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3日,駐馬店市驿城區人民檢察院發布一則起訴書。駐馬店王**駕駛車輛發生車禍,緻一人死亡!王**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起訴,現針對該事件案情進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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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馬店1人因車禍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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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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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7日16時17分許,被告人王某某駕駛豫QD****号重型自卸貨車沿駐馬店市驿城區雪松路由西向東行駛,至駿馬路交叉口右轉彎時與被害人張某某騎行的二輪自行車發生碰撞,緻張某某死亡,車輛不同程度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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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集體研究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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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駐馬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事故處理大隊集體研究認定:王某某未遵守安全駕駛、文明駕駛規定,負事故全部責任,張某某無事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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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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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證明、交通事故認定書等書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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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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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定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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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勘驗筆錄等證據。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願認罪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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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已偵查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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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駐馬店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本院受理後,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緻的法律後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簡易程序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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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依法審查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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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因而發生緻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并建議适用簡易程序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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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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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證号碼4128211985********,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駐馬店市驿城區**鎮**村委**莊東組,住駐馬店市驿城區**新村。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駐馬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經本院批準,次日被駐馬店市公安局執行逮捕。
02
交通事故緻人死亡如何索賠
網絡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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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準備工作:首先應及時取得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及相關材料,包括責任方司機及車輛、保險單或保險公司的相關信息。一般情況下,受害人對事故的發生不承擔責任或不承擔主要事故責任,受害人家屬才存在索賠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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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賠對象:事故責任人、責任車主及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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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賠方式:可先協商,協商不成,及時起訴。如責任方不配合損害賠償事宜,受害人家屬應及時提起民事訴訟索賠。既可以在刑事案件立案後或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也可以不等待刑事立案而直接另行。
來源:12309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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