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瀛台律師事務所
【案件回放】
小李外出辦事,然而其車輛正在送修期間,于是小李向好友吳某借用車輛。然而就在小李辦完事,準備倒車回家的過程中,其意外将路人郭某撞傷,經當地交警部門進行事故責任認定,應當由小李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後郭某被送往醫院進行救治,經當地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為十級傷殘,由于協商賠償不成,故郭某将駕駛人小李、車主吳某以及保險公司訴至法院。後經法院審理認為,小李借用機動車發生事故,其負擔事故全部責任,但車主吳某并不存在過錯,故判決保險公司在保險範圍内進行賠償,不足部分由駕駛人小李承擔。
【瀛台律師論法】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且根據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内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本案中,小李借用吳某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将路人郭某撞傷,且經事故認定應當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故應當由保險公司在保險範圍内進行賠償,不足部分由小李進行賠償。而吳某作為車輛的所有人,并不存在過錯,不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瀛台律師提醒】
租賃、借用他人的機動車,若發生事故造成他人損害時,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若不存在過錯的,無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