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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交通事故有人受傷怎麼辦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7-21 10:30:51

發生交通事故了怎麼辦?撥打交通事故報警電話?還是私了?有一部分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後,認為車無損,人無礙,覺得報警麻煩又耗時,因此私了。實際上這種行為可能為自己造成更大的困擾,本案中的賈某還因此受到了行政處罰。

發生交通事故有人受傷怎麼辦(發生交通事故緻人受傷)1

事情經過:2020年4月13日6時55分,賈某駕駛小轎車途徑某交叉路口時綠燈直行,适遇騎自行車的王某綠燈左拐彎,兩車接觸均損壞,王某受傷。發生事故後賈某内心形成判斷認為自己直行,王某沒有遵守轉彎讓直行的規則,遂認為自己無責,在自行查看了王某的傷情後,認為并無大礙,簡單溝通後僅告知王某自己的工作單位遂駕車駛離事故現場。賈某離開現場後王某報警,經過交通支隊的認定賈某負主要責任且有逃逸的行為,王某負有次要責任。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給予賈某1800元的處罰;根據第七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的規定給予賈某警告的處罰,以上兩項違法行為分别裁定合并執行,決定:罰款1800元。同日對賈某采取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強制措施。賈某不服,故訴至法院,請求依法撤銷被訴行政強制措施憑證。

法官經審理認為:本案雙方争議的焦點是賈某是否構成交通事故逃逸?交通事故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賈某與王某發生交通事故後,在王某受傷的情況下應該履行救治并向執勤的交通警察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的義務,即使賈某主張王某并無明顯外傷,賈某亦應在與第三人王某協商一緻的基礎上至少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的義務後撤離現場。因此,賈某的告知并不充分,根據賈某的告知信息,不能保證王某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找到賈某本人,不能排除其逃避事故責任的主觀故意。賈某的行為符合“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違法情形。

法條鍊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一款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标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未造成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争議的,在記錄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對方當事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機動車牌号、駕駛證号、保險憑證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簽名後,撤離現場,自行協商損害賠償事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有争議的,應當迅速報警。

因賈某符合“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違法情形,交通隊對賈某作出行政處罰并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強制措施是否合法?

法官認為:根據法律及規章規定,交通隊作為交通管理部門,具有對轄區内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的違法行為實施和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的強制措施的法定職權。故交通隊對賈某的違法行為,作出的給予1800元處罰,并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強制措施,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經法院審理,判決駁回賈某要求撤銷被訴強制措施憑證的訴訟請求。宣判後,原告上訴,後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判決。

法條鍊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累積記分制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累積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機動車駕駛人,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教育,重新考試;考試合格的,發還其機動車駕駛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除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以下簡稱記分)制度,記分周期為12個月。對在一個記分周期内記分達到12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該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按照規定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學習并接受考試。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的附件4——《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第一條第(四)項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一次記12分。

法官提示:遵守交通規則,依法文明行駛,是我們每一個人的責任和義務。隻有安全行駛,才能确保生命健康、家庭幸福、社會和諧,遇到事故後,不要慌亂,應當及時報警、留存證據并積極解決問題。随着機動車數量的急劇增加,交通事故發生的頻率在大幅提升,駕車過程中更要确保安全出行,保護自己,也是保護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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