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法律的逐步完善,最高法明确加強建立全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各級法院也重拳出擊、懲戒老賴。但是,“老賴”和“失信人”這兩者卻有着較大的區别。那麼什麼是“老賴”?什麼又是“失信人”呢?二者有何區别呢?
首先,我們從法律定義上來看:
老賴,是指具備履行償還債務能力但卻不願意償還債務的人,這類人都有着經濟能力償還債務,卻由于種種原因不願意償還。而失信人,指的是背約、不守信用的人,行為屬于道德範疇規範,不涉及法律約束。比如:約會放鴿子、承諾的事情未做到,這種都屬于失信範圍。
區别:
1、老賴由于擁有償還債務能力,但卻拒絕償還,甚至法院判決後,老賴依舊不願意執行法院的判決。因此,老賴會受到法律的約束。而失信人,則指的是不守信用、背棄約定的人,應屬于道德欠佳,不被法律約束。
2、老賴會受到法院的懲戒,比如被記錄在全國失信被執行人的名單中,被法院采取強制執行。被法院發布懸賞公告以及限制老賴的行為。而失信人由于是道德的問題,因此不會受到法院的懲戒。
3、老賴的子女會受到部分影響,比如:子女不能就讀高收費的私立學校,甚至連大學都不能上。而失信人的子女不受到影響
4、老賴就算死去,若繼承人選擇繼承老賴的财産,那麼繼承人也同時繼承了老賴的債務,且必須履行償還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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