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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140萬法拍房要交哪些稅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8-25 03:19:46

買140萬法拍房要交哪些稅?大河報記者 馮子雍 鄭州法拍房又出現了“天價稅”買房花248萬元,辦理過戶時卻被告知要繳納近45萬元的稅費,其中本應原房主承擔的個稅和差額稅占了近40萬元,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買140萬法拍房要交哪些稅?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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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140萬法拍房要交哪些稅

大河報記者 馮子雍

鄭州法拍房又出現了“天價稅”!買房花248萬元,辦理過戶時卻被告知要繳納近45萬元的稅費,其中本應原房主承擔的個稅和差額稅占了近40萬元。

近日,市民田先生聯系大河報記者稱,他在2020年6月買了套法拍房,确定是原房主滿五唯一的房産,按照相關規定可以免征個稅、差額稅,但由于原房主已經失聯,無法開具相關證明,稅務部門便要求他承擔全部稅費,否則無法過戶。

滿五唯一的房産為何仍要繳納個稅和差額稅?該證明應該由購房者開具嗎?而且契稅已經出台相關公告表明稅費歸屬問題,個稅和差額稅為什麼仍要求全部由買受人承擔?帶着這些疑問,記者和田先生一起去稅務部門咨詢詳情。

【明确得知房源滿五唯一,仍要繳納近40萬元個稅差額稅】

“我為什麼确定它滿五唯一?因為在2015年的時候,我就花120萬元從原房主手中買了這套房。交完房款後才發現,這套房已經被法院查封,無法更名,更不能過戶。”田先生告訴記者,2019年他與原房主打官司時得知,這是原房主名下唯一的房産。

雖然赢了官司,可依然沒拿到賠償金,也辦不了房本,而且田先生已經裝修入住。由于不想搬家,2020年,該房源被高新區人民法院拍賣時,他花248萬元把房子又買了一遍。

在拿到拍賣成交确認書、執行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後,田先生去鄭州市房管局打印了原房主的契稅完稅憑證,發現原房主已在2013年繳納過契稅,也就證明,這套房确實是原房主滿五唯一的房子。

但這些證據并不被稅務部門認可。

據田先生介紹,此前他去辦理過戶時被告知,由于無法證明該房産的滿五唯一屬性,他還需要繳納3%個稅和20%差額稅,共計約40萬元,這讓他難以接受。

9月22日,大河報記者和田先生一起來到鄭州市房管局鄭東新區直屬分局辦稅窗口,了解過戶所需繳納的稅費詳情。

稅務部門工作人員在看完田先生提供的資料後,表示确實要繳納契稅、個稅和差額稅,共計約45萬元。而且由于原房主已經失聯,這些稅費都要由田先生承擔,否則無法辦理過戶。

“因為原房主的房産證還沒有辦理,目前還屬于合同狀态,我們采集信息的話也要通過合同,但看見他的合同就能看到房産原值,這種情況下就要交20%的差額稅。”一名工作人員如是說。

而另一名工作人員表示,也有兩種辦法可以按照3%個稅執行,一種是證明房子大證上的證号和這套房的預告登記号一緻,即證明被執行人擁有這套房的産權,另一種就是證明這套房是原房主名下滿五唯一的房産。

這讓田先生覺得,按照規定本就不用繳納的40萬元“天價稅”有望免繳,那麼,如何走通上述工作人員所說的兩種方式呢?

【證明法拍房屬于原房主,或讓失聯的原房主證明滿五唯一】

先說第一種方法,證明被執行人擁有這套房的産權。

問題是,鄭州市高新區人民法院都已經将該房源作為原房主的房産拍賣了,為什麼還要田先生繼續證明呢?

對于記者的疑問,該工作人員表示,因為拍賣成交确認書上隻寫了預告登記證号,“你們需要證明文書上的預告登記證号就是原房主名下的房子,但想證明這個就要提供合同,一提供合同就繞回了剛剛說的原值問題,見合同就是見原值,見原值按差額,還要繳納20%的差額稅。”

田先生也表示不解,難道法院的裁定書都不能證明房子屬于原房主嗎?法院既然在拍賣時标明被執行人為原房主,不就是認定房子産權屬于原房主嗎?為什麼還要提供合同?

對此,工作人員仍是上述說法,因為房屋屬于合同狀态,沒有房本,他們在登記信息時隻能通過合同,見合同即見原值,見原值按差額,還是要繳納20%的差額稅。

再說另一條路,讓原房主自證該房屋是自己名下滿五唯一的房産。

“原房主早就徹底失聯了,法院都找不到他。而且他之前賣給我被查封的房子,我赢了官司,他欠我錢還沒給,怎麼會來配合我出證明呢。”田先生很無奈,“最關鍵的是,既然稅務部門可以讓原房主通過身份證查詢是否滿五唯一,為什麼不能按照實際情況幫我查詢呢?我有原房主的身份證複印件。”

對此,工作人員表示他們不能開具此證明,要由法院調取原房主戶籍信息、房屋信息後,出具滿五唯一證明。

眼看第二條路也走進了死胡同。

“既然是稅務部門要滿五唯一證明,為什麼讓法院去調取呢?”田先生依然不太理解,“明知道房子滿五唯一,我還要多掏40萬元稅,真的很無語。”

【契稅明确不得要求買受人全部承擔,個稅和差額稅呢?】

在辦理過戶的過程中,田先生需要填寫一張登記表,記者發現,該表有一項“受讓方自願替轉讓方繳納稅費”,内容為:本人承諾,在此次交易中,本人是自願替産權人依法繳納起應承擔的稅費(增值稅、個稅、印花稅等)。

這種所謂的“自願承諾”合理嗎?

記者了解到,9月1日,河南省稅務局發布《關于契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明确法拍房拍賣中,拍賣人和買受人依照相關規定,分别承擔并申報繳納自己應納的稅款。不再簡單按照拍賣公告中要求買受人概括承擔全部稅費的要約邀請,要求買受人繳納不應由其承擔的稅費,不得限制買受人申報繳納契稅。

“買受人自願承擔的,可以尊重個人意願,但要按照有關流程處理。對于買受人不願承擔不應該由自己繳納的契稅,稅務部門應當不會置之不顧,而是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納稅人進行追繳。”記者咨詢稅務相關業内人士得知,以法拍房為例,比如本應由拍賣人承擔的契稅,他不予繳納的,稅務部門會将其列入欠稅黑名單中,實施聯合懲戒。

簡單來說,以契稅為例,法拍房不能以拍賣人失聯、不具備支付能力為由,将稅費全部歸由買受人承擔。

但在實際辦理稅費過程中,每一位購買法拍房的市民都要在“受讓方自願替轉讓方繳納稅費”一欄簽字。

既然契稅可以出台相關規定,明确拍賣人和買受人各自承擔稅費,個稅和差額稅是否會跟進?

且不論田先生這套滿五唯一的法拍房,今後其他市民遇到需要繳納個稅和差額稅的法拍房,又該由誰來承擔?

來源:大河報豫視頻 編輯:侯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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