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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證據取證的問題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8 12:20:24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14條第2款的規定,電子郵件與手機短信一樣,其通信信息屬于電子證據的一種。電子郵件是一種用電子手段提供信息交換的通信方式,可以是文字、圖像、聲音等多種形式。相比于手機短信,電子郵件更為正式,常常被用于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中。《民法典》第三編合同編第469條也将“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内容,并可以随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當事人訂立合同所采的書面形式。因此,電子郵件在人們日常生活中起着不可忽視的作用,在發生糾紛時,難免會遇到需要使用電子郵件來證明某些待證事實的情形,電子郵件的使用及取證需使用人高度重視。以下為電子郵件取證時的注意事項。

電子證據取證的問題(電子證據之電子郵件的取證注意事項)1

一、對發件人、收件人身份進行審查

在對電子郵件進行取證時,首先要證明發件人、收件人雙方的真實身份,即電子郵件中的發件人、收件人确為案涉糾紛的争議雙方。如果對方使用的是企業郵箱,由于企業郵箱往往采用name@企業域名的方式,因此比較容易辨認,如果對方企業員工使用的郵箱域名與企業域名不一緻,就需要确認該郵件是否為企業所收悉。在對方否認使用郵箱的發件人非本企業員工時,可結合郵件内容以及此前是否有通過電子郵件進行業務往來進行綜合證明。

如果雙方使用的均非企業郵箱,則盡量避免使用公共郵箱,應使用比較知名的QQ郵箱、163郵箱等,此類郵箱大都要求用戶進行實名注冊,因此确認身份更加容易。當然,最好的辦法還是在雙方業務往來中比如簽訂合同時,就明确将對方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所有的郵箱等信息進行記錄,以免對方否認,對于企業郵箱同樣如此。

二、準确确認電子郵件的接收時間

一般來說,電子郵件頭中往往會有郵件創建和接收的時間,以163郵箱為例,在郵件發送成功後,電子郵件頭包括發件人、收件人、時間、附件等信息。由于第三方郵件服務商是獨立的第三方,與糾紛往往沒有利害關系,因此以郵件服務器所顯示的時間為準更為公平、更具真實性。

三、确保對方已收悉電子郵件

《電子簽名法》第10條明确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數據電文需要确認收訖的,應當确認收訖。發件人收到收件人的收訖确認時,數據電文視為已經收到。”實踐中以163郵箱為例,在寫信設置中可以勾選“每封郵件要求收件人發送已讀回執”,勾選後在每次向收件人發送郵件時,如果收件人想要查閱郵件内容,就需确認向發件人發送已讀回執,發件人便可以确認收件人是否收到并閱讀郵件内容,以免對方否認收到郵件。而在雙方溝通洽談業務時,想必也不會因需多點一步發送“已讀回執”而有所芥蒂,影響是否達成交易。

四、抄送至第三方郵箱以确保郵件真實性

這一點對于使用企業郵箱的當事人尤為重要。為防止對方提出己方由于掌握服務器所以存在僞造郵件的可能性的抗辯,在使用自己公司服務器上注冊的郵箱時可以将郵件抄送至第三方郵箱。這樣可以通過查看第三方郵箱顯示的發件人、收件人、何時抄送等信息,就比較容易判斷郵件的真實性。

五、對電子郵件進行公證

同手機短信一樣,将電子郵件及時進行公證能極大的增強電子郵件作為證據的證明力。在公證時,需要按照公證人員的要求,在公證人員的指導和拍攝下對電子郵件進行證據保全、固定,注意保證電子郵件的完整性以及清潔性,以免對方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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