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基常考理論? 合同的訂立包括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很多時候在要約這一階段之前還有要約邀請,很多考生将這幾個名詞的含義相混淆,尤其是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分不開先将這幾個詞按照先後階段進行講解,予以區分,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公基常考理論?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合同的訂立包括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很多時候在要約這一階段之前還有要約邀請,很多考生将這幾個名詞的含義相混淆,尤其是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分不開。先将這幾個詞按照先後階段進行講解,予以區分。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是一種事實行為,要約邀請人不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比如,某飲品店老闆在店面上方張貼店裡售賣的飲品種類和對應的價目表,是“希望”來來往往的“他人”走進店裡,向自己發出具體買哪一種飲品的意思表示,所以這種價目表便屬于要約邀請。另外,像拍賣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均為要約邀請,它們面對的“他人”可以是所有人,對象不特定。但是如果商業廣告的内容很明确,面對的對象又是特定的,便為要約了。例如,我是一家書店老闆,表示本書店新到圖書若幹,價格多少,欲購者可在一個月内彙款,款到寄書。“欲購者”是特定的人,這就屬于“要約”。
要約是指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一種法律行為,一旦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發出要約的人成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人稱為受要約人。比如,張三(要約人)走進店裡向飲品店老闆(受要約人)說要一大杯金桔檸檬茶,便為要約。由此可見,“要約”與“要約邀請”區别很明顯,“要約”是針對特定的對象,内容明确具體,而“要約邀請”的對象是不特定的,内容不太明确。
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的内容應當與要約的内容一緻。按照上面的例子,受要約人飲品店的老闆說好的時候即作出了承諾;受要約人“欲購者”李四在看到我(要約人)買書的意思表示時立馬彙款給我指定要的書,此為承諾。承諾一經作出,并送達要約人,合同即告成立。
練習題:
下列屬于要約的是:
A.拍賣公告 B.王老闆舉牌的行為
C.拍賣師敲錘的行為 D.王老闆付款的行為
答案:B。拍賣公告時要約邀請,面對的對象時不特定的人;王老闆舉牌是希望以多少價款買正在拍賣的物品,内容清楚明确,對象特定,是要約;敲錘的行為是承諾,此時合同已經訂立成功,王老闆後面付款的行為是在履行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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