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财政部網站發布了《财政部會計司2021年第五批企業會計準則實施問答》,共六個。其中一個是關于“小企業會計準則實施問答”。
具體内容如下:問: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根據《個人所得稅法》收到的扣繳稅款手續費,應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答: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作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收到的扣繳稅款手續費,應當計入“其他收益”科目,在利潤表“營業收入”項目中反映。
延伸閱讀1.關于“其他收益”科目“其他收益”科目是執行新《企業會計準則第16号——政府補助》(财會〔2017〕15号)中新設的會計科目。《企業會計準則》與《小企業會計準則》的适用主體不同。在财政部2011年頒布的《小企業會計準則》(财會[2011]17号)文件中并沒有“其他收益”科目。2.“其他收益”科目的使用财政部在《<企業會計準則第16号——政府補助>應用指南》(2018)中明确,企業選擇總額法對與日常活動相關的政府補助進行會計處理的,應增設“6117其他收益”科目進行核算。“其他收益”科目核算總額法下與日常活動相關的政府補助以及其他與日常活動相關且應直接計入本科目的項目,計入本科目的政府補助可以按照類型進行明細核算。對于總額法下與日常活動相關的政府補助,企業在實際收到或應收時,或者将先确認為“遞延收益”的政府補助分攤計入收益時,借記“銀行存款”“其他應收款”“遞延收益”等科目,貸記“其他收益”科目。期末,應将本科目餘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本科目結轉後應無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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