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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需要補償金嗎

職場 更新时间:2024-06-01 17:35:00

勞動合同到期

員工不再續簽

公司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一起來看案例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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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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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27日,原、被告簽訂《勞動合同書》,約定原告某公司招聘被告王某工作,崗位為招聘專員。合同期限自2012年7月27日起至2015年7月26日,試用期為前3個月。工資标準按原告依法制定的《薪酬管理制度》核定乙方每月實發工資,如因生産任務不足緻使待工,原告按威海市當年最低工資标準執行。

2015年7月,被告離職,并于當月向威海火炬高技術産業開發區勞動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申請内容同上述被告訴訟請求。該委員會作出[2016]威高勞人仲案字第(123)号裁決書,裁決:

一、駁回王某要求某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6834.75元、克扣的工資4615元、克扣工資補償金1153.75元、違法約定試用期賠償金25549.51元、停工停産工資528.74元以及停工停産補償金132.19元的仲裁請求;

二、對王某要求某公司支付2015年7月兩天工資211.49元、拖欠兩天工資補償金52.87元、加班費4289.91元以及未足額支付加班費補償金1072.48元的仲裁請求予以支持。

某公司、王某均不服該裁決書,在指定期限内先後提起訴訟,請求處理。對于當事人雙方沒有争議的事實,予以确認。

法院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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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本案中,被告與原告的勞動合同到期後,雙方未續簽勞動合同,關于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經濟補償金問題,在法定條件下用人單位續簽勞動合同系後合同義務,應以勞動合同到期後雙方意思表示為準。

根據雙方舉證質證,被告提交的離職申請表系複印件,無法證實其真實性,故不予采信。

錄音證據可以證實2015年6月23日原告工作人員曾找被告等人協商合同到期事宜,并表露出勸說被告等人不續簽意圖。

而通過原告提交的公證書可以證實2015年6月29日公司例會中确定原告同意和被告續簽勞動合同,由此可見原告對于是否和被告續簽勞動合同一事比較重視,原告方白某及證人王某所述與該會議内容精神一緻,同時也符合常理。

由此可見,雙方未續簽勞動合同責任并非在原告,被告要求原告支付經濟補償金并無充分依據,故不予支持。

裁判要點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到期後,如果是勞動者不願意續簽勞動合同,應分為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用人單位願意續簽勞動合同,但是卻降低了原來的勞動條件,例如降低工資等,這種情況下勞動者拒絕續簽勞動合同是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二種情況是用人單位已經維持或提高原來的勞動條件,勞動者依舊不願意續簽勞動合同,那麼此時用人單位就無需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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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公司不支付被告王某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經濟補償金6834.75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第五項

【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緻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部分圖片來源網絡

編輯:工妹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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