:公諱元敬。皆自填諱也。以上諸說,汪蛟門先生言之甚詳。餘按周益公集,《跋王左丞贈曾祖詩》,末書‘通真郞田橡填諱’,則填諱之非,由來久矣。”

但留諱不書,畢竟是多數墓志銘的做法。而由紙本進入石本,諱字則有不少填寫上了。庾信集中《周谯國公夫人步陸孤氏墓志銘》:夫人諱某,字某,本姓陸;石本作“夫人諱須蜜多,本姓陸”,校勘記雲:“原石作‘夫人字須蜜多’”,亦誤。宋李觏《宋故朝奉郎尚書都官員外郎上騎都尉賜绯魚袋陳公墓志銘并序》:“公諱某,字某。”石本作“公諱肅,字仲容。”此類甚多,不具。

還有一種情況是:紙上已經填諱,卻填錯了,或者名、字有缺。韓愈集中《太原府參軍苗君墓志銘》:“君諱蕃,字陳師。而石本作:“君諱蕃,字師陳。”漢代有陳蕃,可知苗氏取字來曆。盡管馬其昶說“漢有陳蕃,故蕃字‘陳師’”,也大體可以說得通,但究竟石本的“師陳”,要優于紙本的“陳師”。柳宗元集中《朗州員外司戶薛君妻崔氏墓志》雲:“唐永州刺史博陵崔簡女諱媛”,石本作:“唐故永州刺史博陵崔簡女諱蹈規,字履恒”。不但名不同,而且增加了字。清代梅曾亮集中《資政大夫戶部侍郎總督倉場毛公墓志銘》:“公諱樹棠,字芾村。”石本作:“公諱樹棠,字蔭南,号芾村。”改正原字為号,增補其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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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志主家世的完善:唐韓愈《殿中侍禦史李君墓志銘》:“殿中侍禦史李君虛中,字常榮。其十一世祖沖”,馬其昶校注曰:“舊注雲:據《元和姓纂》,虛中乃沖八世孫。”舊注已經發現十一世與八世之間的較大差異。而石本作:“其七世祖沖。”無論七世祖還是八世祖,都要比紙本的十一世善。史學家岑仲勉先生指出:“計世之法有二焉,一連本身,一不連本身。唐代用後法者多。”則石本“七世”顯然善于十一世,“十一”恐為“七”之形近而誤。韓愈文又雲:“娶陳留太守薛江童女。”石本作:“娶尚書左丞薛邕妹。”本來,紙本、石本所言角度不同,可以兩存;但墓志石末有雲:“妻兄盧禮源書文”,盧姓與薛氏已不同族姓,所謂妻兄,當為後妻之兄;後妻之兄書文時改文,乃是為了提高志主李君知名度,蓋李虛中原配薛氏之父雖為陳留太守,不及薛邕官職(尚書左丞)高。柳宗元集中《朗州員外司戶薛君妻崔氏墓志》:“祖曰太子右贊善大夫環……藏簡祖曰某官鲵。唐興,中書令仁師議刑不孥,其二丗大父也”,石本作:“祖曰太子左贊善大夫環……祖曰太常寺太樂丞鲵。唐興,中書侍郎平章仁師,議刑不孥,其五丗大父也”,右贊善大夫被改為左贊善大夫;某官,具體改為太常寺太樂丞;崔仁師的官職也變了;二世改為五世,是合理的,從唐初至中唐,崔仁師不可能僅為崔簡二世祖。左贊善大夫,在崔邕所撰《唐故鄂州員外司戶薛君墓志銘》中,得到驗證:“大父太子左贊善大夫環。”唐獨孤及《唐故衢州司士參軍李府君墓志銘》:“曾祖道立,嘗典陝、濟、陳三州刺史”,而石本作“曾祖道立,嘗典隰、齊、陳三州,封高平郡王”,三州刺史即有二州不同。唐顔惟貞《朝議郎行雍州長安縣丞上柱國蕭府君墓志銘》:“父溫恭,修文館學士、渝州司功參軍事。”石本作“修文館學生”,從下文“譽光黉序,位屈巴賓”看,當以“學生”為是。宋王珪《賈黯墓志銘》:“自君之曾祖始徙于鄧”,國家圖書館藏墓志拓片作:“自君之曾祖始徙于穰下”,穰下雖屬于鄧州,但下文雲:“今為穰下人”,則石本善。宋曾鞏《壽安縣君錢氏墓志銘》:“曾祖考宣德軍節度使,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湛,高祖吳越文穆王元瑤。”石本曾祖名作“谌”,“高祖”後有“考”字,與前文一緻。梅曾亮《奉政大夫永定河南岸同知馮君墓志銘》:“先世自順治時移黃陂,籍于商城”,石本作:“先世自黃陂移籍商城”,亦與紙本不同,相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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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志主事迹的增補修正:石本交代的墓志事迹,可以增補紙本之不足。庾信《周谯國公夫人步陸孤氏墓志銘》:“夫人……吳郡人也。”石本作:“吳郡吳人也。”吳郡,郡;吳縣,縣。後者比前者具體。唐李翺《故河南府司錄參軍盧君墓志銘》:“八月癸酉”,石本作:“大和元年歲次丁未九月庚申”;“前例某等一十五人合錢二千,僦人與司錄養馬”,石本作:“前例某人等一十五人合錢□僦人與司錄養馬”;“前司隸皆然”,石本作“前司錄皆然”,考上文“及為司錄,始就官,承符吏請曰:‘前例某等一十五人合錢二千,僦人與司錄養馬’”,故當為“司錄”。宋王珪《賈黯墓志銘》:“益州推官乘澤,在蜀三年,不知其父死。及代還,铨吏不為領文書,澤始去發喪。若是豈為孝乎?”叙述志主事迹,而“若是豈為孝乎”一句與前文不屬。考石本則作:“益州推官桑澤……既服除,且求磨勘。君言:‘澤與其父不通問者三年,借非匿喪,若是豈為孝乎?’”不隻益州刺史之姓改為桑,“若是豈為孝乎”前,有“君言”等十六字,事件清晰。清梅曾亮《奉政大夫永定河南岸同知馮君墓志銘》叙述馮德峋事迹,其中,“補河間府泊頭通判,領四縣堤工”,石本作“民以賊黨四匿,驚恐鄉煽。君每夜巡曙歸,民得安寝。滹沱、官渡為行旅患,榜于舟‘過車錢若幹’,違者杖。得溺人而奪其金者,罪舟子如律。任三年,旅人大安。二十三年,建礟台天津,事創行,無谙者,乃令權天津同知,董其役。尋補河間府泊頭通判,領四縣堤工”,補充了治上的具體事迹;“道光二年,河決東光”,石本作“道光三年,河溢東光”;“總督那文毅公設局捕盜,君主之”,石本作:“總督那文毅公患多盜,于按察司署設局捕盜,君主其局”;“尋蹑四出,盜不加少,人務見功”,石本作“四出尋蹑,逮捕紛纭,而盜不加少,今一切以多獲盜谳盜為優,人務見功”;“後權宣化府,興吉士類”,石本下有“丁母憂,服阙,以原官用直隸。訟多旗租,執詞繳繞。君履畝定議,獄不再興。及它獄至省者,多君所谳定。十八年,權知宣化。治民餘功,興吉士類”54字;“是科取一人王生”,石本作“郡久無舉鄉試者,至是舉一人王生”;“屢折疑獄”,石本有“民情大歡,群上請借君補是缺。君馳騎谕止。上官為緩君去者數月”26字;“二十六年三月卒”,石本時間具體到“三月一日”;“君久習民事”,石本作:“君性孝友樂易,少習制藝,應鄉試,得而複失。工書。好古圖籍。于錢帛不計較于人。大吏以君之習于民也,盤錯之事,歸勞于君。官工軍興,竭蹶支應,不以自難。而非道求進,則恬然不屑”;“官直隸四十年”,石本作“仕直隸後幾四十年”;“通判州縣任,凡十六七”,石本作“通判州縣任,凡十六七年”,意思大不相同。這篇墓志銘,石本記載的志主事迹,遠比紙本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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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志主年歲生卒、後嗣及卒後安葬情況的具體交代:庾信集中《周谯國公夫人步陸孤氏墓志銘》:“建德元年七月九日,即以其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歸葬長安之北原”,石本作:“建德元年歲次壬辰七月辛醜朔九日己酉,即以其年十一月十一日歸葬長安之北原”,卒時更為具體,葬時則略異。韓愈《殿中侍禦史李君墓志銘》:“男三人:長曰初,協律”,石本作“長曰初律”。柳宗元集中《朗州員外司戶薛君妻崔氏墓志》:“以叔舅命歸于薛”,叔舅為誰,令人不知;元刊本“叔舅”後小字注:“子厚自謂”,才有所交代。而石本徑作“以叔舅宗元命歸于薛”,清晰無疑矣;“元和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石本作:“元和十三年五月廿八日”,考崔雍《唐故鄂州員外郎司戶薛君墓志銘》,薛巽“(卒)以元和十五年後正月三日……夫人博陵崔氏,先君二歲,棄二子于武陵”,石本是。“年若幹”,石本作“享年三十一,歸于薛凡七歲也”,“某月日,遷柩于洛,某月日祔于墓”,石本作:“十月甲子,遷柩于路;其明年二月癸酉,祔于墓”;“巽之他姬子,丈夫子曰老,女子曰張婆;妻之子,女子曰陀羅尼,丈夫子曰某” 石本作:“丈夫子曰老老……妻之子女子曰陁羅尼,丈夫子曰那羅延”。顔真卿《京兆尹兼中丞杭州刺史劍南東川節度使杜公墓志銘》:“夫人……與子楊以冬十一月二十有四日壬申”,石本作:“夫人……與子肅以冬十一月二十有四日壬申”,其子名換了,表面看似乎無關緊要而可兩存,其實,可能涉及到其人去世後家庭嫡庶之争。獨孤及《唐故衢州司士參軍李府君墓志銘》:“乾元二年某月日寝疾,終于揚州,春秋若幹,某月日,權窆于衢州。……公殁後十有二載……由是大曆九年夏四月二十七日,公長子居介,及居佐……奉公之輤柩,歸葬于洛陽先使君夫人宅兆之側……故作銘以刊之于石。”石本作:“乾元二年六月十六日,終于潤州,春秋五十。七月十六日,權窆于衢州……公殁後十有六載……由是大曆九年夏四月廿八日,公長子居介,支子居佐……奉公之輤裧,歸葬于洛陽清風鄉北邙之南陲,申報幽路”,時間具體化,還有變動,紙本子嗣居佐的身份未定,石本居佐為支子則明确,歸葬地點也異。曾鞏《壽安縣君錢氏墓志銘》:“葬于其歲某月某甲子,墓在南康軍西城之某原”,石本作:“葬于十一月之庚申,墓在南康軍西城之北原”,時間、地點都有清楚交代。梅曾亮《翁母張太淑人墓志銘》:“乃以道光二十八年某月某日蔔葬于虞山西鹁鴿峰下”,石本時間具體為“九月二十一日”,地點為“白鴿峰”。同人《資政大夫戶部侍郎總督倉場毛公墓志銘》:“女孫一”,石本作“孫二,女孫一”,增補了兩名孫子;“求銘”,石本作“曾亮為之銘,而歸以葬”,無“求”字,作銘者即由被動者變成主動者。

至于自撰墓志銘,必撰于作者生前,為紙本,其撰定之後至卒後信息,紙本皆無,有待于他人之補充,“刻于石上的自撰墓志主要指家世科第和生平履曆由作者自撰,而卒葬月日以及死後贈官等生前無法預知之事,仍由家人或後人填補”,如千唐志齋所藏盧載自撰墓志,盧載自撰墓志後又活八年,志末由其侄補記;崔慎由墓志的最後一段由其子崔安潛補述;薛丹墓志最後有一行文字,也是家人補述的内容。韓愈子昶自撰墓志銘,“而文中卒葬月日皆具,此殆預為文于前,而卒後孤子書石時增叙卒葬月日也。志于‘名某字某’之下有‘傳在國史’四字,昶位不甚顯,又無大功,國史亦未必為立傳;即或有傳,安能自知之而預書于志銘之首?且于上下文氣亦不貫注,顯系其子增入之語也。”其實,增加的不限于卒葬月日,還有葬所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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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石上墓志對紙上墓志的改變

墓志銘從紙上進入石上,完成了文本的定型(即使仍然留空)及生命的一半周期。但石上墓志銘在填空、增加的同時,也有意掩蓋、遮蔽志主一些非善甚至惡的活動、事迹,篡改了一些内容,甚至與墓志銘撰寫者本意相悖。同時,石本因為材質與紙張不同,因為書手及其他多種因素,在上石過程中另會産生一些非人為的改變。

(一)隐蔽、掩蓋一些事迹或事實真相:為死者諱,為尊者諱,本為禮所允許,也是人之常情。但在石本墓志銘中,這些被諱言的内容,往往因為其未出現而不被人注意;人們也因為墓志銘的可信性而忽略志主或者其先世、後人的不善之處或者惡處。柳宗元集中《朗州員外司戶薛君妻崔氏墓志》,言崔氏父簡雲:“始簡以文雅清秀重于當世,其後,病惑得罪,投驩州。”而石本無“病惑”二字。所謂“病惑”,猶言精神失常、昏庸,這與銘文中對崔簡的評價一緻:“簡之溫文,卒昏以易。”昏以易,精神錯亂。柳宗元在前後文中,對崔簡的評價分别采用“惑”、“易”二字,這令人聯想到《韓非子·内儲說下》中所載“惑易”典故:“燕人其妻有私通于士,其夫早自外而來,士适出。夫曰:‘何客也?’其妻曰:‘無客。’問左右,左右言無有,如出一口。其妻曰:‘公惑易也。’”故柳宗元這篇墓志所寫崔簡,是不是有惑易的真實事情發生,難以猜測,但病惑顯然不是好辭,所以,在石本中不存在,精神失常之類心理疾病,被當作“惡”而隐去不書。隐蔽、掩蓋事迹,有時借增加文字來達到隐蔽、掩蓋的目的。元代虞集撰《張珪墓志銘》,其中關于延祐七年鐵木疊兒殺蕭拜住、楊朵兒隻、賀伯顔之事,《道園學古錄》、《道園類稿》本皆作“鐵木疊兒複為丞相,遂殺平章蕭拜住、中丞楊朵兒隻、上都留守賀伯顔,皆籍沒其家。”而《元文類》本亦即上石之本,則作:“先是,鐵木疊兒複為丞相,以私雠殺平章蕭拜住、中丞楊朵兒隻、上都留守賀伯顔,皆籍沒其家。”表面上,石本增加“以私雠”三字,是對事件真相的揭示,比紙本更為真實。但實際上,根據現代學者的考證,“以私雠”恰恰是對事實的掩蓋:“關于鐵木疊兒殺楊朵兒隻、蕭拜住、賀伯顔事,《元史·英宗本紀》載:‘鐵木疊兒以前禦史中丞楊朵兒隻、中書平章政事蕭拜住違太後旨,矯命殺之,并籍其家。’又載:‘上都留守賀伯顔坐便服迎诏棄市,籍其家。’明确顯示鐵木疊兒此舉是奉了答己太後的旨意。泰定帝即位後雖然為這三人平了反,但也隻是将罪名全部歸到了鐵木疊兒頭上,為答己太後諱飾。”同樣,《元文類》本增加“英宗南坡遇弒、張珪密書迎泰定帝即位、泰定帝厚待張珪、張珪誅殺鐵木疊兒之子唆南等事共計389字”,這比虞集所寫紙本墓志銘增加的近400字,一方面屬于“實錄”,另一方面也是為了彰顯張珪之過失,因為“泰定帝駕崩,兩都之戰爆發,文宗圖帖睦爾最終擊敗泰定帝之子天順帝阿速吉八登上皇位,從此直到元亡,泰定帝的正統性一直未被承認,連廟号也沒有。張珪與泰定帝即位有着密切的關系,而其家族又卷入到了兩都之戰中”,五個兒子被殺,家産被籍沒,“至順元年(1330),文宗以珪議立泰定帝,追怨之,又疑景武(按:張珪子)等附上都,複籍珪五子家資。順帝元統初,曾受張珪知遇之恩的監察禦史王文若奏:‘蔡國張公父祖再世積有勞烈,天曆之初諸子橫罹戕害,官籍其家。宜革正之,以為昭代勳臣之勸。’奏寝不報。張景武兄弟之死成為元中後期一大冤案,直到順帝朝仍未平反。”其中更深層的原因是:仁宗、英宗、泰定三朝,都全面否定武宗的朝政,而文宗乃武宗之子,順帝為武宗之孫,即位後自然要否定仁、英、武三朝,擁立泰定帝的張珪及其五子,其遭遇可想而知。虞集的《張珪墓志銘》撰寫于泰定帝時,但蘇天爵編纂《元文類》初刊于順帝元統二年(1334),衆所周知,《元文類》本名《國朝文類》,據書前順帝至正二年(1342)“皇帝聖旨”及中書省、江浙等行省相關官方文件可知,該書雖為蘇天爵私人搜輯編纂,但成書後卻被當作國家文獻,以與《唐文粹》、《宋文鑒》等相抗衡,彰示有元一代風雅,“敷宣治政之宏休,輔翼史官之放失”,經過官方層層審定,而“去取多關于政治”。故這兩處大的增加,其實是對順帝朝廷行事的有意掩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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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稹《有唐武威段夫人墓志銘》

(二)對志主等人評價的改變:庾信集中《周谯國公夫人步陸孤氏墓志銘》,言夫人卒後,“殿下傷神秋月”,石本此句前增加了對夫人的高度稱贊之語:“夫人奉上盡忠,事親竭孝,進賢有序,逮下有恩。及乎将掩玄泉,言從深夜,内外姻族,俱深節女之悲;三五小星,實有中閨之戀。”“銘曰”二字之前,石本再次贊頌夫人:“太夫人早亡,夫人鹹盥之禮,不及如事。至于追葬之日,步從輴途,泥行卌餘裡,哭泣哀毀,感動親賓。桂陽之賢妻,空驚裡火;成都之孝婦,猶掩江泉。嗚呼孝哉。”這些評價,不僅使“殿下傷神”不再空洞,也足以增加後人對夫人的積極認識。元稹《元氏長慶集》卷五八中有一篇《唐左千牛韋珮母段氏墓志銘》,近年洛陽也新出土一篇《有唐武威段夫人墓志銘》,作者都是元稹,志主均是韋夏卿小妾段氏,吳偉斌先生詳勘其六處主要不同:第一,标題不同;第二,稱呼不同,即“段氏”和“夫人”之差異,這非常重要,反映出志主地位以及對志主的看法;第三,對志主先世的介紹詳略不同;第四,評價不同,石本用“實命夫人主視之”,紙本“略去‘夫人’兩字,僅作‘命主養之’”,而“‘主視’與‘主養’所涵蓋的褒貶之義并不相同,區别明顯,‘主視’者是主人身份,而‘主養’者,則顯然是奴仆身份”;第五,石本稱志主“不怨不偪”,紙本作“不怨不德”,“一字之差,一褒一貶,意在其中”;第六,石本銘文評曰“‘母以子貴,貴稱夫人’,語義明确”,石本則作“‘母以子貴,貴必因人’,仍然在回避‘夫人’這一關鍵性字眼,‘貴必因人’一句,褒貶之義在句外。”六點不同,除了第三點外,其實都是對志主的評價在石本中發生了巨大的改變。

改變志主評價的評價,不是簡單之事,有時會引起志主家庭的反對。歐陽修《資政殿學士戶部侍郎文正範公神道碑銘》:“自公坐呂公貶,群士大夫各持二公曲直,呂公患之,凡直公者,皆指為黨,或坐竄逐。及呂公複相,公亦再起被用,于是二公歡然相約戮力平賊。”宋人筆記等多記載此事,如葉夢得《避暑錄話》雲:“歐文忠作《範文正神道碑》,累年未成。範丞相兄弟數趣之,文忠以書報曰:此文極難作,敵兵尚強,須字字與之對壘。蓋是時,呂申公客尚衆也。餘嘗于範氏家見此帖,其後碑載初為西帥時,與申公釋憾事,曰:二公歡然,相約平賊。丞相得之曰:無是,吾翁未嘗與呂公平也。請文忠易之。文忠怫然曰:此吾所目擊,公等少年,何從知之?丞相即自刋去二十餘字,乃入石。既以碑獻文忠,文忠卻之曰:非吾文也。”邵博《邵氏聞見後錄》雲:“範文正公尹天府,坐論呂申公降饒州。歐陽公為館職,以書責谏官不言,亦貶夷陵。未幾,申公亦罷。後歐陽公作《文正神道碑》雲:‘呂公複相,公亦再起被用,于是二公驩然相約,共力國事。天下之人皆以此多之。’文正之子堯夫以為不然,從歐陽公辨,不可,則自削去‘驩然’‘共力’等語。歐陽公殊不樂,為蘇明允雲:‘《範公碑》,為其子弟擅于石本改動文字,令人恨之。’”張邦基《墨莊漫錄》亦雲:“公初以範希文事得罪于呂相,坐黨人,遠貶三峽,流落累年。比呂公罷相,公始被進擢。後為範公作神道碑,言西事,呂公擢用希文,盛稱二人之賢,能釋私憾而共力于國家。希文子純仁大以為不然,刻石時,辄削去此一節,雲:‘我父至死,未嘗解仇。’公亦歎曰:‘我亦得罪于呂丞相者。惟其言公,所以信于後世也。吾嘗聞範公自言,平生無怨惡于一人,兼其與呂公解仇書,見在範集中,豈有父自言無怨惡于一人,而其子不使解仇于地下!父子之性,相遠如此。”這場争論,導緻撰寫者歐陽修對墓志碑志評價人物不再信任,其《集古錄跋尾》九《白敏中碑》雲:“其為毀譽難信蓋如此,故餘于碑志唯取其世次、官壽、鄉裡為正,至于功過、善惡,未嘗為據者,以此也。”“毀譽難信”,可謂深刻。

(三)石材及書手等主觀因素造成的改變:墓志銘從紙上到石上,還會因為材質的改變,而産生文本的不同。這種不同,不是單純人為因素造成的。而書手書、刻時産生的錯誤,雖屬人為,但非主觀意願如此。葉昌熾《語石》專列“碑文脫訛塗乙旁注一則”雲:“遇石泐,文每空格以避之。曾見一經幢,空至十餘字。錢竹汀《跋齊州神寶寺碑》雲:古人書丹于石,遇石缺陷處,則空而不書。此碑,及《景龍道德經》皆然。墓石或限于邊幅,銘詞之尾往往擠寫,或改而為雙行,甚有奪去一二句者,此亦操觚之率爾,未可以古人而恕之也。又有行中阙字,即補于當行之下,如《廖州智城山碑》第九行下,補‘棄代’二字,初未詳其義,尋繹碑文,始知此行‘懸瓢荷筱之士,離群棄代’,‘棄代’二字适當石泐,緯繣不明,此二字為補阙也。第十一行‘氤氲吐元氣之精,及堅之又堅’,‘吐’字下、‘堅’字,皆微泐,亦于行下補刊‘吐堅’二字。尚有四五行補一字。類此,其筆法與全碑一律,決非後添。”這是說在墓石上刻寫文字,遇到石頭因紋理而裂開,無法刻字,就空而不刻,有時甚至會一連十馀個空格。有時恰巧空間不夠了,就把結尾處的銘文擠在一起寫(其實,還有開篇正文就擠寫者,如《唐故朝散大夫秘書省著作郎緻仕京兆韋公墓志銘》,“首二行擠而不勻”),或者改單行為雙行刻寫,甚至漏寫一二句。還有行中間缺字的,就在當行之下補上。又雲:“碑志訛字、脫文,亦有塗乙。《萃編》《橋亭記》文中‘人獲壹錢’,脫‘人’字,旁注。又‘鄉老重書’,‘老’字,古人書碑不拘。又按《高湛墓銘》末四句‘昆山墜玉,桂樹摧枝。悲哉永慕,痛哭離長’,‘離長’當作‘長離’,與上‘枝’字韻,刻石時未改正。《虢國公楊花台銘》:‘布衣脫粟,有丞相之風’,落‘相’字,旁注。《李光進碑》‘旬有八日’,‘八日’上衍者,字旁用點抹去之。”葉昌熾其實隻列出脫字、衍字、乙字,而沒有指出訛字。訛字在石本墓志中也較為常見,如唐周遇撰《唐故劉氏太原縣君霍夫人墓志銘》,《授堂金石跋》指出“廿系文之韶矣”一句,“韶即昭之轉訛”;而王昶進一步辨别:“志書‘世’字避諱作‘廿’,‘珉’字避諱作‘【珉缺末筆】’……‘皆生之矣’,‘之’當作‘知’,‘違裕若是’,‘裕’當作‘豫’,皆誤字。”唐無名氏《唐處士包公夫人墓志銘》,“‘恩通己子’,‘通’當作‘過’;‘哀墓無容’,‘墓’當作‘慕’。”《唐魏州冠氏縣尉盧公夫人崔氏墓記》結尾處,不但重複文字,且有颠倒、漏刻而他行補字,緻使文意不通:“夫人無子,有女三人:長女隴西李安親妻,中女隴西李又用妻,合祔之期,更俟他歲。無子,有女三人:長适隴西李安親,次适隴,皆已吉終;季女荥陽鄭遇妻,從夫家于秦,道路懸遠,不克送葬,故西李又用,季适荥陽鄭遇。懼陵谷之無常位也,故銘雲:……”此類甚多,不具。

現代學者把因為刻寫所造成的這些不同,稱為“異刻”。墓志銘的異刻,含有二義,其一是楊克炎《北魏墓志中的同志異刻現象》一文所用,楊文所謂“同志異刻”,指“同一方志石,其上書寫的文字,由于镌刻的原因,或更改镌刻方法,或變換镌刻工具,或由不同刻手镌刻,從而使其呈現有差别的形體、氣韻、風格。”其二是徐沖所用,他在《從“異刻”現象看北魏後期墓志的“生産過程”》指出:“所謂‘異刻’,不是指在墓志定型化之後所出現的非典型或不标準的墓志,而是指在同一方墓志之内所出現的非正常刻寫……這些異刻現象應該來自于墓志生産過程中的失誤、變通、修補等負面因素,卻也因此而留下了完美作品所不能呈現的标識。”包括九類: (1)左方留白;(2)志尾擠刻;(3)志題擠刻;(4)志題省刻;(5)志題記曆官、志文記贈官;(6)志題記曆官、其後補刻贈官;(7)二次贈官;(8)谥号空位;(9)谥号補刻。這些異刻現象,皆非紙本墓志所有,不隻是形式問題,不少都會造成文本的差異。當然,其中諸如贈官、谥号等補刻的内容,與書手無關,而是涉及到朝廷、喪家等複雜的關系。

墓志銘是怎麼刻到石碑上的(從紙上到石上墓志銘的生産過程)15

04 墓志銘的商品化生産

古代中國商品經濟極不發達,而墓志銘卻是古代中國社會的一朵奇葩,其商品化、市場化異常得發達。

(一)墓志銘撰寫的模式化:墓志銘的撰寫,很早就存在模式化的現象,這是其商品化的必然表現。清黃本骥《古志石華》雲:“前《蕭思亮志》有‘龍門之桐,始半生而半死’,此文(按:謂《胡佺志》)亦有是句。蓋唐人作文,已有活套,轉相剿襲,要知此語尚不始于《思亮志》也。”岑仲勉《貞石證史·突厥人澈墓志》引用此語雲:“餘少讀書,見夫舊日三家村冬烘先生,為人寫婚禮書帖,往往編成一種套語,預備鈔謄,故除郡望外,幾無不大同小異。以此而推,古代民間墓志,如非平生事迹可紀,或延文人捉刀者,當亦難免斯弊。”并舉例說:“例如《安神俨志》雲:‘原夫吹律命系,肇迹姑臧,因土分枝,建旟強魏,英賢接武,光備管弦,……公秉和交泰,感質貞明,志局開朗,心神警發,仁惠之道,資訓自天,孝友之方,無假因習。’(《芒洛三編》)又《康杴志》雲:‘原夫吹律命系,肇迹東周,因土分枝,建旟西魏,英賢接武,光備管弦,……君秉和交泰,感質貞明,志局開朗,心神警發,仁惠之道,資訓自天,孝友之方,無假因習’(《芒洛四編》)兩段文各五十九字,不同者隻姑臧改東周,強魏改西魏,康或得為胡人之後,如曰漢姓,則姓氏書稱康叔之後,東周字總非貼切,可見碑志中姓源文字,常不可信賴也。前志以調露二年二月立,後志以永隆二年八月立,相去隻一年半,且同出北邙,則疑文出一人手,否亦相識,故有此一段鈔填文字。”更有甚者,初唐時期竟有《範雅墓志》、《鄭滿墓志》、《趙昉墓志》、《樂達墓志》、《張琛墓志》、《韓通墓志》六方,大同小異,甚至用語都一緻,這裡僅舉其二為例:《範雅墓志》雲:“自開封命氏, 懿德嘉猷,并國史家牒之所詳,故存其梗概而已……簪裾弈世,德望相循,□乎不移,自根窮葉……莫不世襲□□, □傳學術,編戶悅其仁惠, 搢紳揖□風規。時英國華, 郁乎斯在。君承茲餘慶,膺時挺生,總六藝之精微,罄三端之神妙。幼年底節,弱歲飛聲…… (貞觀二十二年)葬于邙山之陽,禮也。恐年代浸遠,蕪沒德音,乃勒□石,以存不朽。嗚呼哀哉! 乃為銘□: □彼清原, 赫哉芳裔, 儒秀競馳, 清風相繼。載誕光儀,才雄冠世,瞻仰難階,溯沿無際。其一。璵璠播美,荪蕙傳馨,弱□砥節,幼歲飛聲。忘懷寵利, □志幽貞, 頹齡何遽, 奄躐□城。其二。凄涼館宇,寂寞帷筵,長辭皎日,永赴幽泉。玄宮□□,貞石斯鐫,山川革易,蘭菊逾宣。其三。”而《大唐樂君(達)墓志》亦雲:“自分封命氏,懿德嘉猷,并國史家諜之所詳,故此略存梗概而已……莫不世襲孝廉,家傳學術,編戶悅其仁愛,搢紳挹其風規,令聞美談,郁乎斯在。君承茲餘慶,含章挺生,總六藝之至精,罄三端之神妙。幼年砥節,弱歲飛聲……依仁葺宇,問道通交……(永徽元年四月)廿九日窆于邙山之陽禮也。恐年代浸遠,蕪沒德音,乃刊斯文,以為不朽。嗚呼哀哉!乃為銘曰:邈彼洪源, 赫哉芳裔,儒秀競馳,公侯相繼。載誕光儀,才雄冠世,瞻仰難階,溯沿無際。其一。璵璠播美,荪蕙傳馨,實惟華胄,世載英聲……頹齡何促,遽躐佳城。其二。悽涼館宇,寂寞帷筵,長辭皎日,永赴幽泉。玄宮是闢,貞石斯鐫,山川貿易,蘭菊逾宣。其三。”

黃氏所謂“活套”,岑氏所謂“套語”、“鈔填”,都揭示出墓志銘撰寫中的另一重要現象:模版寫作,套路明顯。這也是墓志銘類文字異于其它文體的一個表現。閱讀前代墓志銘,可以真切感受到朝代與朝代的不同,同一朝代不同時間段的細微區别,包括套語的使用,結尾格式的變化等等。積極地看,可以稱之為墓志銘的時代特征;反過來看,可以說時代不同模版不同。

墓志銘是怎麼刻到石碑上的(從紙上到石上墓志銘的生産過程)16

(二)職業墓志撰稿人的出現及墓志的産業化:這裡僅以王化昆《唐代洛陽的職業墓志撰稿人》為例。王文指出:“職業墓志撰稿人,包括專門以代為别人起草狀子等文書、家書、墓志文之類為生者,也包括其人有官職或其他固定職業,但又有文才又有名氣,經常受人之托,為别人寫文章者。因為經常有這樣的事情,所以他們也懶得每次都絞盡腦汁去構思,若遇到相似類型的,他們就用過去的底稿,然後根據不同情況加以修改,即又成為另一篇新文,從而完成任務(當然,若是自己的好友,則另當别論),或者就這樣輕易拿到一筆潤筆費。另一方面,由于墓志文是刻于石而埋于地下的,輕易不會穿幫,所以,這類類文就更多地出現在墓志文中,且很少署作者大名。這樣的情況更多地用于宮人墓志,其内容幾乎一樣,僅改數字而已,毫無史料價值,這也早為人們所熟知。但這些宮人墓志當為朝廷專職人員所為,宮人之外的墓志文出現如此多的類文,似乎并不為人們所注意。”王文所舉之例,除了前引《範雅墓志》、《鄭滿墓志》等六方出自同人之手外,尚有《劉粲墓志》與《李彥墓志》,《慕容夫人墓志》與《王夫人(玉兒)墓志》、《楊夫人(玉姿)墓志》,《張嶽墓志》與《邢弁墓志》、《張瓘墓志》,《唐遜妻柳夫人(婆歸)墓志》與《張君妻秦夫人(詳兒)墓志》,《毛盛墓志》與《楊昭墓志》、《邢仙姬墓志》,《任道墓志》與《宋榮墓志》,《馬忠墓志》與《吳孝墓志》、《劉普曜墓志》,《李清墓志》與《皇甫德相墓志》,《趙安墓志》與《張欽墓志》,都分别出自同人之手。這還僅僅是初唐時期的洛陽情形,其他時代、朝代,其他地方,情況未必都如此,但職業墓志撰稿人的存在想必沒有沒有疑問。

有些文人,雖然不是以撰寫墓志銘為職業,但是,撰寫墓志銘為他們帶來豐盛的經濟利益,稱這些人以撰寫墓志銘為副業大體說得過去。李邕谀墓堪稱有唐一代代表。《舊唐書·李邕傳》載:“初,邕早擅才名,尤長碑頌。雖貶職在外,中朝衣冠及天下寺觀,多赍持金帛,往求其文。前後所制,凡數百首,受納饋遺,亦至钜萬。時議以為自古鬻文獲财,未有如邕者。”唐李肇《唐國史補》卷中雲:“長安中,争為碑志,若市賈然。大官薨,卒造其門如市,至有喧競構緻,不由喪家。是時,裴均之子将圖不朽,積缣帛萬匹,請于韋相,貫之舉手曰:甯餓死,不茍為此也。”這裡有三個信息,一是韋貫堅決不為錢财而撰寫墓志文,這在古代是極為少見的;二是墓志銘市場極為紅火,甚至由不得喪家做主,墓志的撰寫已經産業化。其三,出現了墓志銘職業經紀人,所謂“造其門如市”者,就是此類角色。宋代洪邁梳理過墓志商業化曆史,其《容齋随筆·續筆》卷六“文字潤筆”雲:“作文受謝,自晉宋以來有之,至唐始盛。《李邕傳》,邕尤長碑頌,中朝衣冠及天下寺觀,多赍持金帛往求其文,前後所制月數百首,受納饋遺亦至巨萬,時議以為自古鬻文獲财,未有如邕者。故杜詩雲:‘幹谒滿其門,碑版照四裔。豐屋珊瑚鈎,骐驎織成罽。紫骝随劍幾,義取無虛歲。’又有《送斛斯六官》詩雲:‘故人南郡去,去索作碑錢。本賣文為活,翻令室倒懸。’蓋笑之也。韓愈撰《平淮西碑》,憲宗以石本賜韓宏,宏寄絹五百匹。作《王用碑》,用男寄鞍馬并白玉帶。劉叉持愈金數斤去,曰:‘此谀墓中人得耳,不若與劉君為壽。’愈不能止。劉禹錫祭愈文雲:‘《父鼎侯碑志》、《隧表阡》,一字之價,辇金如山。’皇甫湜為裴度作《福先寺碑》,度贈以車馬、缯彩甚厚,湜大怒曰:‘碑三千字,字三缣,何遇我薄邪!’度笑酬以絹九千匹。穆宗诏蕭俛撰《成德王士真碑》,俛辭曰:‘王承宗事無可書;又撰進之後,例得贶遺,若黾勉受之,則非平生之志。’帝從其請。文宗時,長安中争為碑志,若市買然。天官卒,其門如市。至有喧競争緻,不由喪家。裴均之子持萬缣詣韋貫之求銘,貫之曰:‘吾甯餓死,豈忍為此哉!’白居易《修香山寺記》曰:‘予與元微之定交于生死之間,微之将薨,以墓志文見托。既而元氏之老狀,其臧獲與馬绫帛,洎銀鞍玉帶之物,價當六七十萬為謝文之贽。予念平生分,贽不當納,往反再三,訖不得已,回施茲寺。凡此利益功德,應歸微之。’柳玭善書,自禦史大夫貶泸州刺史,東川節度使顧彥晖請書德政碑,玭曰:‘若以潤筆為贈,即不敢從命。’本朝此風猶存,唯蘇坡公于天下未嘗銘墓,獨銘五人,皆盛德,故謂富韓公、司馬溫公、趙淸獻公、範蜀公、張文定公也。此外,趙康靖公、滕元發二銘,乃代文定所為者。在翰林日,诏撰同知樞密院趙瞻神道碑,亦辭不作。曾子開與彭器資為執友,彭之亡,曾公作銘,彭之子以金帶缣帛為謝,卻之至再,曰:‘此文本以盡朋友之義,若以貨見投,非足下所以事父執之道也。’彭子皇懼而止。此帖今藏其家。”這裡涉及到韓愈、白居易等著名文人,同僚之誼、朋友之情,在赤裸裸的金錢面前,顯得毫無尊嚴。墓志銘的商業化,簡直令人觸目驚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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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谀墓金”與谀墓的真相:最早見于記載的谀墓是漢末蔡邕。《世說新語·德行第一》“郭林宗至汝南”條劉孝标注引《續漢書》雲:“郭泰……及卒,蔡伯喈為作碑,曰:‘吾為人作銘,未嘗不有慚容,唯為郭有道碑頌無愧耳。”自言不愧者僅郭泰碑,其谀墓之多可以想見。唐封演《封氏聞見記》卷六雲:“近代碑碣稍衆,有力之家,多辇金帛以祈作者之谀,雖人子罔極之心,順情虛飾,遂成風俗。”谀墓已經已經風氣化。在前人記載中,韓愈是唐代李邕之後最大的谀墓者,前引其《河南少尹李公墓志銘》,甚至将别人贈送錢财寫入墓志銘中:“其子道敏哭再拜授使者公行狀,以币走京師,乞銘于博士韓愈。”盡管他也在墓志銘中記載曾經貼錢為人安葬、免費撰寫墓志銘的事,其《登封縣尉盧殷墓志》雲:“将死,自為書告留守與河南尹,乞葬己。又為詩與常所來往河南令韓愈……韓愈與買棺,又為作銘。”但畢竟不如谀墓之著名。

善于谀墓的,絕非隻有唐代。南宋洪邁記載詩人向巨源本來貧寒,為人谀墓得錢百萬,購置臨湖閣,尚屬用于雅道:“巨源再為人谀墓,鄭重答謝,通得百萬錢,妻子睥睨咨曉,規作求田計。巨源左遮右绐,如護頭目,舉以付工師,不留一錢”。而嶽珂《桯史》卷六記宋人谀墓文創作情形雲:“孫仲益觌《鴻慶集》,大半銘墓,一時文名獵獵起,四方争辇金帛請,日至不暇給。今集中多雲雲,蓋谀墓之常,不足咤。獨有武功大夫李公碑列其間,乃俨然一珰耳,亟稱其高風絕識,自以不獲見為大恨,言必稱公,殊不怍于宋用臣之論也。其銘曰:‘靖共一德,曆踐四朝,如砥柱立,不震不搖。’亦太侈雲。餘在故府時,有同朝士為某人作行狀,言者摘其事,以為士大夫之不忍為,即日罷去,事頗相類,仲益蓋幸而不及于議也。”孫觌為金錢而谀墓,稱頌巨珰,真令士大夫斯文掃地。王明清《揮麈後錄》引翟無逸言載:“孫仲益毎為人作墓碑,得潤筆甚富,所以家益豐。有為晉陵主簿者,父死,欲仲益作志銘,先遣人達意于孫雲:‘文成,缣帛良粟,各當以千濡毫也。’仲益忻然落筆,且溢美之。既刻就,遂寒前盟,以紙筆、龍涎、建茗代其數,且作啟以謝之。仲益極不堪,即以骈俪之詞報之,略雲:‘米五鬥而作傳,絹千匹以成碑,古或有之,今未見也。立道旁碣,雖無愧詞;谀墓中人,遂成虛語。”樓鑰《跋傅夢良所藏孫鴻慶作傅和州墓銘》雲:“鴻慶孫文昌一代文章伯也,志人之墓,固未免于稱美。茲為和州之志,有雲:其學自六經、太史氏、百家諸子、浮屠黃老之書,無所不讀,其文自歌、詩、賦、頌、表、箋、傳、序、箴、銘、紀、志,亦無所不工。又曰:‘文章闳麗,可當大典冊;詩語精深,可列于歌頌,以薦郊廟。’”盡管樓鑰認為“此非心服其能,不作此語也”,但若言“無所不讀”、“無所不工”不是谀墓,世間恐無谀墓文字了。宋人谀墓,不減于唐人。至于元代,巨儒吳澄被認為“為人谀墓,起家巨萬”,明代楊維新《書事》感歎:“惜哉操觚士,半為谀墓謀。”王嗣美《喪葬約》亦謂:“近日殷實有力者,不論有爵無爵,一概求當代達官作志,以為泉壤光中,且獎許溢分,增其所無。”清代毛奇齡《敕封文林郎内閣中書舍人劉先生墓志銘》雲:“予惟近代多谀墓,非好為佞,亦以其人無可述,不得不張門閥、鋪官階,誇飾所無有。”這裡有為谀墓辯解嫌疑,盡管非其本意。可見谀墓曆朝曆代皆有。需要留意者,有時喪家求作墓志,以他物而非金錢或者缣帛為饋,而以較為高雅之物為贈。唐代崔元亮晦叔遺誡家人雲:“吾玉磬琴,留别樂天,請為墓志雲爾。”清王士祯《香祖筆記》雲:“王禹玉作龐颍公《神道碑》,其家潤筆參以古書名畫三十種,中有唐杜荀鶴及第試卷。予生平為人家作碑版文字多矣,惟安德李氏以楊孟載手書《眉庵集》一部相饷耳。”頗為豔羨古人所得潤筆之夥。以古書、名畫、收稿為潤筆,這其實也是谀墓,一種隐秘的谀墓。

谀墓,可能并不是作者本意。但是,既接受志主家屬的金錢或物資作為“潤筆”,撰寫完畢的墓志進入家屬手中,家屬增添、删改一些内容,篡改一些内容,即使與撰寫者本意相悖,撰寫者恐怕也不便甚至無法修改。像柳宗元《朗州員外司戶薛君妻崔氏墓志》,銘文雲:“簡之溫文,卒昏以易。”這可以看作是柳宗元對崔簡其人的評價;但到石本則改為:“簡之溫文,亦紹其直。”猶言崔簡能夠繼承其先人崔仁師的正直秉性。這完全将原來的“昏”、“易”之負面評價,改變為稱贊了。前引歐陽修撰寫範仲淹神道碑之事,是個極端的例子:隻有範純仁作為一代名臣範仲淹的兒子,自己又是太史,敢于公開拒絕接受、删改歐陽修撰寫的碑文;隻有歐陽修這樣的一代文人領袖,自己道德事功方面又卓有建樹,敢于公然反對範仲淹後人删改他所撰寫的碑文。更多的情形是志主親屬後嗣悄然增删篡改,而撰寫者苦于收受過潤筆費,不敢、不便聲言反對。這應該是谀墓的一部分真相。

墓志銘是怎麼刻到石碑上的(從紙上到石上墓志銘的生産過程)18

馀論

墓志銘的真實性多被人懷疑,而以上從紙上到石上的梳理,無疑加重了其可疑性。不過,這不是本文的結論,亦非用意所在。我們認為,墓志銘從紙上到石上,各方面信息量無疑增加了,一些信息被糾正被補充,但有些信息卻反而不可靠,經過志主家屬之手的石本墓志會有意隐蔽、掩蓋一些非善的事迹,毀譽評價文字往往可疑;同時,墓志銘其實是一種消費文學,它的生産過程存在商品化、模式化傾向。然而,這些現象都不足以否定墓志銘類文字的價值,它們整體上畢竟提供了許多真實可信、可資借鑒研究的信息,錯誤不實、有意造假的内容畢竟隻是一部分。

梳理墓志銘從紙上到石上的過程,首先在于強調墓志銘有兩個版本,即紙上墓志銘和石上墓志銘,二者可能吻合,也可能不吻合,不完全吻合的可能性更大。其次在于加強人們對石上墓志銘的認識,因為人們往往先入為主地相信貞石的可靠,而忽略其對紙上墓志銘的改變、篡改、隐蔽。這不是說這些改變就沒有價值,而是提醒讀者關注這些改變,研究産生這些改變的原因。三是突出墓志銘的商品化,加深人們對石上墓志銘文體獨特性的認識,增加一個了解“谀墓”真相的維度,并進一步把握石上墓志銘的實質。四是通過對從紙上到石上生産過程的梳理,分清撰寫者與喪家各自在墓志銘完成過程中的貢獻和各自的責任,以考察墓志銘兩種版本出現重大差異的深層原因及其責任者,以及孰先孰後、誰改變誰的問題。

當然,墓志銘的生産過程非常複雜,在不見石本隻見紙本,或者隻見石本缺少紙本的情況下,我們應該怎樣利用墓志銘?有的墓志銘,經過撰寫者兩次甚至三次修改,如錢穆先生考察出黃宗羲曾經三次為陳确(乾初)撰寫墓志銘,從中可以見出他對陳确論學要旨的認識和黃宗羲思想之變遷,而梁啟超《近三百年學術史》則隻知黃宗羲兩陳氏撰墓志銘,據之為論,固不夠全面。但哪一次改寫更為可靠,上石時以哪一稿為底本?都不容簡單做結論,須待石本墓志銘的出土方能證勘。本文意在引起研究者使用墓志銘時的謹慎,盡量尋找紙本與石本對勘;不得石本,也要盡量參考史書、他人文集甚至筆記類文字,以避免過信貞石或者過信白紙黑字所帶來的偏失。

初稿于2013年9月

二稿于2014年10月

三稿于2015年7月

文 | 彭國忠

來源 | 安徽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6.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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