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需要的材料有起訴狀、夫妻雙方的居民身份證及其複印件、戶口本及其複印件、結婚證及其複印件和相關證據材料等。其中,起訴狀中需要包含當事人雙方的身份信息,比如: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等,還應當包含起訴方的請求與理由,請求主要圍繞夫妻共同财産的分割、夫妻共同債務的分擔和子女的撫養權歸屬三大塊。準備好這些資料之後,就可以到被起訴人常住戶口所在地法院,或者是居住滿一年以上的經常居住地法院進行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
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
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
情确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緻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
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
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以上律師普法内容,供參考了解。由于每個案件或
糾紛的發生背景都不一樣,解決方式可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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