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7日,中保協邀請銀保監會人身險部進行了一場《關于進一步規範互聯網人身險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解讀培訓。
主要解答内容如下:
一、背景思路原則
近幾年,互聯網保險業務消費投訴、舉報激增,市場競争失序,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在此背景下,銀保監會修訂出台了《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本《通知》定位為配套規範性文件,主要内容是細化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主體條件、産品監管的相關規則。
今年2月實施的辦法确立了互聯網人身保險上線即可全國經營的原則,有利于豐富人身保險産品和服務的供給,滿足消費者多樣化、差異化需求。而對于消費者從網上買保險權益有沒有得到與線下同等的保障、保險監管的力度跟不跟得上等問題,《通知》對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經營主體的适合性、上線産品的适當性以及渠道監管的适應性三個方面作出規定。
在原則方面,一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二是堅持問題導向,重點解決互聯網渠道不當創新、銷售誤導、惡性競争、監管套利等問題;三是堅持簡政放權;四是堅持一緻性監管,對财産險、人身險公司在業務準入、産品定價、監管機制等保持一緻,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在宣傳銷售、運營服務、檢查處置等保持一緻。
二、框架體系和主要内容
1、明确經營主體條件和能力要求
由于互聯網上風險傳播速度快,輻射面廣,防控難度大,在放寬分支機構監管的同時,《通知》要求符合償付能力充足、風險綜合評級良好、準備金提取充分、公司治理合格的保險公司方可上線。還包括符合業務需要的技術能力、全流程在線的運營能力、以及符合消費者預期的便捷、高效的服務能力。
2、對互聯網人身險業務專屬管理
明确了互聯網人身保險産品的範圍包括意外險、健康險(護理險除外)、定期壽險、十年期以上的普通型人壽保險、十年期以上的普通型年金保險及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産品。
3、完善互聯網人身保險監管工具
主要解決跨區經營的格局下,互聯網人身保險如何監管這個問題。
三、各方關注的問題
1、《通知》對消費者的影響
《通知》着力解決,一是豐富互聯網人身保險供給,通過開放經營區域、引入更多的中小公司進入互聯網渠道,豐富消費者對保險公司互聯網産品的選擇。二是改善互聯網人身保險的管理和服務。三是重點解決消費者找不到退保頁面、找不到投訴入口、退市産品查不到保單、買的快退的慢、首月0元、長險短做等問題。
Q1:目前通過互聯網渠道銷售的産品大多數都要停售嗎?
A1:并不是。不符合通知要求的産品明年起不得通過互聯網渠道銷售。但備案的産品可從互聯網渠道下架,通過線下渠道銷售,就不必要停售。如公司将備案産品變更為互聯網銷售産品,也不存在停售相關情況。
Q2:互聯網人身保險産品會普遍漲價嗎?
A2:總體均衡,有待進一步觀察。短期險方面,《通知》降低中小公司進入互聯網渠道的門檻,有利于價格充分競争和服務水平的提升;長險方面,目前市場業務量較小,引入穩健經營的公司、推動發展,其目的在于培育潛在市場。
Q3:過去買的産品會受影響嗎?
A3:不會。消費者購買的長期險保單,權利是受到保障的。關于短期險産品,存量業務明年重新投保時應使用互聯網人身保險産品。
2、《通知》适用範圍
保險公司向非特定人群宣傳和銷售互聯網人身保險産品适用本通知,相關業務可在全國範圍内經營。也就是任何人拿到鍊接打開就可以投保的,需要按照本通知備案的互聯網人身保險産品,保險機構應符合通知條件和能力要求,相關産品需做回溯管理。
關于多渠道融合業務,銀保監會支持保險公司線下渠道,包括個人代理渠道、銀郵代理渠道和中介機構等應用移動設備等技術提高經營效率、改善服務水平,此類線上線下融合開展人身保險業務的,不使用互聯網人身保險産品,且不得将經營區域擴展至未設立分支機構的區域,遵循辦法第五條有關規定,不能借互聯網渠道、互聯網業務之名規避線下渠道監管制度,以維護公平競争的市場環境。
3、渠道融合業務及政策适用。
①銀保融合業務
典型的有手機銀行投保、電子銀行投保。這一類業務主要針對銀行開卡、持卡客戶,進行非公開互聯網鍊接的投保銷售,僅僅隻是簡化投保的工具,這類模式使用的是銀保産品,需在有分支機構的區域經營,其業務監管按照《辦法》第五條要求适用,應符合《辦法》《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監管辦法》等規定,滿足網點“1 3”、雙錄、長險占比等一系列監管要求。
②個險融合業務
典型的有保險公司自己開發的移動設備支持展業、指定的原創的銷售軟件支持展業,針對代理人所面對的客戶,并非公開投保鍊接。這類業務要使用的是個險産品,需在有分支機構的區域經營,營銷人員不得跨區域銷售,其業務按照《辦法》第五條融合業務監管及代理人渠道監管規定,要按要求雙錄。
③電銷融合業務
比較典型的模式就是保險機構人員通過電話銷售人身保險産品,通過一些鍊接簡化宣傳投保流程,政策适用應當符合使用電銷産品、經營區域符合電銷渠道的監管要求,同樣按照《辦法》第五條監管,需同時符合《辦法》及電話銷售渠道監管相關規定,不得跨區域經營。
Q:銀行是否可以開展互聯網人身險業務?
A:可以開展,應符合本通知的規定。需要注意的地方是,銀行的互聯網人身險業務與銀保渠道融合業務是不一樣的,分别适用不同類型的監管。
Q:代理人可以宣傳互聯網人身險業務麼?
A:可以。按照《辦法》,保險公司代理人可以開展互聯網營銷宣傳,但需符合《辦法》相關規定,并與個險融合業務在監管方面适用不同規則。
4、一些操作上的問題
Q:互聯網人身險業務獨立核算有沒有具體要求?
A:保險公司應該按照定價實施獨立核算。一方面要遵循定價回溯的相關要求,另一方面在滿足有效監管為前提下,有一定的自主決定的權利。
Q:投被保險人所在地确認是否有明确标準?
A:互聯網人身險業務上線即可全國經營,以公司認為有利于服務保險客戶為原則進行資源的分布和安排。
Q:無間斷在線服務标準
A:互聯網保險銷售具有24小時不間斷的特征,保險公司應及時響應消費者的服務請求,但方式可以是多種多樣的,比如自動答複、機器人答複等。
Q:預定附加費用率和中介費用率之間的關系?
A:預定附加費用率根據公司實際經營結果來确定的,保險公司應按照定價回溯要求定期開展回溯工作,并針對費用類指标進行調整,也就是說一年及以下35%,一年及以上60%,平均25%是個定價費用率,保險公司實際經營可能會超出,可能會結餘,這個都是可以的。
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銷售費用項下是可以按照如實列支、合理分攤必要的信息技術服務費用的,關于如何列支,即将下發的回溯規則有明确,中介費用率跟預定費用率不一樣,中介費用率實際支出是不應超過預定附加費用率的,體現了精細化定價、讓利于消費者意圖在裡面。
Q:備案材料中增加合作機構引入的考慮?
A:保險公司開展費用補償型醫療險、失能收入損失保險、醫療意外保險應建立全國性的服務網絡,這個不是讓小公司都設立分支機構,可以自設分支機構與一家或多家中介機構、或與其他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合作。備案需體現合作機構的名錄,主要是确保具備相應的服務能力,如果公司在經營中相關的網點有調整、有變化,也是可以的,不需要對産品進行變更,隻需要按照《辦法》有關要求向消費者和社會進行披露即可。
Q:如何執行登記披露的機制?
A:保險公司應于每年3月20日前提交上一年度的經營情況報告,并完成經營登記,如果有可經營險種範圍的調整,需及時公告。為了确保互聯網人身保險産品的連續性和穩定性,産品的業務範圍和産品申請備案資格每年登記一次,并向社會披露。當期收到的處罰将體現在對次年業務經營範圍和産品申請備案資格的影響上面。
Q:适應性評估的要求?
A:保險機構開展互聯網人身險業務應于投保前進行适當性評估,适當性評估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消費者否具有在線購買保險和享受相關服務的能力,有的連智能手機都用不了的老年人卻在網上購買互聯網的保險,為什麼會要銷售給他們呢?二是消費者購買的産品需符合其風險保障需求,符合其支付能力。
Q:定價回溯機制的具體内容和操作方法?
A:近期銀保監會将下發關于試運行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定價回溯工作的通知,回溯怎麼開展、哪些指标回溯、怎麼劃定範圍,會在這個通知裡一一給予明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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