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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食品安全宣傳周主題活動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2-07 12:25:08

全國食品安全宣傳周主題活動(食品安全宣傳周)1

【2022年476期】

食品安全标準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食品安全标準應當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産品中的緻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二)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範圍、用量;(三)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四)對與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有關的标簽、标志、說明書的要求;(五)食品生産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六)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七)與食品安全有關的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八)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标準的内容。

典型案例

彭某某、李某某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9年4月初,彭某某、李某某夫妻二人在家中收購竹筍,并将收購的竹筍通過加食鹽蒸煮或使用焦亞硫酸鈉(食品添加劑)浸泡後銷售給竹筍加工企業。因收購的竹筍數量大,為提高生産加工效率,降低成本,彭某某、李某某明知工業硫黃系非食品添加劑仍決定使用網上購買的工業硫黃熏制竹筍。市場監督管理局接群衆舉報後,在現場查獲二人使用工業硫黃生産加工的竹筍20.09噸,用焦亞硫酸鈉或食鹽加工的竹筍25.5噸,未經加工的竹筍6.97噸,執法人員對竹筍進行現場抽樣送檢。經檢測,兩份使用工業硫黃熏烤的竹筍樣本分别超過《食品安全國家标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标準》(GB2760-2014)中“腌漬的蔬菜”二氧化硫殘留量标準的7.44倍和1.39倍。

農副産品時令性強、生産周期短,家庭作坊或規模小的企業因缺乏保鮮技術,為達到降低成本和防腐目的,在生産加工階段往往濫用食品添加劑甚至使用非食品原料進行加工,導緻農副産品二氧化硫殘留量嚴重超過安全标準,人體過多攝入二氧化硫對神經系統、腎髒、肝髒都會造成損害,具有高緻癌危險。2019年11月14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1年,罰金1萬元;以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罰金1萬元,禁止李某芬在緩刑考驗期間從事食品的生産、銷售及相關的活動。一審宣判後,兩名被告人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在生産、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緻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典型案例

林某某、葉某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案

2017年3月始,被告人林某某、葉某某在沒有獲得李錦記、太太樂等企業的委托授權情況下,夥同袁某某共同銷售假冒“李錦記”、“太太樂”注冊商标的蒸魚豉油、雞精、美極鮮味汁、家樂濃縮雞汁等調味品。自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共銷售假冒“李錦記”、“太太樂”注冊商标的各種調味品共計35萬餘元。長沙市公安機關在被告人的倉庫查扣大量侵權産品,價值總計8萬元。經抽樣檢驗,其中查扣的李錦記蒸魚豉油檢出可溶性無鹽固形物和氨基酸态氮不合格。

被告人林某某、葉某某銷售的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系調味料,直接流入百姓的餐桌,且部分調味料經檢測系不合格産品,嚴重危及食品安全,損害不特定社會公衆的人身權利和财産權利。2018年11月12日,被告人林某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币一萬元;被告人葉某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币一萬元。

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銷售明知是假冒商标的商品,違法所得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來源:省檢察院第四檢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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