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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戶主死亡配偶繼承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6-26 15:07:13

宅基地戶主死亡配偶繼承?一、原告訴稱李四與劉大生育二子一女,長子李一、次子李二、女兒李三,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宅基地戶主死亡配偶繼承?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宅基地戶主死亡配偶繼承(分家時未分得宅基地的子女)1

宅基地戶主死亡配偶繼承

一、原告訴稱。

李四與劉大生育二子一女,長子李一、次子李二、女兒李三。

1980年李四和劉大在B市1号院(以下簡稱1号院)中建了正房八間(東五間宅基地使用權人是劉大,西三間宅基地使用權人是李四),西廂房三間(宅基地使用權人是李四)。

劉大于2002年6月份去世,次子李二于1999年3月份去世。

李二與妻子劉二育有二子,長子李五、次子李三。

1993年李二去世後,劉二帶李五和李三改嫁。李二未對劉大盡贍養義務,李三與李五亦未對劉大盡贍養義務,故對李三、李五要求不分或者少分遺産。現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李四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李四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B市1号院中北正房自東向西數第五、六、七、八間,西廂房自北向南數第一間及第二間中靠北邊的半間,由李四、李一、李三、李五、李三、劉二依法繼承。

二、被告辯稱。

李一、李三辯稱:同意李四的訴訟請求。

李五、李三、劉二辯稱:不同意李四的訴訟請求,1号院已經通過分家分給李二,李二去世後該院落有劉二的一半,剩餘部分李五、李三有繼承權;分家單的由來和村委會參加的家庭問題調解協議是對分家事實的肯定,由于分家單是以分家的形式,把集體的宅基地使用權平價順延給子孫,子孫不再無償分得村集體的宅基地使用權。

1998年12月9日在1号院中,劉大請來三位證明人見證,将夫妻二人共同财産以分家的形式分給兩個兒子,李一和李二,來确定房産所有權以及宅基地的使用權歸屬,由于李一是居民,當時隻能生一胎,而李二已經育有兩個兒子,所以分得了西院大點的房子居住,東院小點的老宅就分給了李一;當時注明劉大在西院有居住權一直到老,并明确了二老的養老問題,所以财産當時已經分割完畢,村委會也予以認可。

分家時候李三未婚不參與分家,一是農村風俗,隻給家裡的男孩房産和順延宅基地使用權,為防止待嫁女出嫁後,男方有宅基地違反一戶一宅政策,所以待嫁女不予分配宅基地使用權;二是二老給李三等同于房産的嫁妝錢,因此等同于已經參與了房産分割;三是在村委會認可李二分家所得宅基地使用權,已平價順延到李五、李三的事實的基礎上,李三作為原生家庭成員,婚後村裡給其無償劃撥了一塊宅基地,享受了村集體宅基地使用權的福利。

分家單是以分家的形勢把村集體的宅基地使用權順延給子孫的,子孫不再無償分得村集體的宅基地使用權,在對此形式沒有異議的基礎上,并在村委會的見證下,2019年5月3日李四與李一、李三等人制造了“家庭問題調解協議”,脅迫李五、李三簽字,而該協議實際上是将李五、李三在1号院的使用權清除出去,以達到他們非法占有目的;協議制訂後李五、李三向鎮政府的相關部門投訴,李五、李三名下的宅基地使用權被非法霸占後,村委會認識到此協議中存在違法犯罪行為,取消了協議的法律效力,認為協議不生效。

在此目的沒有得逞的情況下,李四和李一、李三向人民法院以原、被告的形式提起虛假訴訟,隐瞞1998年12月9日以分家形式已經确認房産所有權及宅基地使用權歸屬的事實,以繼承房屋的虛假案由詐騙、欺騙法官,導緻法官判錯案而犯罪;此協議證明李四所訴法定繼承糾紛一案不合法,标的物有誤,原告隐瞞了21年前通過分家形式實際已将财産分割完畢,宅基地使用權及地上物所有權已經順延至李五、李三名下的事實,原告李四隻有居住權,本案是典型的虛假訴訟升級版。

李四和李一、李三隐瞞以分家形式确定的平價順延的宅基地使用情況;用繼承房屋的虛假訴訟将被侵害人李五、李三列為被告,将兩步詐騙一步完成,同時共同侵占搶奪李五、李三宅基地合法的使用權利,這充分的體現了李四與李一、李三惡意串通,用虛假訴訟的方式來侵占搶奪李五、李三的合法權益,此行為已構成虛假訴訟。

李五、李三已經申請法庭查證核實,劉大、李四、李一、李三、楊一(李三之夫)、李五、李三宅基地使用權的真實情況,并申請法庭調查核實制造家庭問題調解協議的村委會參與人員和當時的真實情況,證明此案就是隐瞞事實提起的虛假訴訟案件,原告與李一、李三惡意串通,侵占搶奪李五、李三的合法權益,法官應依法駁回李四的訴訟請求,并将此案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2018年6月11日B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次會議通過《B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繼承糾紛案件若幹疑難問題的解答》農戶家庭中部分子女與父母分家另過,部分子女與父母共為一戶且未新分宅基地,父母死亡時已分家另過的子女主張對相應宅基地上房屋進行繼承,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應釋明當事人可對相應宅基地上折算價值主張繼承。

上述分家另過子女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人身份,且未取得宅基地的,主張相應宅基地上房屋權利的應予支持。

本案在庭前會議中李一已經承認了分家單的事實存在,李四也在證據錄音中承認了分家單,就證明本案是虛假訴訟,将李三、李五的财産充當劉大的遺産繼承,證明是詐騙。

本案以遺産立案的劉大和李四名下的房産及宅基地使用權已經在1998年12月以分家的形式分割贈與了李一和李二,同時分家單裡注明了劉大和李四隻有居住權,已履行了21年,而李四和李一隐瞞分家單與李一分得和贈與的房産和宅基地使用權,以李二分得的房産和宅基地使用權做為劉大的遺産來立假案,所訴1号院宅基地的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已經分割贈與了李二,有分家單為證,李二去世後,此院房産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已順延至李五和李三的名下,劉大和李四隻有居住權,本案原告李四和被告一李一以繼承劉大的遺産報假案,屬犯罪行為。

三、本院查明。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李四與劉大(2005年3月10日因死亡銷戶)系夫妻關系,二人育有二子一女,長子李一、次子李二(1999年3月30日因死亡銷戶)、女兒李三。

李二與劉二育有二子,長子李五、次子李三。經詢問,劉大的父、母親均早于劉大去世。

1号院現有北正房十間、西廂房三間、東廂房三間、南房九間以及門道一間。其中北正房自東向西數老房八間以及西廂房三間系1980年由劉大、李四出資所建;北正房自西向東數兩間,李四稱系其與劉二于2009年加蓋的,李五、李三稱系劉二于2009年自己加蓋的;東廂房三間,李四、李一以及李三稱系李三出資所建;南房九間以及門道一間,李四、李一以及李三稱由李五、李三、劉二出建築材料,李四出工錢所建;李五、李三稱東廂房三間以及南房、門道均系劉二自己出資所建。

李三、李五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日期為1998年12月9日的分家單,該分家單顯示原有的東院(包含正房、廂房及樹木等)分給了李一,原有西院的所有正、廂房、前後樹木等分給了李二所有,但注明了西院正房東五間的使用權歸劉大,一直由其住到去世,此外對于二老的醫藥費、生活費、口糧以及二老生産隊的各種攤派錢均由李一、李二各負擔50%。

該分家單有“分家人李一、李二”以及“證明人”的簽字。李五、李三提交的一份時間為2019年9月20日的“分家單真實情況說明”中載明“今有三人證明,1998年12月9日的分家單上記載的情況屬實,當時是劉大請我們三人到場主持見證分家情況,當時在場人員有劉大、李四、李一、李二、王小、劉二等主要家庭成員,分家情況屬實,是我們本人簽字,特此說明。”

關于分家單與分家單真實情況說明,李四均不予認可,稱沒有見過分家協議,也沒分過家;李三對此表示不清楚;李一稱對該分家單的真實性認可,分家時劉大、李四、李一、王小、李二、證人都在現場,但是劉大與李四對分家的事不清楚,對分家單真實情況說明予以認可;劉二表示分家時劉大、李四、李一、王小、李二、證人及其自己均在現場。

經詢問,分家單中涉及的東院是李一所在的院落,西院是本案中的1号院。經向李四本人核實,其稱沒有見過分家單,李一住在東院,當時李二在1号院西邊三間的老房裡結婚,婚後就去半壁店了,其不知道分沒分過家,也不清楚李一與李二為什麼這麼住,但兩人這麼住,李四沒有提過意見。

四、裁判結果。

駁回李四的全部訴訟請求。

靳雙權律師

五、律師點評。

遺産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财産。

分家單屬于合同的一種,是以家庭身份關系為基礎,其内容一般包括共有物分割、贈與,甚至贍養關系等綜合性法律關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本案中,1998年12月9日,李一與李二在案外人見證的情況下簽訂分家單屬于當地農村傳統方式進行分家析産。該協議中,分家單中的分家人李一與李二均系家庭成員男子,符合傳統上男子主外的習俗。李四以其上沒有其簽名為由主張該協議對其不發生效力,與風俗習慣不符。

經詢問,李四亦稱李一居住在東院,李二在西院(1号院)的西邊三間老房結婚,也在客觀上印證了分家單上李一分得東院,李二分得西院(其中西院正房東五間的使用權歸劉大所有,一直住到去世)的事實。

此外,分家是家庭中的大事,從本案中簽訂分家單時邀請案外人見證,足以看出家庭成員當時對分家十分重視,根據已知的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足以推定李四知曉該分家單的存在,且其在知道李一、李二按照分家單居住生活後長期未提出異議,可見其對分家單的默認,雖然李四未在該協議上簽字,但不表明其不受協議約束。基于以上事實,我認為1号院内的老房八間以及西廂房三間已經通過分家單的形式分割給了李二,故對于李四以1号院内的老房八間以及西廂房三間中的一半房産作為劉大遺産進行分割的主張,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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