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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被拆了賠償标準是多少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1 11:28:58

兩會期間攜帶信訪材料入住外地酒店疑似“上訪”,公安局就能以涉嫌尋釁滋事為由進行治安管理處罰?于理不合,于法無據!老百姓面對行政機關如此無端處罰,如何救濟?來看看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學物權與土地制度研究所聯席所長、西北政法大學法治學院特聘教授史西甯主任律師如何處理!

案情介紹

家住河南省息縣城關鎮的馮先生曆經房屋被拆,祖墳被挖,人身财産屢次受到威脅,飽經滄桑,但一直堅持以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利。哪料屋漏偏逢連夜雨,馮先生正欲到外地探望外甥女,敏感的公安局卻以馮先生在兩會期間攜帶上訪文件出現在外地酒店,疑似進京“上訪”,涉嫌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而對其采取了行政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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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先生很快對此行政強制行為提起了行政訴訟,當地一審法院卻駁回了馮先生的訴訟請求。走投無路的馮先生經多方查找,找到了史西甯史主任,馮先生發現史主任過往代理了很多勝訴案例,幫助了特别多老百姓維護合法權益,在老百姓心中口碑很好。經過一番比較,馮先生最終選擇了史主任作為代理人,幫助自己進行上訴。

律師風采

史主任代理本案後,認真分析了本案的來龍去脈,對事實和證據進行了細緻的梳理,經過認真研判,發現涉案行政機關作出涉案行政強制行為所依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法應予撤銷;一審法院在本案的事實認定與法律适用中存在明顯錯誤。據此史主任依法提出了我方的訴訟請求,請求二審法院查清事實,依法予以改判。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五條:“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在開庭審理中,我方提出行為人馮先生攜帶上訪材料入住酒店的行為既不屬于以走訪形式提出信訪或越級上訪的非正常信訪行為,亦不存在擾亂公共秩序的尋釁滋事行為,涉案行政機關作出涉案行政強制行為所依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法應予撤銷;即使不認為涉案行政強制行為是違法行為,在行為人尚未造成任何損害的情況下,其量罰也明顯失當,于理不合。一審法院在本案的事實認定與法律适用中存在明顯錯誤,依法應當予以改判或發回重審。

最終,法院支持了史主任的代理意見,認定被訴一審判決事實不清,程序違法,要求撤銷原判訴訟請求于法有據,對本案裁定發回重審。

史律師提醒

拆遷是一個長期鬥争,需要全面專業的知識,需要對全局的把控,需要對法條的合理運用。即使一個有着多年訴訟經驗的律師,也在不斷地學習和更新,才能在一個案件中冷靜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斷。而對于非法學的人來說,這是一個龐大的課題,不能僅靠短時間的惡補可以達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遷問題的時候不妨問問律師,在律師的指導下進行專業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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