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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注明利息2分怎麼算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01 11:51:50

導語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内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确定。

今天放松一下,

先來玩個簡單的遊戲:

咱們的題幹

節選自一張借條

“……張三今借到王五現金壹拾陸萬圓整(160000元),利息3 分,所借金額于2018年12月31日前連本帶息一次結清……。”

怎麼樣,

找出問題了嗎?

實在沒發現的話,

那你也得當心了:

打借條時忘記這個“茬”,

清償時很可能被“找茬”!

借條注明利息2分怎麼算(借條上的3分利息)1

01—— 借錢:約定利息3分

2016年, 張三急需資金用于周轉,經李四居間介紹,找到了王五,向其借款。雙方約定了借款期限,并約定借款利息為“月息3分”。之後,王五如約出借9萬元給張三。借款到期後,張三連本帶息,向王五全部清償。有了這一次經曆,王五認為張三還算靠譜,值得信任。于是,在2017年,當張三再次向王五借款時,王五毫不猶豫向張三出借16萬元。張三為此出具借條,載明:還款期限:2018年12月31日借款利息:3分

02—— 争議:利息如何計算?

一年多的時間很快過去, 王五拿着借條上門,讓張三依約還本付息。白紙黑字的借條擺在兩人間。雙方對其中的借款事實、借款期限均無異議,争議卻集中在了借條上并不起眼的這四個字上:利息3分

“利息3分”應按年計算,就是年息3%

“利息3分”應按月計算,就是月息3%,年息36%

掐指一算, 這月息3%和年息3%,足有12倍的差距。怪不得張三和王五在這個問題上互不相讓。

03—— 判決:定為年息24%

雙方協商不成, 王五遂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張三按年息36%還本付息。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法院審理後判決:張三應按月息2%,即年息24%還本付息。張三不服,提起上訴,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小編,真是奇怪了,法院最後判的為何是年息24%?既不是張三主張的年息3%,又不是王五主張的年息36%?

早就料到你會這樣問了,答案在下面呢……

以案說法——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内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結合本案

本案中,借條并未明确“利息3分”是月利率3%還是年利率3%。但是,結合張三與王五的借款先例,其約定利率為“月息3分”;再結合民間交易習慣,“利息幾分”通常是指月利率,雖表述不規範,卻具有普遍意義。因此,在本案中,雙方在借條中約定的“利息3分”應當理解為“月利率3分”,而不是“年利率3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約定的年利率未超過24%的,受法律保護。約定的年利率超過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的部分利息,借款人可以要求出借人返還。超過年利率24%,但不超過36%的利息是自然債務,出借人請求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已經支付的,借款人要求返還,人民法院同樣不予支持。本案中約定的月利率3%,即年利率36%,已經超出法院應予支持的年利率24%的利率上限,同時,年利率超過24%但不超過36%的利息,系自然債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法院最終判決張三以年利率24%向王五支付利息。

法官寄語

借條是民間借貸發生時的債權憑證,其本身是一個簡易借款合同,關系各方權利義務,失之毫厘,則可能差之千裡。因此,各方當事人對借條一定要字斟句酌、十分謹慎,注意書寫規範,避免産生歧義。(重慶四中院 作者 / 魏國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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