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網友在律所的相關網站咨詢說:自己和女朋友已經談了6年的戀愛了,并且畢業後,為了彼此的未來,留在了同一個城市工作,現在生活、感情都穩定,想要有下一步打算。經過和家裡人商量,決定先和女朋友領了結婚證,成為合法的夫妻。但是,沒想到兩人都是外地人,在工作的城市還不能直接登記結婚,領取結婚證,于是一拖再拖。
這位咨詢的網友的愛情故事頗令人羨慕,在此,律所也祝福二人幸福美滿。(故事并沒有詳細講,大家有興趣的可以在評論區留言咨詢奧)
這位網友主要咨詢的是:跨地區結婚,結婚證該如何辦理呢?
我們話不多說,先搬上相關法律法規!
《婚姻登記條例》
第四條 内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内地結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内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内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内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内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護照;(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内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内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根據上面的法律法規,我們知道,男女雙方是不可以跨地區辦理結婚證,登記結婚的,雙方應當共同親自到一方當事人的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不能在一方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外的異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所以,根據現行的法律規定,異地并不能辦理結婚登記,如果你和你女朋友都在遠離家鄉的異地工作,那麼,領取結婚證,隻能去男方或女方的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你知道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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