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文章講了競業限制的相關法律規定,大家可以回顧一下(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的知識彙總——競業限制的法律規定)。今天來講講服務期的法律制度。
服務期的概念
服務期,又稱出資培訓最低服務年限,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勞動者因獲得用人單位專項出資培訓而應當與用人單位持續勞動關系的期限。
服務期條款是保證用人單位培訓員工後的合法利益,當然服務期制度如果運用得當,可以實現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雙赢。
約定服務期的前提條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我們可以得到兩個前提條件:
專業技術培訓,這裡的專業技術培訓是要求有一定深度的,針對從事職業的專門技能培訓,一般的崗前培訓不算。
用人單位提供專項培訓費,這裡的培訓費得用人單位出。
有學者指出應當擴大服務期的适用範圍,因為現實中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培養不止專業技能培訓,各位讀者認為應不應當擴大,可以在打在評論區。
關于培訓的費用這裡的培訓費用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來解釋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産生的用于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關于培訓期與勞動合同期限不一緻的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關于違反服務期的違約金規定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現行法律對違約金的規定隻具有補償性而不具有懲罰性,這樣的規定某種意義上有利于提高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培訓。
支付違約金的特殊規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于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的,即使解除勞動合同,也要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關于服務期的工資問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結語今天的内容到此結束,比較簡答,大家可以多回顧一下之前的知識,感謝大家的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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