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文章講了服務期的法律制度,大家可以回顧一下(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的知識彙總——服務期的法律制度),今天來講勞動者的辭職。
勞動者的辭職就是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辭職是勞動者基于人身自由産生的一種形成權,在現實生活中會受到一些限制,法律對此作出了一些規定。
辭職的分類勞動者的辭職也是可以分成不同種類的:
1.預告辭職(自願辭職)
勞動者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單位按照法律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經過用人單位的同意,但需提前告知,這種情形的辭職,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者預告辭職的情形還可以細分:
(1)試用期外的解除。指勞動者在正式勞動合同期限内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2)試用期内的解除。指勞動者在試用期間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的辭職其實是相對自由的,用人單位不得刻意阻撓,但是如果勞動者違反一些法律禁止性規定也是要承擔賠償的,關于現在我國勞動者預告辭職還有待完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條
2.即時辭職(被迫辭職)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有過錯的條件下可以随時通知或者無需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這種辭職情況,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補償金。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随時單方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緻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是勞動者需要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面來說勞動者無需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随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這兩種情況已經威脅到勞動者的人身自由和安全,勞動者不僅可以不用通知随時解除勞動合同,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情況嚴重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八條追究用人單位刑事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八條
結語本篇文章到此結束,感謝大家的持續關注。關于勞動合同的解除,很多知識之前已經提到過,這裡隻是細化一下,下期文章講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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